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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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摘 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有制度,区别于我国的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在美国对于医疗侵权,法院可以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医疗侵权领域上的适用,一方面可以震慑医疗不法侵权行为,以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补偿患者,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本文试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出发,透过具体案例,探讨美国医疗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我国医疗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经验借鉴。 关键词 医疗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主观故意 基金项目:本论文由江西省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为“我国医疗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的成果,项

2、目编号:YC-2013-S230。 作者简介:李鹏飞,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医药卫生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4-02 1981 年 9 月 11 日清晨,患者艾斯苔尔?爱德华兹被送入埃芬海姆郡医院的急诊室。由于急诊室当时没有医师当班,值班护士只能通过电话向接受咨询的堂医师汇报了患者的基本情况,并由堂医师在电话中指导了相应的治疗措施。随后,爱德华兹夫人被从急诊室中转出,在之后的2转诊过程中出现了心搏停止(cardiac arrest) ,并最终死于心肌梗塞(myocardial infaction)所

3、引起的并发症。 爱德华兹夫人的遗嘱执行人及其子女于是对埃芬海姆郡医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称埃芬海姆郡医院的治疗构成医疗过失,主张由被告医院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如果能在到达医院的急诊室之后得到妥善的治疗和救护,爱德华兹夫人所患心肌梗塞将可以有 85%90%的机会存活。为此,原告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医院的护士明明被告知死者患有心脏疾病且在入院前服用了硝酸甘油,却未能将信息完整地告知给负责咨询的堂医师;也未能遵照医疗救护的常规,进一步询问死者平时服用的治疗心脏病药物名称。急诊室护士未履行其职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过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由医院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4、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例可看出,在美国医疗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邵海在“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文中,通过参考相关外文文献,得出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在美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这一制度具有重要功能。美国的医疗侵权在什么情境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医疗侵权领域的运用有何功能和价值,其运用对我国医疗侵权解决有何启示,种种现象和问题十分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定义 所谓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3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一般指的

5、是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大大超出了实际损害赔偿的数额。就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实际损害的数额。从功能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仅是对被告人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通过加重经济负担的方式,对不法行为加以震慑。不难看出,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不仅仅是对受害人作出补偿,更重要的是确定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 (二)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特点 1.恶意侵权行为。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美国的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的是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恶性侵权行为,值班护士在明知道患者患有心脏病且服用了硝酸甘油,却未能将信息完整地告知值班医师,且未遵守医疗救护常规,存在着重大医

6、疗过失。其置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于不顾,这种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苛责性,是法律所不能够容忍的。 2.患者存在严重的医疗损害。这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客观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患者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本文案例中的导致患者死亡。 3.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求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导致的,而不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结合本文案例,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重大医疗过失,才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疗过失和患者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 4.赔偿主体多为医院。从法院最终的判决可以看出,美国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医院可以成为其赔偿4主体。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大大超过了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医务

7、人员个人承担往往负担不起,美国对于医疗侵权选择医院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的执行难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及功能价值性分析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补偿性赔偿即患者所受的损失等同于所受赔偿。王利明认为,与补偿性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点:一从目的和功能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而是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多种因素。从赔偿的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的损害为限,其数额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

8、偿性损害赔偿。 传统民法认为,补偿性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受到损害,然后采取救济措施,使患者的损害得到同等弥补,这才是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意义所在。如曾世雄先生认为,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应为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通过这种对等的损害赔偿,使损害后果“未曾发生者然” ,这才是损害赔偿的价值体现。补偿性赔偿的功能仅仅是补偿的功能,这符合我国民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而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功能:赔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通过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到充分补偿功能,以弥补单一限额赔偿存在的补偿不足的情况;通过对恶意的侵权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加大其经济负担,从而起到制裁的功效;通过惩罚性

9、赔偿对侵权人产生遏制作用,使其吸5取教训,从而避免类似行为发生。 二、 美国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上来看,美国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首先,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在诊疗过程中,不履行注意义务,明知道其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损害,而仍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这种主观的心态完全可以归于恶意的范畴。毕竟,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是人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而且各国都把对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在美国亦如此。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医务人员要高度履行注意义务,相关诊疗行为必须符合规章制度,以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因此

10、漠视患者生命、不尊重患者权利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医疗侵权行为是美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案例中护士具有高度苛责的侵权行为,且造成了患者严重的医疗损害,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恶意侵权的设计理念。 其次,从补偿患者的角度出发,因医疗侵权往往会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而关于人身或者精神上的损害往往是无形的,实践中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很难起到充分补偿患者的作用。且一旦发生医疗侵权,因诉讼时间、精力的耗费,患者最终获得的赔偿往往不能充分地补偿患者所受的实际损失。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恰恰可以弥补单一补偿性赔偿不能充分补偿患者的缺点。 最后,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遏制恶意侵权的功效。惩罚性赔偿适用医疗侵权通过加重侵权方经济负担的

11、方式,从而警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6员在开展诊疗过程中,要符合相关规定,高度履行诊疗义务,规范医疗行为,从而避免医疗侵权的发生。从预防的角度来说,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 三、 国内关于医疗惩罚性赔偿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学者早已对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如叶明在“医疗损害之惩罚性赔偿研究”一文中认为,大部分的医疗行为具有消费的特性,因而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为“消法” ) ,因此对部分医疗行为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建议在改造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出专门规范医疗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曾佳蓉从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要性角度,提出单一的补偿性

12、赔偿方式不足以充分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而惩罚性赔偿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之缺陷,因而建议关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引入惩罚性赔偿。从学者的研究上,可以看出,其大多肯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功能,但也存在着论证上的不合理之处。首先,叶明从消法的角度提出惩罚性赔偿应用的理论基础,把消费者消费的行为等同于医疗行为存在不妥,其完全无视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由于受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对于许多疾病,医学专家往往也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受个人体质等一系列因素影响,有时即使采取了相同的诊疗手段,往往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是医疗意外。按照叶明的研究思路,医疗服务的质量应该像产品的质量一样,这是不太现实的。如果存在医疗结果达不

13、到患者期望,患者拒绝支付或是要求赔偿,这对医务人员是有失公允的。曾佳蓉等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虽然新颖,但却忽7略了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理念问题,并非任何的人身侵权都可适用该制度。从惩罚性赔偿的理念不难看出,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那些主观恶性大、现实维权成本高、补偿不足、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一味强调生命权、健康权不容侵犯,而不考虑具体侵权类型,显然缺乏说服力。四、美国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其独有的功能价值理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医疗侵权也可予以借鉴,医疗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现行法律制度对医疗恶意

14、侵权的震慑有限 近年来,我国医疗恶意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哈医大 550 万天价医药费案,上海长江医院“不孕不育”案等,其严重地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患者的权益。由于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要由医院承担,同时刑法“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也比较高,所以现有法律对医务人员恶意侵权的震慑往往有限。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给医疗恶意侵权者以很好的警醒。 (二)因惩罚性赔偿的缺失,我国医疗侵权存在救济尴尬 实践中国家对医疗侵权主要采取单一的补偿性赔偿的方式,即限额赔偿。由于医疗侵权往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此外,在医疗侵权精神损害方面,由于我国精神

15、损害赔偿尚存在着不完善之处,这就决定了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很难起到充分补偿患者的效果。此外,因医疗侵权诉讼时间、精力的耗费,患者最终获得的8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其所受损失。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充分地补偿患者所受损失。 美国的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医疗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主观恶意的医疗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起到充分补偿患者的功效,另一方面可以震慑恶意侵权行为,警醒医务人员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以预防医疗侵权的发生。我国医疗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必要性,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均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研究。 注释: 关于该案例的详细细节,可查看王岳、邓虹主编.外国医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年版.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 参考文献: 1邵海.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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