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大修 消费者20年维权之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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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消法大修 消费者 20 年维权之旅2013 年 4 月 23 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回望消法实施的 20 年旅程,正是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催生了这部大法,也正是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成长推动这部法律通过修改而走向成熟。从颇受争议却让“双倍赔偿”家喻户晓的“刁民”王海,到高擎“公益诉讼大旗”向垄断说不的丘建东、乔占祥、郝劲松等人,再到参与消法立法并以“原告”身份为之鼓与呼的法律人何山他们都是中国消费运动发展的推动者。 20 年后的今天,中国消费者已是全

2、球商家“尊崇”的上帝。这一次消法修订,理应是中国消费者地位提升的新起点。 1 消费者往事 1994 年,随着消法的正式实施,中国公民又有了一个崭新的身份消费者。 自那时起,无论一个人老迈或幼小、贫穷或富贵、学富五车或目不识丁,作为消费者,都拥有共同的身份,都享有共同的权利。 我们拥有的这份权利,是倪培璐和王颖姐妹等人勇敢地与商家抗争的结果。从此,因为消法的护佑,因为郝劲松等有识之士的身体力2行,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站到了法庭等维权第一线。 从倪培璐到王海 关于消法 ,首先要从倪培璐和王颖表姐妹的遭遇说起。 1992 年冬季的一天,王颖和倪培璐相约来到北京国贸大厦的惠康超市购物。这次购物,原本应

3、是她们一次普通的购物之旅。但因为不同寻常的遭遇,她们被镌刻在了中国消费者维权立法的史册中。 那天下午,当姐妹俩购物完毕并付款之后,正要离开超市之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截下来。遭拦截的原因,是对方怀疑两人偷拿了超市的商品。接下来,工作人员对她们进行了强制搜身。 这次遭遇,让倪培璐姐妹倍感屈辱。为了自身尊严,她们把超市告上了法庭。最终,这起案件以双方的和解宣告终结,该超市支付给倪培璐姐妹赔偿金 2000 元,姐妹俩的名誉得以挽回。 让她们没想到的是,这起案件被人们称之为“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 。也正是此案,推动了消法的立法进程。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员会第四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消法 。 消法的颁布,真正改变了消费者的地位。从那一刻起,中国消费者真正拥有了维权之剑。然而,这部惠及十几亿国人的法律,在实施之初却鲜被普通人关注。真正让广大消费者对这部法律有所认识的节点,是发生在 1995 年的“王海现象大讨论” 。 当年,王海这位永远带着墨镜的山东小伙子跃入人们的视野,是因为他在商场掀起了一阵“打假”旋风。 31995 年,时年 22 岁的王海在北京从事销售工作。正在北京自学法律的他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小书店内偶然邂逅消法后,立刻被消法第 49 条中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所吸引。 “这一条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兑现?”那一刻,他的脑海中冒出这一想法。 当

5、时,尽管消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假冒伪劣商品仍堂而皇之地作为大小商家柜台上的“座上宾” 。 于是,当年 3 月 25 日,在当时被称为“北京四大百货商场”之一的隆福大厦二楼的电讯商场内,王海盯上了一款标价为 85 元的日本索尼耳机。他发现“这款耳机的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 。于是,王海购买了两副这样的耳机尝试维权。 刚开始,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王海先后找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 、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也找了索尼公司。两天下来,虽然耳机被鉴定为假货,但他花费的成本已远远超过了耳机的价钱。 “我得补回损失啊, 消法的宗旨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和投诉的,不能太吃亏” 。在开始维

6、权行动之前,王海把商场内剩下的 10 副索尼耳机统统买了下来。之后,他径直走向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依据消法第 49 条的规定,向隆福大厦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最终,王海赢了。随后,他开始了在北京各家商场的购假索赔行动在 50 天左右的时间内,他获赔偿金近 8000 元。 当年 11 月 24 日,王海应邀参加了中消协主办的“加倍赔偿”座谈会。会后, “王海现象”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王海一夜之间成了名人,4而“打假、索赔”也成为当年的流行词汇。 那时,正是假货横行之时,国人却困惑于雾里看花。 “王海现象”的出现,让国人了解到:原来可以这样反击商家。 当年,现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等

7、法学家纷纷发声,鼎力支持消费者和假货作斗争。被称为消法第 49 条之父的何山的名字,注定会被载入中国消费者维权史册。因为,作为一名消法立法的参与者,他也是一名实践者。 “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消法这样深入人心,没有哪个法条像第49 条这样为最多的中国百姓所知晓。 ”何山说。实际上, “双倍赔偿”之所以能写进消法 ,何山功不可没。 何山表示:“20 世纪 80 年代,假货横行,保护消费者首要就是打假。如何打假?我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打假的权利交给广大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就能成为强大的法律武器。 ” 1992 年 4 月, 消法起草座谈会召开。与会人员一致热烈赞同加入惩罚

8、性赔偿条款的建议。1993 年,何山发表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 ,为惩罚性赔偿写入法律扫清了理论障碍。对于“双倍赔偿”,何山形象地将其比喻为“一朵红花” 。 作为立法参与者的何山,也是因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第一人。 1996 年 4 月 24 日,何山从一家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的画作。一个月后,他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商家诉至北京市西城区5人民法院。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 何山这样描述当时的心情:“当时,王海从外地打电话反映卖假货的商家拒赔时,我焦急得像孩子生了病一样。 ”为了消法第 49 条的贯彻实施,何山也“只好厚着脸皮去买假画” ,

9、以身试法。 之后的几年是“王海”们最为兴盛的一段时光。职业打假者不断涌现: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他们都在向假冒伪劣产品发起猛烈的进攻。然而,与之相随的是理论界和法学界长久不息的争论:“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支持者理直气壮,反对者言之凿凿。司法判定更让人瞠目结舌,类似的案件,在某地的法院能胜诉,到了别地法院却会败诉。 当时间的车轮驶入 2000 年,民间打假出现了分水岭。王海的“负面形象”示众、因两家“降压仪”的竞争而导致多名打假人与王海“划清界限” ,这一度使得民间打假陷入冰封地带。从此以后,王海基本淡出了公众的视野,在一些大的媒体上鲜见有关他的报道。 如今的王海仍旧经营着自己的商

10、务公司,日子过得仿佛也不错。而其他职业打假人,有的仍旧执著打假并日益自我完善,有的也像王海一样开公司帮企业做假货的调查,更多的则因为各种原因已经退出了此行。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年来,由于王海等人的出现,一些大型商场里的假冒伪劣商品少了;由于他们的出现, 消法第 49 条深入人心;由于他们的出现,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作为政府部门打假的补充, “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将会载入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史册。 6对垄断说“No”的丘建东们 长期以来,在电信、邮政、铁路等一些垄断行业面前,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保障,而个人的维权成本又太高。但随着

11、消法的实施,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始有人对这些垄断行业说“不” 。 提起丘建东,人们一定会记得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的 1.2 元官司。 1996 年 1 月 4 日,元旦刚过,丘建东带着起诉状走进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他要状告龙岩市街头一家公用电话亭和龙岩市电信局,原因是电话亭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的规定,他的法律依据便是消法 。当时,龙岩市的许多公共电话亭在电话半价时间按全价收费,多收了丘建东 0.6 元,他要求赔偿双倍差价 1.2 元。其时,正逢消费者维权意识萌醒,许多中央级媒体都以大篇幅报道了这场诉讼。丘建东与王海等人被中央电视台命名为“维权四杰” 。随着这场“1.

12、2 元官司” ,丘建东一夜成名。但是,他的诉状一经递出便遭到阻挠,邮电局局长出面斡旋,法院的负责人也找他谈话。第一次起诉以丘建东无奈撤诉收场。 7 天后,倔强的丘建东再次叩响法院大门,这次起诉的原因是电话亭依旧未整改。法院立案了,合议庭在春节前夕开庭审理此案。出乎意料的是,丘建东又一次选择了撤诉。谈到撤诉的原因,丘建东对记者透露了当年的感受:“社会压力太大了!案件一撤,大厅里的人群顷刻间如潮水般退去。我心里不禁一阵痛楚,一篇宏大的文章开了头却没有了结尾。 ” 71996 年年底,丘建东在漫天飞舞的雪花中来到北京,开始四处查看首都电话亭的收费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1997 年 1 月 4 日,他

13、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西城区前门甲西大街一号电话亭和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电话亭告上法庭,第三次起诉邮电局。 1999 年,丘建东毅然辞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转而以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从事消费者维权和法律服务工作。很多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他却说:“我这一辈子都在思考如何变得不平凡。脱去官服,穿上平民装,虽然辛苦,但可以更加自由。 ” 十多年来,丘建东精心策划了二十余起公益诉讼,小额服务打假、垄断打假、公益打假,每起官司他都不是为了钱,只是要个说法。由此,他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 今天,丘建东的“1.2 元”官司已被写入我国高中思想政

14、治课本。作为教材,它已不再是一起简单的法律诉讼,而是更深层次价值观的有益探索。 沈洪嘉是一位较真的老人。他率先对电话的月租费提出质疑,而后又呼吁取消电话初装费。随后,同为消费者的武杨、翁寒松、杨成军、雷汉生、杨立荣等都对电信业中存在的许多不公平、乱收费现象提出了各自的质疑。同时进行的,还有多起针对电信业的官司。 1998 年年底,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就邮政、电信资费调价方案召开听证会。1999 年 3 月 1 日,邮电调价方案正式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国家级听证会,也表明消费者的呼声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样爱跟“垄断企业”过不去的,还有石家庄的律师乔占祥。他选8择的“较真”对象则是 “

15、铁老大” 。 2001 年 1 月 9 日,乔占祥在春运期间乘坐火车去外地办案,感觉火车票涨价有问题。1 月 18 日,他针对此事向铁道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这是中国公民第一次通过法律程序就春运车票涨价作出正式质疑。 同月,中消协向铁道部发函,请其解释春运涨价的依据。 3 月 31 日,乔占祥对铁道部维持春运涨价的答复不满意,以铁道部未就春运涨价召开听证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铁道部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家铁路局。 在随后的一审和二审中,乔占祥的起诉都被驳回,理由是“铁道部的行为程序上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主持价格听证不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 。 尽管乔占祥的起诉被驳回

16、,但在 2002 年 1 月,铁道部就春运涨价等相关问题召开了听证会。有评论认为, “普通消费者针对春运涨价打起的公益官司,短短一年中促成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落实,并可能引发民告官诉讼的重大突破。从长远来看,对面对垄断行业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 。 2003 年 7 月,中消协首次作出了对“霸王条款”的点评,点评了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的 10 类“霸王条款” ,包括经营者无权侵吞过期电话卡内余额、电话停机后无理由再收附加业务费、手机信号中断消费者有权索赔、 “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等。之后,每过一段时间,中消协就会对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进行点评,先后

17、涉及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金融、保险、9教育、中介服务等。 “抱团维权”的消费者 随着人们生活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的维权目光也渐渐地落在了商品房、汽车、电脑、手机等商品上。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开始从孤军奋战转向合力“抱团”进行诉讼。 2001 年的“日航事件” ,是集中体现消费者群体维权的典型案例。 2001 年 1 月 27 28 日,106 位乘坐日本航空公司 JL782 航班的中国乘客在日本东京到大阪的转机过程中,受到日航方面的不公正对待,百余位中国乘客当场决定向日航投诉,并准备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向日航索赔。 随后,日航发表公开信向百余位乘客致歉。但中国乘客认为其公开信内容没有诚意,拒

18、绝接受。之后,日航又向中国乘客提交了对此事的调查报告,但还是未能让中国乘客接受。 日航事件也令时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朱邦造、章启月先后发表讲话,敦促日航尽早解决问题。7 月 29 日下午,在中消协代表在场监督下,日航代表与百余名中国乘客的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和共同声明 ,日航在声明中表示深切的道歉。投诉的中国乘客均得到一定金额的“和解金”补偿。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多赢”结局。类似这样的团体维权事件在航空、电信、房地产等领域时有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消法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10服务业消费者 曾是广州一家跨国光学材料公司

19、中国区销售经理的杨建初,想不到他的生活会因为一部手机而产生那么大的改变。2000 年 5 月 1 日,他花2350 元买了一部型号为 T18SC 的爱立信手机。结果,该款手机频繁死机,经过 7 次维修、4 次换主板,毛病依旧出现。 当杨建初向商家提出退机要求时,遭到了爱立信公司的拒绝。对此,爱立信的解释是“灰尘问题” 、 “莫名其妙” ,甚至是“正巧给你换的配件是坏的” 。 2001 年 6 月 11 日,杨建初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式将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爱立信赔偿杨建初购机款与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 6050 元。 令杨建初感到欣慰的是,他的官司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加快了手机“三包”服务规定出台的步伐。第二年的 9 月,手机“三包”规定终于面世。 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凰桐村的年轻产妇许桂香,是首个身份被界定为消费者并获得赔偿的医疗患者。 2001 年 2 月 26 日是许桂香的预产期。3 月 5 日,许桂香去次坞镇中心卫生院做 B 超检查,医生说,胎儿情况正常,分娩期还可以延期半个月。 3 月 9 日早上 6 时,许桂香感到腰酸,再次来到次坞镇中心卫生院。经点滴催产素后,许桂香剖腹生产一婴儿,婴儿处于重度窒息状况,转送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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