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具体意见世界各国防腐、反腐的经验和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不能仅仅依靠严刑酷法,也不能指望公职人员的高尚和自律。要从根本上遏制、减少职务犯罪就必须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形成完整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一、健全依法预防职务犯罪的刑罚体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规范预防、依法预防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预防职务犯罪额的成功经验。2008 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相继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从法律基础到组织基础,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措施,从打击腐败到预防腐败,从国内反腐到国际合作,从行为到责任,从个人责任到法人责任,从宏观到微观,都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2、构筑起反腐败的完备体系。美国、德国、新加坡、芬兰等预防职务犯罪比较成功的国家都知道了相关的专门法律。我国也可以考虑将原来出台的大量的政策、规定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增加相应的专门法律。 第一,设立国家公务员法 。目前不少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都制定了公务员法 ,并制定了严格的制裁条款。 第二,设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当前,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相当严重,被绳之以法的官员们无论受从事政府部门的行2政工作还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决策或管理人员。几乎都与贪污贿赂有关,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已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但是,
3、不专门、不系统,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复杂严峻的社会形势不适应。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我们在反腐败犯罪方面还应该将更多的罪名纳入职务犯罪范畴。如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影响力交易、见死不救等等。 第三,设立国家权力机关廉政监督法 “腐败与权力伴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已是早已经被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证明的一条政治真理。因此,增强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有一整套健康透明的政治生活运行规则,使各项政治权利的行驶都有章可循,使权力之间界限分明,这对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设立公民举报法人民群众上国家的主人。群
4、众对各种腐败行为早已深恶痛绝。并十分关心反腐败斗争,斗争的态度也十分坚决。因此,只有紧紧的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千方百计的保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预防腐败的积极性,才能使反腐败的斗争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提高职务犯罪处罚的起刑点。古今中外,在治理腐败领域实施“酷刑厉法”的实例笔笔皆是。大多被民众所拥护。中国历史上的明太祖朱元璋,用重典酷刑治吏,甚至实行剥皮实草。但史学家对其评价还是褒大于贬。我国需要修改现行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 第一,取消认定贿赂犯罪中,要求必须是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3定罪要件,和受贿就必须有行贿的要件。按照联合国反腐败法的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只要非法
5、收受了另一方的好处,无论是否为对方谋求了利益,就应该以受贿罪论处。至于给予好处的人所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决定收受一方勒索贿赂行为是否成立。如果给予一方本来所要求的利益是正当的,这种给予的行为是无奈的、被迫的,则不能认定给予一方是行贿行为。案发后应将从受贿方收缴的赃款或赃物退还给予人。 第二,修改现行的刑法提高职务犯罪的起刑点。以此满足人民群众“严惩腐败分子”的期望。要借鉴古代以“厉”治“吏” , “罪加一等”的做法。对贪污罪、贿赂罪的起刑点从 7 年起刑。不设 1 至 6 年;对渎职罪也要从三年以上起刑。 (三)对职务犯罪慎用免刑和缓刑。在我国腐败现象充斥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腐败也
6、是人民群众所痛恨不已的。加之我国法律的松散,使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自我裁量空间。甚至在执法活动中得以选择性执法,这就给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他们被查处后一般都不能够穷尽其脏。他们有太多的能力来贿赂司法人员。所以就催生出更多的缓刑,保外、假释。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针对这样的社会环境,就要做出硬性的法律规定:1.对职务犯罪只要不是办案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投案的,均不能认定为自首。2.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的以按法定刑的上限量刑。3.慎用免刑、缓刑、保外、假释。 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一)我国目前的代表选举制度,都是由党代会和人代会的代表来代表党员或人民参加选举的。而这些党代表
7、或人民代表都是上级领导提4名,被代表的党员或人民根本就不认识、不了解这个代表。所以,所谓代表的行为根本就不能代表党员或人民的意志。这种选举就是一种形式。这里所说的真正意义的选举,起码要实行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一把手由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县委书记、县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及村支部书记、村长的候选人也不能由上级提名。要在具备资格的候选人中由民主选举产生多人。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意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不再是哪个人封赏的。如果违背了人民意志,人民有权剥夺他的权力。才能真心实意的关心人民疾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 (二)民众参与重大决策制度。若要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8、就必须削弱公职人员的权力,改变一切由官府说了算的局面。真正实现人民参政、议政,当家做主。要形成一种听证制度。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就要有不确定的、一定规模基层的民众参加,并参与意见。并且要赋予民众的权力。如:对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对重要岗位人事的任免、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都要听取民众的意见。如果参与听证民众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反对政府的决策,这个决策就应当终止执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这样就能够减少职务犯罪的几率。 (三)政府公开财务收支制度。借鉴韩国的“阳光体制” ,努力实现透明行政。做到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收入公开。所谓的“政务公开” ,就是把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行政制度、性质行为公之于众。建立政府运行机制公开化、民主化透明行政体制。所有的一切行政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下运行。避免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限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5(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