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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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摘 要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空白,但仍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 刑事诉讼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作者简介:孙子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王德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5-02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概述 (一)合适成年人制

2、度的起源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在该法中正式确立了适当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讯制度,规定了除非在某个紧急情况下,警察在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依据 1998 年犯罪与骚乱法 ,英国建立了有固定办公地点、稳定经费来源的专门机构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目的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干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英国的合适2成年人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讯问阶段。 (二)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含义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

3、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并没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讯问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 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惰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项规定旨在维护未

4、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谓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作用 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到场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供述、陈述等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是我国法制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表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需要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准则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将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同时,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符合现代刑事诉讼以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良好途径。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构

5、想 (一)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和资格 合适成年人不应设立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而应成为一个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首先,合适成年人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保障和监督的作用;其次,合适成年人应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内取得一定的成就,只有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起到榜样作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应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工作者、教师、律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

6、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二)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适成年人应享有以下权利:讯问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在场,并在讯问结束后阅读、核对讯问笔录;合适成年人有权与未成年人交谈,对未成年人进行安抚和教育,稳定其情绪;在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可以向办案人员发表对案件的意见,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对讯问和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此外,合适成年人4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应当

7、保守国家秘密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在场陪同未成年人参与讯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工作程序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或者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与法定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是共犯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其他成年亲属无法到场的。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当事先征得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适成年人接到通知后,应于提讯当日到场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先行协调变更到场时间,无法变更

8、可由办案机关于提讯前两日提出申请。办案人员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首先核实其身份。履行职责时,合适成年人应先向未成年人表明身份,说明合适成年人工作职责,并与其进行简单会谈,会谈时应当有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场。诉讼活动结束时,讯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应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字确认。除特殊情况外,办案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多次讯问、审理的,应当保证均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现行刑诉法背景下我国推行合适成年人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犯罪时已满 l45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

9、人确定可以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但笔者认为,本着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可以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下三类犯罪嫌疑人也可酌情适用该制度:(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但讯问、审判时已满 18 周岁的;(2)已满 18 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的;(3)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犯罪的。?此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对象也不能只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涉案未成年人都可以适用该制度。这里所说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这也对有效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个好的制度必须真正

10、作用于实践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虽然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将该制度的雏形写入了条文当中,但是此规定仍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既没有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监督措施,也没有违反这一制度的制裁性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通过制定规则、完善立法、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必要的补贴,来确保此项制度贯彻实施。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量化考核制度,还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设立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口供排除规则.规定没有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非法的,所取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的第

11、270 条中只是规定了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6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才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里的“可以”较之“应当”来说,其义务性和强制性大大降低。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强制性和普适性,例如可规定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避免了“可以”这样规定而产生的模棱两可的尴尬境地。 (四)进一步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其滥用权

12、力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然而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更多履行的是监督之职,即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是否合法,而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抚慰、教育等方面做得还很欠缺。这与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也不能真正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司法机关定期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使他们正确行使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未成年人肩负着建设国家的重要使命,是祖国的未来的接班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他们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成长期,及时准确的引导和矫正能够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

13、此,司法机关要以更加审慎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7其重要的作用,更应当加以推广,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注释: ?张国岩,秦晓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21). ?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167 页. ?俞倩.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 ?朱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犯罪研究.2012(2). 参考文献: 1彭燕,刘晓辉.检察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制度探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8). 2佟晓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国检察官.2011(1). 3刘晓.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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