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问题法律解决方法之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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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扶不扶”问题法律解决方法之探究摘 要 老人跌倒扶不扶近来一直是横亘在国人心头的一道难题。本文从社会各界对此问题进行的热议及扶之后面临的讹诈困境出发,对“扶不扶”背后的深层问题诸如成本收益的严重失衡、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法律机制的不健全进行分析,最后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来探索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以期为解决“扶不扶”社会难题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 扶不扶 法律 解决方法 作者简介:张丽同,河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7-02 一、 目前我国社会上就“扶不扶”问题的热议及面临的困境 (一)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的热议

2、 马年春晚小品扶不扶引起全国热议,台词“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对所有的人都应该是一种警醒。2 月 17 日,35 岁的女白领在深圳地铁口晕倒 50 分钟无人相扶急救以致身亡;3 月 9 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政协文艺组别的讨论会上“大腕”宋丹丹、成龙、姜昆等众多明星再次就扶不扶小品所反映的社会根本问题进行热烈讨论。扶,还是不扶,这是个问题。对很多人来说,这个问题有两个尴尬,一是,本来这不应该成为问题;二是,问题的答案虽然是肯定的,但很多人回答“该扶”后,都会加个“但是” ,就是这个“但是”成2为时下讨论的热点。 (二)扶之后面临被讹诈的困境 南京彭宇案、重庆万鑫案、天津许云鹏

3、案,无不刺激着国人的神经,并且从新闻媒体的报道看,也的确有“好心帮助,却变成冤家”的事情发生,这应该也是部分人见到会撒手不管或者找警察来解决的缘由。一些摔倒老人之所以讹上扶他起来的好人,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讹人者”讹人的违法成本非常低,往往不需要为自己的讹人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即使后来被证实是讹人,一般也只是道歉了之。在讹诈已经成为产业的社会现实下,依法对“讹人者”追究法律责任,打破了“讹人者”零违法风险的惯例,政府立法严惩讹诈者已迫在眉睫。 二、 “扶不扶”问题背后的深层问题分析 扶助弱者原是人性的本能,是什么使今天的中国人不敢实践这一本能?其背后关涉的种种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扶老

4、人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 热心人做“扶老人”的好事风险太大,成本太高。首先,名誉成本;其次,金钱成本;最后,时间成本。行为人在选择是否实施行为之前都会根据自由意志进行成本收益的考量,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趋于为这种行为。而我国法律无法保障救助人的行为免责,解决热心人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加之司法实践公正性的缺失阻却了热心人做好事的勇气与胆量,使得“顺手扶一把”变为“不敢扶,扶不起”的尴尬局面。好心人面临着严重的成本收益不对等性,无疑是部分人选择“不扶”的理由。 3(二)缺乏持续、系统的社会保障机制 路人见死不救、老人诬陷好人固然是社会之耻,而让广大的边缘群体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更是社会

5、之殇。如果能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分摊个人的医疗风险,避免社会弱势老人老无所依的窘境,就可能避免很多的“恶” 。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相应的保障体系特别是长期的医疗保障欠账加之保障机制自律性的缺失,使得保障体制持续、长久地坚持下去让其自然地成为一种正能量行为成为泡影,使老人在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时内心充满恐惧,给老人带来极大地不安全感,进而蒙蔽了他们善良的眼睛。 (三)缺失健全的法律机制 鉴于好人屡屡被诬的现实,日前在江苏省两会上,江苏人大代表提议设“好撒玛利亚人法” (源于圣经?新约的一个故事。 “撒玛利亚人”寓意好心人、见义勇为者) ,鼓励扶老人。不久前深圳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

6、权益保护规定 ,被称为“雷锋法” ,是我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虽然一部“雷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们做不到事事立法。一旦出现助人者与被助者之间的纠纷,不一定要从立法的角度通过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来解决问题,执法者、司法者的一些基本倾向性和能动性也是可以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的运行不光涉及法律条文的本身,也涉及到整个法律过程,公平、公正的结果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执法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纵容态度,司法者在裁判过程中程序正4义的缺失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我们的法律机制存在的问

7、题。 三、可行性解决方案 (一)法律层面 “扶不扶”本身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扶了之后产生的权利和责任问题,特别是其中牵涉到的赔偿问题则是法律问题。在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则需要政府拿出举措,建立某种法律机制或者通过立法来制定某种“规则” 。 1.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证人保护力度的强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此规定表面上是对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限制,但实质上成了法院保留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切权力都蕴含着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滥用权力的属性或可能性,法院依职权收集的

8、证据烙上了司法的印记,其可采性是毋庸置疑的,结果导致诉讼程序有失公平,同时也把法院的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于不顾。相反,我们应将法院的这部分权力明确的让步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并且应该对他们可以行使哪些具体权利,采取哪些手段和方法,以及如何排除妨碍等作出具体规定,使他们可以在最大的自由范围内寻找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不敢扶“的另一个原因是被讹诈者很难找到证人作证,这说明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只是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据此,5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拒不出庭作证

9、者进行法律制裁,没有制裁措施作为约束的法律规范是难以执行的。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罚款。同时,除了给予证人必要的补偿外,还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2. 从民法、行政法视角对扶起老人者给予保障 从民法的视角讲,扶起老人的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基于无因管理关系,受益者负有如下义务: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因而,见义勇为者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关系从法律上

10、寻求救济,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行政法的视角来讲,见义勇为行为属于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根据公共负担平等说,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那么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所以笔者主张见义勇为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的损害可以向政府请求行政补偿,以显公平。民法上因无因管理关系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与行政法上因行政协助行为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的双重保护,为热心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这样, “扶不扶”也不再是个

11、问题。63. 法律援助范围和机构内部设置的完善 老人在面临困境需要法律来维护其权利时,由于自身条件的有限性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使得他们在维权面前而选择了退缩,我们应该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对其进行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发展壮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需要,更加强化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更加注重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例如在法律援助机构中经过正规培训、具备急救资格的人都有出手施救的义务,亦有事后免责的权利;在机构设置上应该单独设置一个维护老人权益的机构,这样,可以为老人寻求到法律保护剔除繁琐程序障碍,让他们能够更直接地享受到社会福利。法律援助范围的扩

12、大以及机构内部设置的多元化是加强社会保障的后盾,也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必需。 (二)制度层面 1.社会医疗保障的加强 诬陷救人者固然有违道德,但从社会治理角度出看, “仓凛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边缘、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来说,将救助者指认为撞人者而获得医疗费或许是无奈之举。在这种情势下,几个月前北京推出了“老人意外险” ,此险一经推出便受到热捧, “ 老人意外险”的适时推出,使人们看到了社会保险机制为此作出的努力。但很多老人对此一无所知, “老人意外险”很可能陷入“有保障者更有保障,无保障者更无保障”的马太效应。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障机制,最大程度地覆盖

13、每个社会成员的权益。我们所要做7的是将这种保障长期地、持续地落实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让每个老人从这种制度保障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另外,在医疗保障上,我们应该对老人的医疗费给予绝对大比例的补贴,让“看不起病,不敢看病”不再是老人的烦恼,并且对老人医疗费报销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特殊照顾。 2.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行 2013 年 10 月,北京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等 7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奖励和抚恤将根据全国及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据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高可获得 44 万余元奖励。重奖之下,也许很多人会怀疑这样会使

14、处于“善心”的见义勇为行为变了味儿,但我们应该坚信一个拥有更多保障的社会会杜绝很多的“恶” 。我国始终坚持以生命权至上,在生命面前这些金钱又是多么的苍白。根据利益说的观点分析,见义勇为者在行为时的成本与收益是严重失衡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也是为了平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行,只是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一种肯定与敬仰,这也是在社会中传递正能量的过程。 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已经到了法律、制度与道德并行的阶段,也许,我们真正要扶起的不只是人心,传统道德、社会保障和法律体制更应在转型期的中国被树立起来。同时我们这个民族文化的自觉性现在需要被唤起。没有文化自觉就没有文化自信,没有文化自信,中国梦也谈不到,一个没有梦想的民族就没有前途。 参考文献: 81 刑程.委员热议“扶不扶”焦虑的是道德还是制度.新文化报.2014-03-04(4). 2 韩天琪. 扶不扶:在道德、法律与制度之间.中国科学报.2014-02-28(5).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 4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176 条,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5 傅昌强,甘琴友.见义勇为的行政法思考.行政大学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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