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衡阳县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探讨摘 要:随着农村深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衡阳县农村信用社产权逐步明晰,经营管理得到改善,风险监测与风险管理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风险管理隐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要排除这些陷忧,重要的是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对策,如夯实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化解系统等。 关键词:信用社经营;农村金融;农村信用社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23-03 一、衡阳县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现状 (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 衡阳县农村信用社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2、工作。其具体职责:一是拟定各类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二是充分运用信贷管理系统,综合业务系统,不良贷款台账系统等数据,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及时进行报告。三是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四是对风险资产分类进行审核认定,对抵债资产进行接收和处置。五是提前介入风险调查,提出独立的风险评价审查意见,在贷中贷后环节,负责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和风险预警。六是风险管理部门可向业务部门或基层信用社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2立实施风险审查,直接对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二)建立台账,精细管理 建立和运行由省联社开发的不良贷款管理台账系
3、统,做到专人管理、专人登记,逐月更新台账,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完整。充分利用不良贷款台账系统功能,进一步夯实不良贷款管理基础,全面澄清不良贷款底数,将不良贷款分门别类,一户一策,找准突破口,灵活机动,各个击破,做到目标到户、措施到笔、责任到人,并随时掌握清收进度。 (三)严格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1.综合性风险管理 衡阳县农信社制定了风险监测报告办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揭示全系统风险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行风险经理派驻制。优先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能力较强的农信社试行风险经理派驻制,制定风险经理管理办法,明确风险经理的准入退出标准、职能定位、责任权限、考核奖惩、归属关系、报告线路等,建立分层
4、次、分专业、分岗位的风险经理队伍序列。 2.信用风险管理 首先,探索制定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推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限额管理覆盖面,细化限额指标体系,合理配置行业、区域、客户、产品限额。其次,制定信贷业务用信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用信集中管理,构建放款审核组织体系,审贷分离,落实放款审核工作职责,规范信贷业务实施行为,从放款环节入手严格防范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再次,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和加强风险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授信授权、3用信控制、抵(质)押品、贷后跟踪、处置核销等管理制度。 3.柜台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对柜台员工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业务水平过硬,在操作过程中将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完善稽核制度,
5、常规稽核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有效的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立即处理。三是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取 5 万以上的大额现金需提前一天向上级上报计划并需信用社主任审核签字,每个信用社每天的库存现金不超过 50 万,每个分社不超过 30 万,大额现金的有效管理大大降低了柜台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衡阳县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社的现实状况来看,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信社经营范围狭窄,金融风险不容易分散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以信贷为主,业务种类不够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相对单一,业务开发和创新能力也相对薄弱,业务开展较为缓慢,并且市场成熟度较低,突出表现在缺
6、乏如代客理财、信用卡、货币市场等其他中间业务,信贷业务少无法满足各类信贷客户的不同需求,这些都极大的局限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的范围,因此,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丰富其金融服务手段已迫在眉睫。 (二)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讲,风险管理文化并没有纳入到风险管理的整个体系中,更不可能成为植根于每个员工心里的一种习惯。而这种缺乏风险管理文化的农信社,就像缺乏灵魂的肉体一样,无论风险管理体系建4立得多完善,始终缺乏适合其本质的文化精髓来填充。部分员工只片面地将风险管理作为风险控制来理解,却忽略了对风险的识别分析等重要过程,缺乏对风险的理性认识,更不可能有效地做到风险防范工
7、作。 (三)风险管理隐患犹存 衡阳县农村信用社缺乏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一般由信贷客户经理兼任,所以风险产生的隐患犹存。 1.贷款管理不严。贷款管理过程缺乏严谨性,贷款发放把关不严。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的情况以及信息来源把握不准,调查环节过于简单粗糙,对于借款人的后期偿还能力缺乏足够的评估。二是贷款审查不缜密。三是贷后管理松弛,重放轻收思想严重。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小、数量多,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所欠贷款,便会形成风险。而由于农信社业务人员缺乏对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力度,贷后检查工作随意性强,当贷款人经营困难或突发状况后,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最终给农信社带来资本损失。 2.担保流于形式。目前,农村信用社除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外,还采用抵押担保的形式贷款以防范信贷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不准或对权力部门评估的权利价值认可过高。在贷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够而处置抵押物时,其变现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有的甚至还要付出昂贵的资产保全和执行费用。对抵押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不够详实,往往出现一人多保、交叉互保等情况,甚至对抵押担保物监管不严,种下风险隐患。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要素不全、范本不一、主体不符。当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而诉讼时,致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5形成无效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