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次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比较常用。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中的问题,其次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一、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 这一问题在派出所办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主要表现为: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案卷装订不规范。具体表现一是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如缺、漏项等。二是不按标准装订卷宗,前后顺序颠倒;三是讯问、询问不规范。询问、讯问笔录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侦查员少于 2 人,时间
2、、地点等要件未按要求填写、询问笔录用问号、冒号、签名捺印不规范以及未依法告知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情况。如未依法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依法告知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等。 (二)程序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有关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或缺少有关法律文书;对已裁决的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执行;先裁决后取证或先执行后裁决等程序倒置或对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而当场处罚等。 2(三)实体问题 主要表现为:案件定性不准、遗漏罪名或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漏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降格处理或违反规定从重从轻进行处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显失公正等。 二、关于办
3、理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前期处置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组织救治伤员;2.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3.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4.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
4、6.收集、固定证据。 (二)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主要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害人的伤情进3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三)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四)调查取证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
5、人情况等。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
6、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三、调解处理问题 依据公安部的解释,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4理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并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恶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对猥亵他人的行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7、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等,就不能调解处理。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必须要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备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成协议不履行,既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悔拒绝履行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虽不表示拒绝履
8、行,但不采取实际行动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卷宗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初5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70 周岁以上的” ,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
9、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以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三)关于收缴工具问题 收缴的工具必须是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收缴的工具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 (四)关于传唤问题 传唤分为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三种。 治
10、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如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长等。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 6民警常常在现场就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再去向办案部门的负责人申请批准,开具传唤证,势必延误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间,因此,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口头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规定,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1、。在传唤时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传唤时的告知义务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使用传唤的告知义务,即对被传唤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传唤原因和依据。同时,第 83 条规定公安机关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对被传唤人询问查证时间的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3 条规定,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延长询问时间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案件“情况复杂” ,如多
12、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一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或者异地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违法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的案件等。 2.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可能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有在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 73.延长后的询问查证时间总计不能超过 24 小时。也就是说,在被传唤人到达传唤地点以后,如果在询问 8 个小时以后,发现需要延长的情况,公安机关最多可以再继续询问查证 16 小时,而不是再延长 24 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对情况复杂的在 24 小时内仍不能询问查证结束的,不应当继续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也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传唤超过 24 小时或者采用连续传唤等方法变相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都是违法的。在传唤结束后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再次询问的,必须重新开具传唤证,同时注意二次传唤的间隔时间应当足以保障被传唤人基本的休眠需要。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