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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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长港河道综合管理,保障梁子湖与长江唯一通道防洪和通航安全,恢复鱼类洄游生态廊道,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港河从梁子湖湖口经磨刀矶节制闸、樊口大闸至洲尾出江口全长 47.47 公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长港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条 长港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保护区和河道控制区。长港河道保护区为长港河自然河岸两岸开口线外延 30 米之间的水域、滩地、岸坡及陆域。长港河道控制区为两岸保护区外延 500 米

2、以内的区域。条 4 条 梁子湖区、鄂城区人民政府及鄂州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长港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河道保护和利用,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河道崩岸、滑坡实施统一治理;负责对长港河综合调水,依据防洪、水质要求实施水位调度,确保水质优良、水位安全;负责会商有关部门对长港河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进行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长港河各区跨界断面及东沟港跨界断面设置水质监测点,对河道水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考核,为生态补偿提供依据,并负责长港河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3、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及养殖污水外排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水域范围内养殖、违法捕捞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负责对长港河上的国省干线桥梁进行安全维护,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长港河上的农村公路桥梁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安全维护;长港河上的其它专用桥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 则由各建 设单位进行安全维护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河

4、违法犯罪行为。发改、财政、城建、林业、旅游、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区、开发区划定长港河道管理范围,对沿河各区、乡镇、村勘界立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公里碑、水位尺、界碑、界桩、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第七条 长港河道管理实行市、区、乡镇、村四级河长制。河长的设立、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鄂州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河长名单、保护职责、保护目标、监督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5、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长港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危害长港河道堤防安全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 处理。第九条 在长港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一)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污染物的物体;(二)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液体;(四)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五)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六)修建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七)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排污口、直排式厕所、畜禽养

6、殖场;(八)对现有的排污口、直排式厕所、畜禽养殖场,集中组织依法鉴定,对未经许可或审批的依法取缔和拆除;(九)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第十条 在长港河道控制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二)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第十一条 在长港河行洪河道内,樊口电排站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 19.00 米(吴淞高程,下同,以水流坡降确定上游管理高程)以下,一切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依法组织清除。边坡以内,19.00 米以上范围,除水利、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之外,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

7、拆除。第十二条 在长港河道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控制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长港河流域的高桥河、东沟港、车湾新港、车湾老港、拾湖港、新港、薛家沟等河流的河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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