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消防防火工作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消防防火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防火监督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火灾预防首先应该防止火灾发生”这是我国消防工作传统经验的积累。可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动消防设施的普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已成为消防检查、巡查的重点,社会单位防火工作主要评判的标准也是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致使防火工作过分地依赖消防设施。但是从消防监督管理的角度,消防设施的基本用途是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及时报警,为人员疏散逃生提
2、供便利,而不能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所以当前防火工作侧重于火灾发生后如何控制和消灭,而没有以防止火灾发生作为最高目标,没有抓住防火工作的根本。 1.防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社会单位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管理无法可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总则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但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的内容没有充分体现这一方针,且行政法规、2规章也没有具体体现和落实这一方针。 (2) “防止火灾发生”没有纳入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目前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 61 号令)
3、 ,它规定了社会单位要做好以下 7 方面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进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建立消防档案,而可能直接导致火灾的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的管理并没有纳入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 (3)防火巡查内容没有以“防止火灾发生”为重点。公安部 61 号令第 25 条规定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
4、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上述内容除第一项属于“防止火灾发生”外,其余 5 项都属于“火灾控制” ,即发生火灾后如何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公安部第 61 号令第 26 条规定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3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5、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的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上述内容除(五) (七) (八)项外,其他 9 项均不属于直接防止火灾发生的内容。并且检查巡查职责一般由安全保卫人员组成,上述检查内容专业性较强,涉及工程部门。技术部门等个岗位各阶层,致使检查难以深入细致。 1.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检查的内容没有侧重防止火灾发生。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 107 号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许可证及验收备案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
6、筑防火情况、电气防火情况、安全疏散情况、消防控制室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7 方面,并且消防设施(包括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下同所占比例较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所占比例过少,不能充分体现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 。上述 7 个方面应均纳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设施等到位情况的检查仅是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印证。 (2)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简单,缺少科学的手段。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手段主要是检查有无记录,致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判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是否到位缺少科学的评判标准。对电气事故等方面的隐患识别手段简单,对电气事障等直4接导致火灾
7、发生的因素没有可量化的判定标准,致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3)行政处罚没有针对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 消防法第 67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上述规定程序繁琐,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缺乏震慑力。而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简单易行,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据最多的是消防法第 60 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8、者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 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2.1 分行业分系统制定相关规章 依据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各自的行业管理规章,突出抓好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等直接致火因素或行为,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让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
9、依。 52.2 检查巡查的内容应侧重于防止火灾发生 检查巡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五)重点工种和岗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2.3 检查巡查队伍组成 由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成,由安保部门、工程部门、业务部门、后勤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2.4 以科学的手段评判各类直接致灾因素 应引进中介组织进行电气检测,并且应按场所类别要求不同的检测频次,提高防控电气火灾的能力,一达到防患于未然。 2.5 以消防监督引导社会单位规范自身管理 在保持消防监督干部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分行业分系统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管,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应突出违章操作、用火用电、电气防火等直接致灾因素所反映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此来引导形成“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