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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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2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汇编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 40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9 号)关于重新发

2、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57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

3、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 1.出口退 (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申报明细表 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

4、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 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 2 -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

5、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 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 3 - 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7、 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 1、 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

8、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3),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 4 - 认定后 ,

9、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

10、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4); (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 5); (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 6); (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 报明细表(见附件 7); (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5)下列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

11、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出口发票 ;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 5 - 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 8); (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

12、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 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 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 2)主管税务

13、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 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 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 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

14、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 6 - 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 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 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 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

15、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 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 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

16、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 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

17、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月 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 7 - 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 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 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 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 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 1)出口货物报关单; (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

18、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 3)出口收汇核销单; (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 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19、。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 8 - 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 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

20、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 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

21、,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 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

22、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 9 - 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

23、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 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 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 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日前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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