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摘 要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担保物权 质权 竞存 作者简介:田安涛,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9-02 一、 质权的概述 质权,是为保证
2、债务的及时履行设立的担保物权,包括动产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债权人该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例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输公司把自有的火车抵押给银行。权利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具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或通过规定的登记将其权利出质于债权人,如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财产权利依照法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例如支票、提单、依照法律能转让的股权出质设立质权。质权竞存,包括三种类别:动产2质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权利质权与权利质权的竞存、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竞存。 二、动产质权竞存和立法规定之探究 竞存,指
3、几个物竞相地存在,又彼此相争胜。质权竞存,指同一个财产上同时存在几项质权并且效力彼此冲突的现象。同一个动产上,是否能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并且发生质权竞存,理论及立法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态度。瑞士、德国等国家立法上采用肯定说,而多数的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在法理解释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意见。 瑞士民法典规定:“后位质权,须经过前位质权人在收到后位质押权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得知在其得到清偿之后将质物交付给后位质权人以后,得以设定。 ”“一物在负担若干个质权时,质权人应按其先后顺序清偿。 ”“质权人的先后顺序,以其设定质权的日期为顺序。 ”但史尚宽老先生则认为:动产质权应就同一
4、物成立数个质权,最典型情形是出质人将质于甲之物,依照间接占有让与并通知甲,对于乙进行再设质。后成立的质权,若系依照间接占有让与之而设定,则是先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后成立的质权。 肯定性立法和学说以允许依照指示交付方式设立质权为基础。所谓的指示交付,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然而质权的指示交付,指所有人以间接占有的物,须由所有人将间接占有转移予质权人,并且将质权的再设定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其移交。即出质人将已经出质的物,依照指示交付方式进行再出质,设立后位质权,也须将已经出租或者交他人保管物的返3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并且将设立质权之事通知占有人以代替质
5、物的实际交付,并须依照同样方式再设立后位质权。以此,一物能够设立数个质权,并且发生质权竞存时,就存在顺位问题,原则上就应该依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定之。然而,这种设定在立法上及理论上,是否可行?笔者以为不然: 首先,以指示交付方式设立质权,这与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相违背。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及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公示的方法,然这里的交付和占有,是指现实交付和直接占有。依照指示交付形式代替质物移交,是否具有了公示效用并且取得公信力,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与直接交付方式具有相同的公示公信效力;其具有瑕疵的公示公信效力;其根本就没有公示公信效力。而笔者认为,指示交付只是纯粹的观念上的交付,依照
6、此方式设立质权,无任何彰现质权存在的外在表现,除出质人、质权人和质物占有人外,他人是无法从外部的征象知道质权的存在。所以,以此种方式设立质权,既没有公示效用,也没有公信力。 其次,为了克服传统的民法规定动产只能够质押而不得进行抵押的缺陷,现今之立法及学说已普遍地接受动产抵押制度,我国新物权法和担保法就顺此潮流,对基于客观情况的不便或者不能够现实交付的动产,当事人完全能够另选择抵押方式而设定担保。 再次,允许以照指示交付形式设立动产质权并且允许质权的竞存,会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比如:对有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设地质押,以此对抗他人正当权利的客观现象;一质权人没有直4接占有质物,出质人又将该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出质并且移交物的占有,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该质权,哪一个质权优先;在发生的质权竞存,前质权人转质,后位质权人是否有转质权利;依照指示交付设立的质权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存在竞存时,哪个效力优先等。 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担保法第 64 条第 2 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和第 65 条中的“质物移交时间” ,指质物占有的现实移交及移交时间,指示交付不能作为现实移交质物的代行形式。依照指示交付的方式而设立后位质权,只能在前位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后,才能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占有,并且质权开始生效。此时前位质权已消灭,故不发生质权竞存及顺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