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老赖”跑不了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纪实服装小作坊无法维持经营,老板扔下“烂摊子”自己跑去工地打工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61 名员工被欠着工资,老板却截留公司财产 400多万元到自己账户 2014 年 2 月 18 日下午,由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 月 28 日,奉贤区法院对沪上首例恶意欠薪案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退赔 39 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44 万余元。 据统计,2014 年春节前后,奉贤检察院建议移送了七件九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目前已批准逮捕三人。 扔下“烂摊
2、子” ,老板成“老赖” 40 岁出头的孟女士从 2012 年 5 月开始在奉贤平安新鑫宇服装厂当女工。从她进厂的那天起,她就没有拿到过全额工资。老板黄刚对员工表示,每月先预支每人 500 元到 1000 元的生活费,年底再结算工资。不料,到了 2013 年 1 月,孟女士和其他工人们左等右等,黄刚就是不兑现自己的承诺。 “厂里一共有 39 个女工,算下来老板还欠我们工资 44 万多元。”孟女士告诉记者。之后,经镇信访办协调,老板黄刚答应在 2013 年 6月 30 日前给她们结清工资,还向每个工人都写下了承诺书。 不料,2013 年 4 月份的一个晚上,黄刚竟然连夜把工厂里的机器用2卡车装上拉
3、走了,本人也不见踪影、不接电话。孟女士和工友们又找到信访办。信访办工作人员用座机打电话给黄刚,黄刚第一次接了,但说了句“不愿意发工资”之后就匆匆挂了电话。等第二次再打电话时,他就不接了。直至他本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就再也没接过信访办或厂里工人的电话。 原来,黄刚是安徽寿县人,现年 32 岁,初中毕业之后就一直在老家务农,2003 年来上海打工。2010 年 11 月,创业心切的他在奉贤四团镇平安社区开了一家“服装厂” 。该“服装厂”其实是间作坊,未注册登记。因经营不善,到 2012 年 2 月的时候,厂里工人的工资已经渐渐发不出了,于是,他就和工人协议用每月预付少部分工资的办法勉强维持。到 2
4、013年初,经营实在维持不下去,黄刚见状不妙,干脆在四月份悄悄跑路了事。经公安局调查,他把厂里机器运到了安徽老家,自己一个人跑到上海北新泾一个工地上打工,以此逃避现实。 2013 年 7 月 1 日,劳动监察部门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黄刚补发拖欠的员工工资,但黄刚始终无动于衷。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黄刚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民警随即将黄刚上网追逃,黄刚于 2013 年 7 月29 日被抓获归案。 黄刚到案后称,事实上“新鑫宇服装厂”在 2011 年时就已经亏损了13 万。到 2012 年 8 月时,由于自己缺乏经商经验,他在接手一批服装加工生意时又亏损了 30 多万,这笔钱一直没有拿到,当年年
5、底的员工工资也就无法发出。之后,虽然黄刚对每个员工都写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在今年 6 月 30 日前还清,但他一直都没有借到钱,于是选择了“逃之夭夭” 。3同时黄刚表示,自己的这家“服装厂”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 撒手不管,趁机跑路 如果说黄刚的“跑路”尚有无奈的成分在里面,那么犯罪嫌疑人王龙(化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有些明目张胆了。王龙现年 47 岁,高中文化程度,是上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他的公司 2009年 1 月开始建厂,2009 年 4 月开始营业,注册在奉贤区奉城镇,一共有四个股东,其中王龙出资最多占 55%股份,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2010 年 9 月,公司承接了
6、外地某省会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文化体育中心的工程,2011 年 7 月开工建设。从 2012 年 5 月起,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王龙多次以加工费、构件运输费、现场机械费、材料费等名目,向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2370.4 万元。其中,他将 380 万余元转入到个人账户,31 万元转入其妻子汤某账户,2012 年6 月,他还在新疆用别人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 21 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 2012 年 11 月 1 日,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人员反映:王龙的公司拖欠 61 名员工 2012 年 1 月、3 月工资共计 44 万余元,劳动监察部门已于 2012 年 5
7、 月 22 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2012 年 6 月 27 日,相关部门又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发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对此始终“充耳不闻” 。此后,王龙便切断了与公司的联系,杳无音讯。 案发后公司其他股东和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钢结构生意都不好做,公司从 2012 年开始就处于拖欠工资状态,公司账户内的近4300 万元还因故被法院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法人代表王龙还要截留公司工程款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罔顾公司员工的工资,实在过分。 “公司的财务管理一直都比较混乱,存在公司账户和王龙的个人账户不分的情况。从建厂开始我就觉得公司明明能赚钱,但到后来却一直亏
8、钱。 ”公司的一名股东说。 2012 年 11 月 2 日,奉贤公安分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王龙立案侦查,并对其上网追逃。2013 年 8 月 2 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浦东一家咖啡店将其抓获。 检方介入恶意欠薪案,首开沪上刑案先例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2011 年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恶意欠薪”入罪,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该罪名是 2011 年
9、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旨在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前在上海,恶意欠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还没有先例。黄刚到案后,鉴于该案关涉民生民利、关涉司法威力,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重点围绕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检方以“恶意欠薪罪”对黄刚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目前实体经济发展受困的环境下,中小企业的老板拖欠、拒付劳动报酬甚至一跑了之的情形屡见不鲜,足见生意有风险,想当老板须谨慎。投资失败不代表可5以不负责任,公司在面临倒闭关门的情况下,应想尽办法首先付清员工劳动报酬,妥善安排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10、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是公司清偿结算的优先义务,优先于其他债务先行支付。在企业拖欠、拒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主张权利。但如果用人单位人去楼空、甚至像案例中,黄老板的服装厂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人又逃之夭夭,即便是员工获得仲裁、监察支持,也难以执行。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当然,不是企业倒闭,不支付薪酬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方会承担刑事责任,诸如本文案例中的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故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等主观恶意才构成。玩逃跑、耍无赖都是下策,唯有尽其所能支
11、付劳动报酬方是上策。 链接 “恶意欠薪”入刑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 2013 年 1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 5000 元到两万元以上;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 10 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结合本地的6经济发展状况,在 5000 元到两万元、三万元到十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
12、区的具体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将被视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为“恶意欠薪” ,将被追究刑责。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诉讼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条件。 “恶意欠薪”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 “恶意欠薪”入刑,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