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专法务室运行模式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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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贵州商专法务室运行模式创新研究【摘要】随着贵州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规避学校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符合贵州商专实际的新型法务室运行模式从而更好地发挥事前及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近一年的试运行,法务室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运行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些自身难以消化的问题。笔者在实践中提出了商专法务室运行模式创新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律事务 运行模式 创新 Innovative Research of Guizhou Commercial College leg

2、al department run mode 2010 年末在学校党委、行政的关心支持下我校首次设立了管理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法律事务室。通过近一年的试运行,法务室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成绩得到了学校各部门的认可,但现有的运行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些自身难以消化的问题。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在学校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日益彰显。 由于旧有观念对我们有着很深的束缚,因此在这变革性的转变中,学校在法律事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够2完善,部门规定之间有冲突;学校的规章制度与上位规定相

3、抵触;一些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欠缺;一些教师法律意识不自觉等等。从学校层面来讲,防范意识不强就会陷入各种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涉及普通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诸方面,部分纠纷甚至升级为诉讼,单靠以往的行政手段来处理已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不仅使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受到影响,也对学校通过几十年的积累所形成的办学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一、国内高校法务室模式运行现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与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渐转变为不同法人主体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进行调整。随着“六五普法”的贯彻落实,各个学校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广大师生学习国家及省教育厅下发的“六

4、五普法”相关文件,营造浓厚的“六五普法”学习、宣传氛围。学校在制定重大决策、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时,严格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法,并维护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严肃性,从而对广大师生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示范、教化、熏陶的作用。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管理部门依法治校的观念正逐步加强,具体体现在学校领导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制定、修订和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业人员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等方面。 从课题组收集到的资料中,我们发现高校的师生也已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日益强烈。超过大约 70%的教3

5、师和 50%的学生会查阅或经常查阅学校相关规章制度,11%的学生在与学校发生争议时会考虑运用法律武器。但是,由于人治传统和计划经济思维的长期“统治” ,旧有观念对我们有着很深的束缚,因此在这变革性的转变中,高校在法律事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部门规定之间有冲突;学校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有些教师的法律意识不自觉等等。从学校层面来讲,眼下高等学校时常陷入各种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涉及普通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行政纠纷等诸方面。面对如此多的纠纷相当一部分纠纷甚至升级为诉讼、仲裁案件,单靠以往的行政手段来处理已无法取得预

6、期的效果。高等学校作为被告的案例不断见诸媒体,而高等学校在操作过程中程序不当、不严格照章办事、学校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不吻合等很容易导致高等学校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使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受到影响,也对学校数十年办学积累起来的品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商专法律事务室运行模式创新的建议 学校法律事务室的职责主要包括代理学校参加法律诉讼、非诉业务,起草、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及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我校法律事务工作特点是块状工作,而非线状工作。我们主要是针对块状工作的点对点管理,即学校的哪个点上出现了涉及法律的事务,对这个点所在部门、管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处

7、理。 目前,我校法务室的设置模式主要为机构职能拓展的模式和聘任法4律顾问的模式,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其管理模式基本上均属于单一化的平面管理模式。而学校是内部结构复杂、学术属性与科层属性并存、多方主体利益并重,法律事务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门、学术单位、师生员工各类主体众多,事务类别也错综繁杂。在当前的运行模式下,我们的法务室开展工作不可能采取主动搜集信息的方式,因此难以知晓学校各层面的法律事务信息,而涉及法律事务的所在部门、管理机构又不会主动告知法务室,工作脱钩、信息不畅的情况不可避免。现有的工作方式一般为事后救济,即出现问题时充当救火员角色,事前事中不参与。当前,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且败诉的情形

8、还占多数,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事前事中管理上缺乏全程法律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法务室管理整体上还处于初级层面、层次不高。现有的法务室运行模式已不能全方位关注和充分满足实际需要,亟待完善。课题组认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观念层面上,高校管理部门、部分管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二是制度层面上,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扁平化处理。因此,完善高校法务室模式须从观念和制度这两个方面着手。 (一)观念层面的完善 学校部分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在观念上仍然认为法律事务室的事前事中审查可有可无、意义不大,即使被要求也仅是形式化

9、、走过场的程序,这种法律审查还没有完全成为自觉行为。通过课题组的调查访谈,要改变部分管理部门、管5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的现状,应着眼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明确我校法务室的定位即服务机构,它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的,而非其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是法务室成立的宗旨。 第二,必须站在依法治校的高度理解我校法务室的定位。法务室的设立不是应付各级检查的装点和摆设,而是要为我校依法治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法治校包括以下内容: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

10、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的关键。法务室在依法治校的各项工作上一定要积极参与,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法务室是“防火墙” 。法务室的定位应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是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的机构,是依法治校的实施者和监督者,是防范学校内外部管理法律风险的一道坚实防线。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日之功。基于观念与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不能因为观念的滞后,要等到人们在观念上可以接受之时,方才作相关制度上的变革。可以采取制度先行的方法,因为制度的制定、运行也会对观念产生积极影响。因此,高校法务室模式还须在制

11、度层面上进行完善。 (二)制度层面的完善 如何完善我校现有的法务室运行模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一6是在学校指导下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因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层次高、任务重、协调广、责权大等特点,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机构配置模式存在的机构层次低、独立性不强、服务职能不全面、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等不足。在学校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由总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全程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 ,改变以往法律工作仅限于法律咨询和事后补救,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但经过课题组调研后,我们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通过提高法律顾问的级别

12、层次来强调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即认为级别越高,事情越好办。从本质上说,这还是过去行政化管理手段的老路子。在当前的公立高校体制中,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和实现也存在现实难度。因此,这种做法对于学校的现有实际情况来说不太符合,并非合宜之计。二是建立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法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作为具体操作者,并在各系、各部门设立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形成一个触角延伸至全校各系、各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网络。 比较而言,我们一致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第二种方案更为可行,因为它能较好地解决。目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扁平化处理的制度设计困境,理由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是可行的。考虑到法律事务

13、管理的专业性,在学校层面建立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可在更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主管校领导、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领导、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专家组成。这既能解决法律事7务室现有人员不足的矛盾,也能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的专家指导作用。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可使这些专家教师的咨询服务制度化、程序化,不再局限于仅就某个具体事务性问题提供随机随时性的咨询问答,而是常态化、更高层次、更多层面的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决策。 其次,法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是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者。如果所有法律事务都集中在校级层面,学校将难以应付。因此,还应放权到必要的法律事务管理

14、部门法务室。法务室是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日常运转的部门。目前在我校的管理体系中,各部门、系部均设置有教学干事、人事干事、科研干事等管理岗位,对应负责教学事务、人事事务、科研事务,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使学校的各项工作上传下达、顺利进行。当然,有些岗位的工作人员是身兼数职。同理,我们也可以设置法务干事及法律事务联络专员,负责法律事务,这一职责也可以由工作人员兼任。在学校各部、处、院、系、所设立法务联络专员,可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反馈,一方面能较好地解决法律事务室现有人员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能够形成一个立体的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在各个层面都有依托,实现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在各个环

15、节的无缝链接,形成高效、有序、畅通的法律事务管理网络。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张耕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中国 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3闫周秦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用全书M.中国法制出版 8社,2012. 4兰台律师事务所编.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M.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2. 5吴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 北法学.2006, (07). 6李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J.山西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5, (04). 7陈瑶.浅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8路景山.谈高校依法治校与防范学生管理法律风险J.教 育探索.2007,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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