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一 )海洋法的概念古罗马 海洋被认为是 “公有之物 ”中世纪 对海洋提出领有权或主权主张 (领水 )资本主义 海洋自由(公海)1949年 美国: 大陆架公告 1967年 马耳他:国际海底区域1971年 肯尼亚:专属经济区(二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982年 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1856年 巴黎宣言 1921年 巴塞罗那公约 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 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议定书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
2、 )海洋法的编纂主要内容包括 :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国际海底区域、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区域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规定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 320条,另有 9个附件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公约 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一 ) 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一 ) 领海与毗连区(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等。(一 ) 领海与毗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