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竣工日期的确定与风险防范摘 要 竣工日期是建筑工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时间概念,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涉及到工期违约的认定、质量保修的起算、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在工程实践中,由于或主观或客观原因,发包、承包双方容易在竣工日期上出现分歧,给承包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基于此,本文在阐述竣工日期确定方式的基础上,分析工程实践中常见竣工日期分歧情况,进而探讨承包方如何有效进行竣工日期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 竣工日期 分歧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卢敏,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4-02 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涉及到工期违
2、约的认定、质量保修的起算、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有的合同还会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涉及到承包人奖励金额。因此,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竣工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合同中,对竣工日期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周期长,且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因此,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的竣工日期往往不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竣工日期的确定 从工程完工之日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间有多个时点,分别为:工2程完工日期、提交验收报告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工程移交日期、综合验收日期、实际使用日期。 对于上述几个日期,究竟哪个应当是竣工日期
3、?很多人容易出现错误理解,致使出现不少问题,特别是将工程完工日期当作竣工日期,是人们很容易误认为是竣工日期的日子,但事实上却要视情况而定。有时是因为承包方理解错误,将其它日期当作竣工日期,急于履行付款等程序,造成双方的分歧。有时则会出现发包方利用时间做文章,将一些必须由甲方才能进行的程序约定为竣工日期,主观故意拖延工程款项的支付,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梳理如下: (一)工程完工日期不等于工程竣工日期 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
4、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日期。但工程完工日期不等于工程竣工日期。除了工程完工,还需相关的资料文件齐备,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是工程竣工的前提。 (二)提交验收报告日期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均可以作为竣工3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均可以作为竣工日期。在工程实践中,对这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分。 1.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是常态 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全部完工并得到认可,即所有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质量是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方而言,这是对他们工作的认可,他们也应该获得与他们工作相匹配的收获,也就是工程款
6、的获得。一般情况下,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这个报告所显示的验收合格日期会被大家当作竣工日期的第一选择。 2.只有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才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 在这里要注意到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承包人已经提交了验收报告,这个验收报告应该是符合要求的,是完整的,是可能操作的。第二个要素则是发包人拖延验收。当发包人因为资金紧张或是其它原因不愿意立即支付的工程款项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拖延做法,这种情况下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这无疑是对承包人的一种权益补救措施,是保障之举。 3.规定并未明确何为“拖延” 4发包人的拖延之举,是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的前提。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才算是“拖
7、延” ,可能会出现问题。一方面,法律没有就提交验收报告之后多少天内不组织验收,可以视为拖延验收进行明确的规定,工程实践中就可能出现的承包人认发包在拖延时间。但事实上可能是某个环节需要时间,发包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发包人并没有压着验收申请而不验收,但在具体的验收时,总是用某个环节来拖延时间,让承包人更加觉得无可奈何。碰到这种情况,承包人应对办法不多。 (三)竣工备案日期与工程移交(接收)日期一般不作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9 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8、用文件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法第 27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竣工备案日期与工程移交日期均发生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而备案日期应当是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除非特别的约定,否则这两个日期均不能作为竣工日期。(四)综合验收日期不能作为竣工日期 综合验收一般是指整个工程项目各项单项工程进行合并验收,由建5设局牵头,组织各专
9、业单位统一进行验收。范围要比工程竣工验收大的多,是整个项目投入使用前的综合验收。主要针对新建住宅的燃气、自来水、排水、供电、照明、道路、绿化等公建配套项目的合并验收,与竣工验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这个综合验收日期是不能作为竣工日期的。 很显然,综合验收日期是使用前的综合验收,侧重于工程的应用能力是否能够有保障。它的外延比竣工验收大。而竣工日期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承包人责任的履行完毕。在工程实践中,这两个日期一般也很难完全统一。对于承包人而言,其责任履行主要是以分(承)包合同约定为准,有的时候这种约定内容会包括一些初步增修或其它配套工程,有时则不会包括这些内容。承包人只要将自己份内的事情履行
10、完,就可以进入到竣工日期这个概念上来,也就是可以提请进行竣工验收。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竣工日期与综合验收日期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相提并论,更不应该混淆不清。 (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实际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一条规定同样也是对承包人的一个保护,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的情况,即建设工程验收进程跟不上,而发包人又急着使用工程建筑,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基本上没有相应的制衡措施,往往都是承6包人打个招呼就直接
11、使用了。其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发包人已经使用了工程建筑后,对工程验收等事情就会更不着急了,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一拖再拖,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就变得遥遥无期。在此情况下,将发包人的实际使用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出现因为工程已使用,发包人不着急推进竣工验收的情况。 二、竣工日期的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发包人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况。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但有时甲方不着急交付房屋,为了拖欠工程款,拖延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往往借口验收条件不成熟,拖而不验。第二,发包人利用其强势地位,作了对于承
12、包人来说不利的约定。比如约定以竣工备案日期为竣工日期,但竣工备案是由发包人进行的,何时备案往往由发包人说了算。第三,对竣工日期的确定约定不明确。 竣工日期的确定,在工程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也很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最高法对竣工日期的几个相关解释,针对当前工程竣工日期确定的几种常见现象,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竣工日期的风险。 (一)规范合同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范本,约定以提交竣工报告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第 13.2.3 对竣工日期作了明确的约定。 7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备案或是工程交付等其他时间为竣工
13、时间为竣工日期,对于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应当约定具体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多少日内,发包人应当组织验收。否则,即视为拖延验收。在工程实践中,组织验收拖延是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承包人虽然在第一时间提交了验收报告,却因为发包人迟迟不验收完,难以拿到验收报告,这对于承包人无疑是一个无法承担的问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组织验收所需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可以减少发包人在此事情上的拖延。同时,这种合同中明确的表示,可以增强发包人组织验收、加快验收的主动性。在组织验收时,发包人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对各方的调动,对各种资源的使用,基本都是由发包人说了算,只要发包人愿意,其有条件也有能力做到及时验收。
14、 同样,对于约定以竣工备案时间或是工程交付时间为竣工日期的,对竣工备案时间和交付的程序及时间限制有所约定,同时,要在工期中考虑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交付所需时间,在约定工期时要加上这些时间。 (二)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除了规范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依据。尤其是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并注意保存函件往来,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证据的留存,可以在关键时刻成为认定双方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对于介定双方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竣工日期一日没有确定,工程款项一日没有支付,竣工日期确定的风险就会始终存8在,留存好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来往资料,可以在竣工日期
15、确定时,避免出现相互指责、扯皮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竣工报告的提交,不意味着所有工作的完成,特别是当工程款项还没有到账的情况下,围绕着竣工日期确定等相关工作的来往函件,不仅可以用来催促发包方履行相关责任,也可以用来对从竣工日期确定、验收、工程款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履行义务的认定。特别是一些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工程,各项手续繁琐、涉及环节多,更要注意来往原始资料的留存。 参考文献: 1 王海涛.关于施工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兼论相关规定的改进.建设监理.2010. 2 洪木田.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日期的是是非非.施工企业管理.2006. 3 吴佳洁,徐伟,黄?.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争议及其确定.建筑经济.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