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委托辩护之主体探讨摘 要 2012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委托辩护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如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等。笔者身为一名检察人员,既要彻底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规定,更要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意图并进行批判性思考,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发展。 关键词 委托辩护 辩护人 委托人 辩护准入 作者简介:彭津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29-02 在我国,辩护专指刑事辩护,包括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两种辩
2、护形式。委托辩护中存在两大主体,即辩护人与委托人。辩护人,通常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受法院指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人。委托人则是指委托辩护中与辩护人相对一方主体。本文结合 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探讨委托辩护中的辩护人与委托人这两大主体的界定问题。 一、我国关于辩护人的法律规定与理解 (一)法条规定 2对于辩护人的范围,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
3、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全继承了 1996 年刑诉法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但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却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二)法条理解 1.辩护人范围的界定 根据修改后刑诉讼法规定,原则上依然允许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原则性规定之外又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在
4、侦查阶段,辩护人只限定为律师。换而言之,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针对修改后刑诉法这一限制性规定,很多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建立的开端,是对辩护人范围的重新界定的尝试性规定。他们认为,如同只有获得医师专业资格的人才能做医生给病人治病一般,只有获得刑事辩护专业资格的律师方能做辩护人。?刑事辩护是人权保障的一种措施,要想提高辩护质量,准入制度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措施。3通过施行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来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这是最有必要的。?(美国)联邦宪法要求实质性的平等(substantiale-quality)和公平对待,如果被告人不能找到有能力的律师为其辩护,所
5、有这一切就无从谈起。? 由此来看,辩护人应当是接受过高等教育、受过专业训练的专门人才,他们不仅应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练的法律业务操作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锐的判断分析能力,还应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并受到严格的执业纪律的制约。 2010 年,通过对北京市某区法院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期间立案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卷宗进行调研发现,13 年间,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31.9%。?其中,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占 29.2%,由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仅占 2.7%。这也就是说,在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人占 91.5%,非律师辩护人仅
6、占 8.5%。另外,经过研究发现,律师辩护人与的非律师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为 10.91。这说明,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不仅数量小,而且辩护质量低,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1979 年和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等非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当时律师数量少、法律专业化分工不够细致、法制尚不够健全等历史背景与时代需要,在当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然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仍然延续这一规定,显然有点不合时宜。 因为,目前中国律师数量已经从 1979 年的 2000 多人增加到 22 万多人,而且,随着中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数量和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国家4司法考试
7、的推行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可以合理地预见,中国律师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符合刑事辩护资格条件的律师数量也会不断增加。所以,从律师当前的数量及其以后的增长趋势看,取消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在中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这也符合“有效辩护”的本质要求。 2.建立辩护准入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显然已经意识到提高辩护人素质与提高辩护质量的问题,但是仅仅在侦查阶段规定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实际,分步骤、分层次地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从案件上来说,应当先在死刑和法律援助案件中立即建立辩护准入制度,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再对其他一些特定范围的案件适用准入
8、制度。从地域上来说,可以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率先推行,在西部地区可以考虑其他的准入制度,分层次进行。正是基于控辩平衡的要求,给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做辩护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专业的检察人员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二、我国关于委托人的法律规定与理解 (一)法条规定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根据该条规定,委托辩护人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针对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中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主体过窄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
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另外,还专门增加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二)法条理解 1.近亲属为无独立委托权的主体 一些学者认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为无独立委托权的主体。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10、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代为”是指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应当分为两种情形理解:首先,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当然能够按照自己意志独立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意思表示,只是由于在押而不能亲自行使委托权时,其近亲属可以为其选择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近亲属不能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独立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 2.近亲属为有独立委托权的主体 6笔者认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为犯罪
11、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近亲属为有独立委托权的主体。两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近亲属的法律地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对此又做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指定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也可以指定亲戚、朋友等其他人员代为委托辩护人,侦查部门、公
12、诉部门都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近亲属还是其他被指定的人员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委托辩护人主体,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的延伸” ,因此决定由谁代为委托辩护人完全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意志。此时,近亲属并没有取得比其他被指定人员更大的权利。 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增设第三款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该款特别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近亲属具有和监护人相同的权利以自己的意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以此来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搞得诉讼权利。因此,近亲属为有独立委托权的主体。 7注释: 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清华法学.2012(4). 简乐伟,张文静.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中国司法.2009(2). Chales F. Hemphil,l Criminal Procedur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Goodyear Publishing Co. 1978, at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