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境保护模范城打分标准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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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估打分标准( 2012)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 1 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否决项 1.将下达的污染物削减计划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列入减排计划的相关企业; 2.近三年按时完成了总量控制的年度目标、计划(有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3.现场抽查 2家以上企业污染减排情况。抽查企业减排档案齐全,有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任务分解文件,市、县环保部门减排任务完成确认文件。档案不规范或不全,每发现 1家扣除 0.5 分。 2 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否决项 1.近

2、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上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2.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环保部、省环保厅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有上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 1.5%。 否决项 1.考核前两年域 内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5%; 2.政府出台有关加强环保投入的政策、措施; 3.中、省、市环保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清单,抽查 3 家重点环保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是否与统计报表相符合

3、。抽查发现资金投入有较大出入( 20%以上)或存在故意虚报的行为,视为达到否决条件。资金投入存在一定出入(小于 20%)的扣除 1分。 4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1 近三年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 1分,达到平均水平 90%以上的得 0.5分 , 90%以下的不得分。 5 单位 GDP 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 1.域内单位 GDP 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单位 GDP 能耗连续三年下降且近三年累计下降超过 10%得 2分; 2.近三年单位 GDP 能耗持续下降,下降幅度低于 10%得 1分; 3.有重点用能企业名单,抽查 2家以上用能企业的节能情况,与

4、统计情况不符的每发现 1家扣 0.5分; 4.按期完成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计划任务,未完成扣 0.5分。 单位 GDP 用水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 1.单位 GDP 用水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单位 GDP用水量连续三年下降且近三年累计下降超过 10%得 2分; 2.近三年单位 GDP 用水量持续下降,下降幅度低于 10%得 1分; 3.有城市水平衡图及说明,水平衡图符合城市供水现状,未达到扣 0.5 分; 4.检查城市的节水规划,未制定或未实施扣 0.5分; 5.中水回用比例大于 20%,未达到扣 0.5 分。 万元 GDP 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省

5、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 1.工业废水排放量、 COD、二氧化硫、烟尘万元 GDP 排放强度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或万元 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均连续三年下降且近三年累计下降超过 10%,得 2分;单项污染物排放强度达标得 0.5分。 2. 按期完成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停、淘汰的重污染企业计划任务,未完成扣0.5分。 6 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 80%。 3 1.近两年城市辖区全年优良天数达到全年天数 80%得 3 分; 2.政府采取加强城市道路和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措施,城市辖区街道机扫率大于 90%,未达到扣 1分; 3.现场抽查 3处以上的道路或建筑工地,未采取扬尘控

6、制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每发现 1家扣 0.5 分。 SO2、 NO2 、 PM10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4 1. 近两年城市辖区 SO2年日均值 0.06 mg/ Nm3, NO2年日均值 0.08mg/ Nm3, PM10年日均值 0.10mg/ Nm3,三项达标得 4分,单项达标每项得 1分; 2.监测点位经过上级部门认证,设区市所有考核点位都为自动监测,县级城市考核验收时有 1 个以上点位采用自动监测,未到达本项不得分; 3.监测点位设置符合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规模,未达到扣 1分; 4.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运行记录完备,数据合理,未达到扣

7、1分; 5.根据省、市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求,按计划开展 PM2.5、 O3、 CO 等要求监测的空气质量相关指 标监测工作并发布监测报告,未达到扣 1分。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 96%。 8 1.水质监测符合地表或地下水饮用水水质项目要求,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一致,环保重点城市定期报送水质月报,未达到不得分; 2.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未达到不得分; 3.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水质达标率 96%,得 8分; 4.制定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有应急储备物资,未达到扣 1分; 5.水源地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日常巡查记录,未达到扣 1分;

8、6.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围 网等隔离设施,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未达到扣 2分; 7. 一级保护区内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未达到扣 2分; 8.一、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每发现 1 个扣 0.5分; 9.设区市城市每年开展 1 次水质全分析工作、县级城市创建期间开展水质全分析工作,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了水质全分析报告,未达到扣 1分; 10.设区城市备用水源地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未达到扣 1分。 8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6 1.近两 年城市辖区主要河流考核断面和域内跨界断面水质常

9、规监测项目 90%以上时段达到水功能区标准或国家、省、市的阶段性目标考核要求得 6分。若考核多个断面,则分别计算各断面取平均值; 2.未达到水功能区要求,也未设置阶段性考核目标的断面,如主要污染物出入境浓度改善的幅度大于 5%以上得 6分。若考核多个断面,则分别计算各断面取平均值; 3.监测点位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确认,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4.监测项目齐全,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5.政府出台城市水环境功能综合整治规划文件且按要求落实,未达到扣 1分; 6.未划 分水功能区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未达到扣 1 分。 9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 A)。 2 1.考核前两年城市建成

10、区环境噪声平均值 60 dB( A)得 2分; 2.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3.政府出台噪声防治相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未达到扣 1 分; 4.监测点位覆盖建成区面积 85%,未达到扣 1分。 5.现场抽查无明显噪声超标现象,每发现 1处扣 0.5 分; 10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 A)。 2 1.考核前两年城市建成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70 dB( A)得 2 分; 2.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符合规范,未达到本项不得分; 3.全部监测时段、监测数据合理有效,未达到扣 1分; 4.政府出台噪声防治相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未达到

11、扣 1 分; 5.现场抽查无明显噪声超标现象,每发现 1 次扣 0.5分。 11 受保护地区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比例的 5%(县、区暂不考核)。 2 1.域内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5%的得 2分, 4.5%得 1 分, 4.5%不得分; 2.各县(区)此项分值并入第十二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为,得分 =2(第 12项得分 3)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 1.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获得国家、省级园林城市称号得3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90%的得 1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90%不得分; 2.提供城市近 3 年城市新建绿地统计情况,现场抽查 2

12、处以上城市公共绿地,与统计情况不符的每发现 1 处扣 1分。 13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6 1.城市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70%且污泥按要求处置得 6分; 2.新建污水处理厂有脱氮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 (除磷 )设施改造,脱氮 (除磷 )设施实现稳定运行并有运 行记录,未达到扣 1分; 3.污水处理厂有消毒设施,未达到扣 1分; 4.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并联网,未达到扣 1 分; 5.有完备的运行记录,未因环保原因受到环保部分处罚,未达到扣 1分; 6.污泥处置设施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提供委托合同和转运联单,未达到扣 1分

13、; 7.污泥处置量与产生量相匹配,处理量占产生量的 90%以上,未达到扣 1分; 8.用作农用污泥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未达到扣 1分; 9.污泥运输密闭良好,厂区及运输沿途 无抛洒现象,未达到扣 1 分; 10.建设有中水回用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未达到扣 1 分。 14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 90%。 6 1.域内国控、省控及市控及纳入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90%得 6 分, 85%得 3分, 85%不得分; 2.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上一年度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完成评估验收工作,未达到扣 2分; 3.抽查国、省

14、控重点污染源 3家以上企业,每发现 1项达不到要求扣 0.5 分; 3.1企业环保档案符合“一企一档”要求; 3.2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3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有运行记录; 3.4无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3.5.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经过比对监测,稳定运行; 3.6提供一年以上内部监测数据; 4.辖区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频次和项目符合规定,提供监督性监测数据,未达到扣1分; 5.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情况,每发现一起未列入统计的超标排放情况扣除 1分。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 100%。 2 1.域内国控、省控、市控及纳入统计的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 1

15、00%且全部领取排污许可证得 2分; 2.抽查企业排 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情况,每发现 1 家未达到扣 1分。 15 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 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 50%。 2 1.域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 50%得 2分, 45%得 1分, 45%不得分。清洁能源使用率 50%得 2 分, 45%得 1分, 45%不得分;(陕南考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关中、陕北考核清洁能源使用率。 2.政府出台相关工作文件并采取措施,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未达到扣 1分; 3.现场抽查高污染燃禁燃区,每发现 1 处使用高污染燃料扣 0.5分。 16 城市集

16、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 2 1.国家规定的采暖区城市辖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0%得 2分, 55%得 1 分, 55%不得分; 2.陕南各市、县此项分值并入第 15 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 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 50%。计算公式为,得分 =2(第 15项指标得分 2)。 17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 80%。 3 1.域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80%得 3分, 75%得 1 分, 75%不得分; 2.监测机构获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认证,未达到扣 2分; 3.按照国家标准 GB18285, GB3847和 DB61/439-2008,DB/440-2008 进行检测,未达

17、到扣1分; 4.监测装置定期校对,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未达到扣 1 分; 5.建立并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未达到扣 1分; 6.检测机构与环保部门实行联网报送,未达到扣 1分; 7.道路现场抽检未发现汽车冒黑烟现象,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 8.道路现场抽查未发放黄绿标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 18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80%。 5 1.城市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得 3分, 75%得 1 分, 75%不得分; 2.建成渗滤液处理装 置,渗滤液处置符合相关规定,实现达标排放,得 2分; 3.无垃圾露天堆放和焚烧现象,现场检查每发现一处扣 1分; 4.垃圾清运、中转设

18、施与垃圾产生量相匹配,未达到扣 1分; 5.垃圾处置场转运、处置,设备运行记录完整,规范,未达到扣 1分; 6.现场抽查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未见抛洒现象,未达到扣 1 分。 19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 70%。 2 1.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70得 2 分;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符合相关要求,未达到扣 1分; 3.抽查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单位具有有效资质证明,有委托合同及转运记 录,未达到扣1分; 4.编制辖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并实施,未达到扣 0.5 分。 20 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6 1.域内危险废物处置率 100,所有工业及医疗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台账资

19、料支持得 6分; 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处置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履行环保手续,未达到不得分; 3.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场抽查 3家以上企业,每发现 1家 未达到扣 1 分; 4.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未达到扣 1分; 5.全 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每发现 1 家未达到扣 0.5 分; 6.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相匹配;工业危险废

20、物产生量与辖区企业数目和行业分布相符合,未达到扣 1 分; 7.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率 100%;现场抽查企业运行记录、转运联单符合要求,每发现 1家未达到扣 0.5 分; 8.重金属企业完成年度削减计划,否则扣 3 分。 21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4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达到得 1分; 2.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达到得 1 分; 3.编制“创模”规划由地方政府审批并分解实施,达到得 1

21、分; 4.规划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大于 90%,未完成项目有替代工程或有正当原因,达到得 1分。 22 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1.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95%得 2分; 2.考核城市中不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行为,抽查每发现 1 项未列入统计的建设项目扣 0.5 分; 3.现场抽查社会区域项目和工业项目各 2 项,每发现 1项未达到扣 0.5 分。 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 2 1.域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90%得 2分, 85%得 1分, 85%不得分; 2.建设项目执行申请试生产验收并通过试生产验收,抽查 2家以上企业,每发现 1家未达到,扣 0.5

22、分; 3.抽查 2 家以上企业发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扣 1分; 4.抽查 2 家以上企业环境监理 执行情况,每发现 1家未达到,扣 0.5 分。 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2 1.域内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 80%得 2分, 75%得 1 分, 75%不得分; 2.抽查规划审批有关环评意见采纳情况,未得到有效执行每发现 1项扣 1分。 23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 1.域内国控、省控及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且正常稳定运行得 2分; 2.现场抽查 3 家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要求安装或未能正常运

23、行的每发现 1家扣 0.5 分。 自动监控装置和环境保护部门实 现联网。 1 域内自动监控装置与省市环保监控平台联网率 100%得 1分,否则不得分。 24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5 1.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四项能力建设满足国家相应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得1分(没有国家标准以上级环境部门确认为准),设区城市考核市辖区内相关机构能力建设情况; 2.创建环境保护模范的城市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有专门的环境应急机构及管理人员得 1分。 25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 80%。 4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80%得 4分, 75%

24、得 2分;低于 75%不得分,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等相关统计单位正式统计数据为准; 2.政府安排专门环境满意率调查经费并参与规定的环境满意率调查,未达到扣 1分; 3.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长期开设“创模”专栏,时间不少于 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未达到扣 1分; 4.城市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工业示范园活动且数量逐年增加,未达到扣 1 分; 5.信访处理率大于 95%, 12369 投诉处理率 100%,未达到扣 1分。 26 中小学全面普及环境教育。 3 1.城市辖区内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普及率 90%得 3分; 2.城市中小学有的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未达到扣 1分; 3.环境教育纳入到整个教学计划中,每学年环境教育 12 课时以上,未达到扣 1分; 4.学校每年开展 2次以上的环保教育活动,未达到扣 1 分。 27 城市环境卫生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1.通过省级卫生城市验收得 2分,已完成省级卫生城市技术核查得 1分; 2.乡村生活垃圾收储处置率大于 70%得 2分,大于 65%得 1分,低于 65%不得分; 3.现场检查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发现有脏乱差现象,每次扣 1分。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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