1、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研究【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城乡广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要完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据人保部统计数据显示自 1998 年以来,发现 16个省市 170 多亿元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要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应当从监管法律和制度、监管模式、监管主体、收支渠道等方面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从而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一、明晰社会保险法内容,使参与者回归到“实
2、质”的有法可依 社会保险立法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虽应我国国情而立,但现行社会保险法 (2010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政出多门、规范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弱,使得公民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福利、待遇、义务,而非权利。导致当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社保基金收缴不利、挪用、保值增值效果欠佳等诸多问题,使得社保基金事业的参与主体不能完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要求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 2因此,社会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应做到既重视长远规划,更要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强公民权利的保障,弱行政优位理念,既要符
3、合国情,又不能过分迁就于现实;在内容上应增加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同时要配套相关的部门法来落实管理内容和措施;在条款的拟定上要明晰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权力滥用和逃避义务,并进一步明确给付对象、给付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等问题;原有框架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应单行立法,以提高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第三方社会保险监管机构,使社保监管透明运行 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监管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这种管理体系
4、下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在社保基金的收缴和给付方面增加了被截留和挪用的风险。二是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社保部门对基金资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左手监管右手”的监管办法起不到有效的监管作用。 因此需建立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具有广泛公信力的,独立运行的社保监督机构,使其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监管权,才能够保证监管职能在客观公正的环境下,有效行使其监管职责,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参与各方正当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要设立专业性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3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
5、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引入竞争机制,确立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社保部门既充当监管者,同时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严重错位,不能实现监督制衡。社保基金的运作专业性强,借鉴国外社保基金管理经验,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由市场化的民营机构负责运营和投资,政府制定政策,明确规则,对基金运作实施有效监管。 具体做法是:引导和扶持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因为将社保基金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虽然能够保证其安全,但难以发挥基金的收入分配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与宏观调控效应。在
6、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选择资本市场,作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主渠道,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由于社保基金行政监管部门缺乏资本市场运作的经验,可将社保基金交由专门的民营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经验来确保社保基金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主要是因为民营机构在负责社保基金运营时,在投资方面受到较少限制,民营机构可以不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变迁所引发的短期行为的影响。 四、由人大建立审查机制,以审促管 近年来媒体披露的挪用、占用社保基金,利用社保基金违规违纪的现象频出,反映出社保基金审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够,对社保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查处还不能完全到位;社保基
7、金审计结果公示力度不够,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营4运,可由全国人大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把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各地社保基金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建立健全专项工作监督机制、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听证会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社保基金营运过程中的不良隐患。督促各级政府完善社保基金监管职能分工,优化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解决各级、各区、各部门监管中的衔接问题。督促审计机关完善社保基金审计制度,审计结果提交给人大,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信息披露的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8、 我国社保基金处于社保部门的封闭运作之中,作为社保基金所有人的老百姓无从知晓基金的收支、运作、增值状况,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制度下,社保基金监管中的暗箱操作必然产生,这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之一,要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就必须构建透明的管理体制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赋予社保基金所有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所有人理应有权获悉自己财产运营的状态,管理者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对于社保基金的发放、收支、结余等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接受老百姓经常性的监督。社保基金的监管只有保持高度透明的状态,才能真正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加快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工作,注重开发管理功5能和安全防范功能,建立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企业和银行之间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基金数据库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同时继续深化“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建立以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全方位的社保监管体系。 本论文是 2013 年河北省人社厅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河北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研究,课题编号:JRS-20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