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 成果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 定是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从承接测绘项目、前期准备、技 术设计、生产实施、成果验收至成果交付使用整个测绘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 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 促进测绘单位 走 质量效益 型的发展道路 。 第四条 测绘生产质量控制实行 “ 两 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
2、部门负责最终检查,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 第五条 测绘单位 应 经常进行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 专业 技术培训 , 确保测绘 从业 人员具备相应的 职业 资格条件 。 第 六 条 测绘单位 必须 建立 健全质量管理 组织机构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 。甲级、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 专门 的 质量检查机构 ,其中甲级单位质量机构不少于 3 名专职质检人员 ,乙级单位质量机构不少于 2 名专职质检人员 ;丙级 测绘单位应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 丁级测绘单位应 配备兼职质检 人员。 第 七 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建
3、立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持续改进。 第八条 国家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质量控制 ,测绘单位应逐步提高 质量控制 的技术 水平 。 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 九 条 测绘单位 应 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 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 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 成果 质量。 第 十 条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 质量 管理 第一 责任 人 ,其主要职责为: 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 组织 建立 健全 本单位的质量 管理 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 成果 承担质量责任。 第 十 一 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 、技术
4、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2 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 书 ;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 、 最终 检查报告 。 第 十二 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 机构 及 质量检查机构 , 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 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 成果 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 十三 条 测绘 生产 作业 人员 应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
5、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 成果 质量的, 需 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 十四 条 测绘单位可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 成果 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生产 前期 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 十五 条 测绘单位承接 测绘项目 时, 一 般 应 进行 合同评 估 (或计划任务评 估 ), 实施能力 能够 满足任务要求, 方可承接,并 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 范畴 。合同评 估 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 六 条 测绘 项目 的实 施,应坚持先设计后 作
6、业 ,不允许边设计边 作业 ,禁止没有设计进行 作业 。 技术设计 书 必须引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禁止 使用 废止 标准。 技术设计书应包含质量控制 内容 ,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各环节质量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测绘项目 技术设计书 须经 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 七 条 测绘项目 实施前,应 对 有关人员 进行 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 八 条 用于测绘生产的仪器、设备 须 经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用 于 测绘生产的软件应 通过相应的生产测试 。 第四章 生产 实施 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 九 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 按照 审批后的
7、技术设计书 进行 实施。 第 二 十条 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 成果 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 成果 质3 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测绘单位 应 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 成果 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 二 十 二 条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 成果 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 成果 ,上工序应及时进行 修改 、处理。退回及修改 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
8、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 成果 质 量 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 测绘项目 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 测绘成果质量 特征 等因素 ,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 四 条 对 过程检查、最终 检查 中 发现的 不合格 成果 ,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 成果 经返工 修改 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改 的,应予报废并 履行审批手续 。 第二十 五 条 最终检查 合格的测绘成果,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 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验收, 合格后提交成果。 验收不合格的成果必须全部返回测绘
9、单位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完成 后 重新组织检查和验收。 因返工修改影响项目进度 或造成损失 的, 由相应责任人 按有关测绘法规及项目合同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二十六 条 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及验收按现行有关标 准 执 行。 第五章 成果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 七 条 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 成果 ,必须保证是合格 成果 。 其中,国家 或 地方财政投入的经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必须经 具 有检验资质的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方可提交用户使用。 第二十 八 条 测绘单位 应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 机制 ,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 成果 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10、。 第二十 九 条 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测绘单位的 成果 质量状况,逐步建立测绘质量信4 用体系。 第六章 质量奖惩 第 三 十 一 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 成果 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 三 十 二 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负责 进行修改 或重测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严重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单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处罚 。 法人、质量 负责
11、人 、技术 负责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 人员 分别承担测绘成果质量相应责任,根据情节及影响, 测绘单位对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 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主管单位或部门 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四 条 发生重大 测绘 质量事故 测绘单位 要及时 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提出补救及调查方案,批准后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追究相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7 月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