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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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试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摘要:随着建筑业市场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已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运转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近年来发生经济纠纷案件以年 10%以上的速度增长,当年新发生案件金额占施工产值的比率从 3%上升为 5%。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处理 执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

2、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适应形势,及时掌握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质,准确选定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尽早处理纠纷并消除不利影响。 若建筑施工企业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应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一、主责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应对、处理对外有关债务问题的责任,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2(一)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事务部门的有关要求。 无论形式上的债务主体为集团公司本部还是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或子

3、公司的分支机构、临时机构等) ,应对、处理对外债务问题的主责单位均为实际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等) 。主责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应对、妥善处理相关对外债务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的责任、义务。 (二)对于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诉(裁)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责单位领导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对于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纯我方欠款纠纷,应力争以当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调解方式结案,避免或减少诉讼(仲裁)成本等支出。对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类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我方作为债务人应当自动履行相应义务, (三

4、)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对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的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主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局法律事务部的指导意见;办案过程中,进展情况及时报局法律事务部。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将导致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不自动履行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3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会产生如下后果: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承担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5、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不自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

6、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 115 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可能会被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4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

7、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4、部分执行案件可能会影响经营开发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网均可以查询。近几年以来,集团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有数次被业主单位要求解释出现执行案件的原因,这对于企业经营开发工作,已经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响。 (二)正确应对、妥善处理我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书被自动履行的难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强了案件执行力度。面对这种形势,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责任单

8、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任何消极、逃避或者对抗的处理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因此增加无谓的经济损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以至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 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 号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9、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30%-150%计算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买卖合同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判决违约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责任单位和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买卖合同中纯欠款纠纷案件的执行事宜,一味拖延,将会增加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必要负担。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 3 日内,将案件应对措施及资金解决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主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办案过程中,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法制观念,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建设,建设一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评审,源头上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无论企业是作为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要积极应对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进一步促进企业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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