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探讨【摘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征,本文认为在我国当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更有利于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按年计征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务院于 1994 年 1 月发布并经过 2005年和 2008 年两次修订后的一直执行的一部税收法律。个人所得税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对个人收入实行再次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自然人为单位的计征制。国际上,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有自然人(即个人)
2、和家庭两种。这两种计征单位有各自的优势和缺点。 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就是以个人的各项收入作为征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机关针对的是自然人,尤其是在各个单位或组织中工作的员工,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统一进行扣缴,因此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计征起来相对简便。但是这种计征方法没有考虑到个人所处家庭的实际情况,因为个人的收入最终将形成家庭的收入。而家庭实际状况不同,个人收入对家庭收入的贡献程度也将不同。这就会造成同等收入的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 2例如:甲家庭中丈夫月薪是 7000 元,妻子做全职太太。家庭总收入为 7000 元。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3、法,甲家庭中丈夫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 元,妻子无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45 元。同样是一个两口之家的家庭,乙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且双方月薪都是 3500 元,家庭总收入也是7000 元。因为双方月薪都在免征额之内,因此双方各自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为 0。则乙家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为 0。显而易见,甲乙家庭收入相同,但是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在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时,如果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大,该家庭与同等收入的家庭相比,税收负担就会越重。 由此可见,以个人作为个税的计征单位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而
4、当初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就将其功能主要定位为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经过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今非昔比,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成就,一些社会弊端也逐渐显现,贫富差距扩大就是其中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其彰显社会公平的职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按家庭而不是按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家庭作为社会最小的经济细胞,是各项消费、储蓄、投资等经济行为的基本主体,因此以家庭为单位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合理的尽早实现。以下是一组 2004 年至 2008 年我国城镇居民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基尼系数的数据:以
5、个人为单位计算的是0.277、0.282、0.280、0.272、0.276,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是:30.311、0.318、0.314、0.310、0.317。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的收入差距比以个人为单位的收入差距要大得多。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应该侧重于调节家庭收入的差距上。 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需要改革以外,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时间也需要进行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类别的收入在征纳时间上各不相同。比如,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征,劳务报酬是按次计征,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又是按年计征。 以工资薪金为例,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比较 表 1 甲
6、 乙 收入 个税计算 应纳个人 所得税 收入 个税计算 应纳个人 所得税 1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3%-0 45 2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3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4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43%-0 45 5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6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7、3%-0 45 7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8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3%-0 45 9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10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2000 0 11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3%-0 45 12 月份 3500 (3500-3500) 3%-0 0 5000 (5000-3500) 3%-0 45 合计 42000 0 42000 270 5由此可见,两个年收入相等的纳税人由于工资薪金的发放在一年内是均匀还是忽高忽低的不同,在按月计税的情况下其承担的税负是不相等的。 因此,将按月计征的个税改为按年计征更加公平合理。个人工资按月计征时每个月的免征额为 3500 元。若改为按年计征,一年的免征额就是 350012=42000 元。那么一个家庭(以一对夫妻作为一个家庭)的免征额就是 420002=84000 元。 参考文献: 1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王春雷.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局限性分析,税务研究,200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