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谈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与改制的内在合理性内容摘要:农村金融机构是扶持我国农业经济生产的重要金融力量,以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作为主要构成单元,在我国经济产权制度和金融企业制度推进日益加深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向现代农村商业银行过渡转移的发展趋势。本文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变动和财务项目情况分析了这种显性发展趋势,并结合省联社缺陷、农村合作银行矛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对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内在合理性进行了探讨,给出了相关的改制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改制 农村商业银行 以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为主体的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是我国服务“三农”的主力军,2003 年,国务院正式试点改
2、革新型城乡金融系统,其中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公司化运营以及股份制改造是改革的重点,如今其经营状况和发展轨迹都进入良性循环。2012 年底,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超过 2000 家,其中农村信用社数量份额超过 80%,相比 2003 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存款规模均超越之前 6 倍水平,主要风险指标持续向好,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涉农比例常年维持在 60%以上。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机制束缚和不匹配的管理制度建设矛盾也日益突出,基于股份制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则成为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向前的改革方向。 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显性发展趋势 2(一)法人机构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2003 年,国务
3、院为调整新形势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格局而适时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确定了“十五”期间以“明确产权、优化服务、国家扶持、地方负责”为基调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路线,将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到法人单位,以股权结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原则来对部分试点地区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不放弃有利条件下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建设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三位一体” 、 “一大两小”的农村金融发展格局,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组织主体架构,信用社形式金融机构占据较大权重,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占据权重较小。 如表 1 所示,从金融法人机构数量的分类变动情况来看,2008-201
4、2年农村商业银行(A)数量逐年增加,5 年间增长接近 13 倍,而农村合作银行(B)和农村信用社数量(C)则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发展趋势,2012 年各自法人机构数量分别为 152 家和 1838 家;从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分类变动情况来看,近 5 年来农村商业银行(A)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年增长率达到 64.89%,农村合作银行(B)从业人员数量呈现出总体平稳的发展趋势,信用社(C)从业人员数量则出现大幅下降,农村金融资源由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向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变动过渡趋势十分明显。 (二)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结构变动 从表 2 可以看出,农村商业银行(A)近 5 年以来的资产比例呈现出逐年攀
5、升的发展态势,资产份额由 2008 年时的 13%跃升为 2012 年时的339.2%;农村合作银行(B)资产比例呈现出总体稳定、稳中有降的发展趋势,2012 年资产比例为 10.2%;农村信用社(C)资产比例大幅下滑,统计期间内下跌幅度达到 21.5%。从负债角度看,近 5 年农村商业银行(A)负债比例增幅达到 199%,而与之对应的农村合作银行(B)和农村信用社(C)负债比例在相同统计期间内分别下跌 31.16%和 29.20%。由于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资金实力和吸储能力,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一升两降”的发展趋势揭示了其改制的方向。 从所有者权益比例变动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A
6、)占据比例由15.7%大幅提升到 48.9%,农村合作银行(B)比例同期下降 8.7 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C)同期下降 24.6 个百分点。从农村金融机构税后利润比例变动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A)5 年间年均利润增长率为 27.46%,而农村合作银行(B)与信用社(C)的年均利润增长率则分别为-13.13%和-3.0%。所有者权益和税后利润是企业盈利能力和对净资产处置能力的体现,农村金融机构在这两项财务指标中依然显示出了商业银行优于信用社与合作银行的特征,后两者近年来的利润留存水平始终保持负增长。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内在合理性 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财务指标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显示出较强分化
7、发展趋势的同时,金融机构的改制也必须遵从市场力量,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方向具有内在合理性,具体来说: (一)农村信用联合社发展缺陷 农村信用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历史因素使其产权性质存在异议,4法人结构和股权结构之间的匹配性较差。以信用社县联社为例,作为省联社股东,县联社应有权利通过股东大会和理事会来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选举,然而现实是目前县联社高管均由省联社直接任命,其股东权利被剥夺,徒有虚名的社员大会使得股东不具备实质风险承担能力;从省联社角度看,政企不分的模糊定位使其既具有行政管理色彩,同时又兼具企业法人角色,多种身份并存,在目前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农村信用社
8、的合作制色彩早已淡去,甚至合作制原则也被抛弃。 (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缺陷 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益主体包括辖区内农民、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制为建立基础,是具有社区性质的金融机构。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初衷是结合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双重优势,同时规避各自的短处,然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实践中这两种机制很难有机结合,股份制讲求资本回报率和按出资份额划分股东权利,而合作制以成员平等、民主和互利为发展原则,因此二者对于利益分配与成员关系处理之间存在协调矛盾,合作银行内部之间的合作制偏向力量与股份制偏向力量处于非均衡状态,管理人员很难兼顾股东回报和社员福利的双重任务。(三)农村商业银行的制度
9、优势 与合作银行类似,农村商业银行利益主体同样包括农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一方面,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属清晰,以全部法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民事权利,农村商业银5行的入股者以所持股份享有资产收益权利,可以参与银行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人员,对于债务的追责仅限于所持股份,股东自由度较高;另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安全和流动性为建立和发展原则,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经营的自主性较强,外部约束力量造成的发展束缚性较低,而且以饱经历史和市场检验的股权和治理结构进行运作,经济效率较高。 (四)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优势 从农村商业银行绩效指标来看(如表 3 所示) ,2008-20
10、12 年农村商业银行(A)权益报酬率增加了 4.12 个百分点,同期农村合作银行(B)与信用社(C)权益报酬率分别下降 6.28 个百分点和增加 0.33 个百分点,农村商业银行的权益报酬水平优势显著;考察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情况,2008-2012 年农村商业银行(A)资产收益增幅达到 61%,同期农村合作社资产收益增幅为-1.54%,农村信用社资产收益增幅 12%,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能力再次显示出相对于其它两种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优势,其在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收益率方面的高速增长形成了改制的“内吸效应” 。 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政策建议 本文提出基于改制方向、创新组织形式、政策扶持以及金融
11、监管在内的四方面建议,具体如下: (一)改制方向标定农村商业银行 经过对比农村商业银行与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的相对优势,我国应鼓励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展转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有步骤的消除资格股制度,不再成立新的合作社银行和6信用社金融机构,强化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大会实际作用,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互相制衡机制,完善农村商业银行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其它金融机构人员依附,以现代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和企业管理经营标准运作农村金融业务,使得其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股东回报率、社会贡献能力不断提升,持续吸引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并购或转型。 (二)创新发展农业
12、互助金融组织 在众多的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方向建设靠拢后,正规的农业金融合作组织将趋于消失,但是我国小农经济的发展特征不会消亡,农村依然有合作金融的内在需求,因此,创新农业合作金融要求在农村商业银行以外,从充分适应农业金融小、散的发展特点出发,必须进行多样化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探索,其中基于农民互助的资金合作小组将成为未来进行试点推广的重要农业金融创新项目,民间金融渠道也将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桥梁作用,以此来修补农户融资需求和有限农业信贷之间的差距,以市场力量调节农业资金供求,互信资金小组和民间金融具有广泛的农业创新前景。 (三)提升多种形式金融监管水平 从表 4 可以看出,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不良贷
13、款率处于持续下降状态,资产质量较好,资金风险得到很好控制,这体现了良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优秀风控效果,因此,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要从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出发,充分评估农村金融风险,一方面通过放宽市场进入条件来建立金7融竞争制度,由市场实行优胜劣汰,加深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建立进程;另一方面也要以利率市场化为调节工具,有步骤的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施压,实行风险覆盖式的资金拨备水平监管,减少行政化的低效率监管工作力度。 (四)政策扶植瞄准财政立法工具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大力发展“三农”经济是我国长久以来的既定国策,而农业金融是农业经济发
14、展的血液提供者,我国要在传统农业财政贴息、支农贷款以及农业税收优惠等措施之外,加强对于涉农贷款比例较高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专项惠农补助计划,制定农业投资法案,减少农业发展资金流向其它高风险、高利率行业,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例如,美国社区再投资方案规定金融机构吸取的本地存款要不低于固定比例而对本地进行投放,这样就限制了资金大量外流而偏离金融惠及本地的初衷,我国农村金融改制立法同样可以参考类似法案条款。 参考文献: 1.张兵.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需求主题分析兼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3) 2.陆智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困境与解决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1(8) 3.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