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完善及其对后世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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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完善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摘 要 监察法规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行为规范化的依据。为保障监察机构的正常稳定运作,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很早就将监察法规的制定作为立法重点。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 、唐代巡察六条 、元朝设立宪台格例等都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监察法规。监察法规的制定使监察机构的活动逐步法律化、规范化,这不但对监察机构正确的行使职权有促进作用,能够做到纠而有据,劾而有理,并且对监察官员有较强的约束。中国古代的监察法规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形成独立体系的过程,可以说封建监察法规是十分严密的。 关键词 监察法规 刺史六条问事 元朝 作者简介:王宁,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

2、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5-02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步发展,渐渐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类法规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立、监察活动的法律依据以及监察官吏的职权、责任和纪律等。中国古代较早的且具有法律性的监察制度是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武帝元丰五年初置部刺史。 ”因此汉武帝制定了刺史六条问事 ,为之后监察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并且影响深远。隋唐时期颁布的监察法刺史巡察六条与巡察六条在沿袭并继承汉代的六条问事2基础上,又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社会的监察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元明清三代

3、的统治者对于监察立法的重视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分别制定了专门性的中央监察法。以清朝制定的钦定台规为例, 钦定台规不仅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单行监察法规,而且是古代封建社会监察法中内容最为全面的监察法规。 一、汉隋唐时期的监察立法“六条诏书”的发展 (一)汉代“刺史六条问事” 汉武帝时期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即“刺史问事六条” 。规定对地方官吏按以下六条监察。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两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似,旁诏守利,侵渔百姓。三条,两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两千石选署不平,苟

4、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两千石子弟恃怙荣市势,请托所监。六条,两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六条以皇帝的诏令颁布,所以又称“六条诏书” 。第一条是针对地方上的豪强大族。其没有直接规定惩治诸侯王,但范文澜指出:“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 ”?诏书的其余五条针对的是贪赃枉法的两千石郡国长吏。如周乘“为交趾刺史,举奏二郡秽浊,太守属县解印绶弃官者四十余城” 。?“六条”虽然内容简略,但指明了当时监察的重点是地方,监察的主要对象为郡守和强宗豪右,从而限制他们互相勾结不利于中央集权。同时,3“六条”限制了监察人员的职责范围,即不得

5、超出“六条” ,否则要受罚。所以说“六条问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地方监察法规。 (二)隋朝的“刺史巡察六条” 隋统一后,隋炀帝恢复了对地方的巡察,同时制定了新的监察法规“巡察六条” 。其内容是: 一条,察品官以上理政不能。二条,察官人贪财害政。三条,察豪强奸滑,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四条,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者。五条,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六条,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性,隐而不贡者。 尽管隋朝的“刺史巡察六条”继承了汉朝的“刺史六条问事” ,但内容上有重大修改。首先, “巡察六条”将监察对象扩大到“品官以上” ,从而使监察机构的触角深入到基层政权。其次

6、, “巡察六条”不仅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还强调考察地方官吏的理政能力,例如对水旱虫灾的报告。最后, “巡察六条”重视检查地方官吏对重大问题是否“隐而不申” ,即检查下情是否能上达,目的是保证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控。隋朝是我国监察制度的转折点,此后,我国监察制度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唐朝。(三)唐朝的“巡察六条” 唐初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设十道巡按,以“六条问事”: 一条,察官人善恶。二条,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条,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条,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条,察德行孝佛,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条,察黯吏豪4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代的“巡察六条”

7、比隋朝内容更加具体,如户口、地方财政收入、德行孝佛等都在监察之内。然而唐代地方监察的重点已从政治监察为主逐步转向政治、经济并重,经济监察的成分超过了前代。但是与监察机构相比唐代监察法规的发展十分缓慢。 “巡察六条”虽然对“刺史问事六条”作了修订,但内容仍然十分简略,主要局限于阐述监察地方的职权,其形式也没有跳出汉代“刺史六条问事”的框架,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监察法规,严重影响了监察制度的发展。? 二、元时期的监察立法封建监察法规的完善 (一)元朝监察体制的进步 元朝之前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监察法规,例如汉代刺史六条问事 、唐代巡察六条 ,这些法规主要是地方监察条例,其内容简略。直至元朝,侍御

8、史高鸣主持制定了设立宪台格例 ,随后不断完善监察法规,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同时,为明清监察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1.中央监察立法效力针对于御史台 元政府在御史台的建设上可谓不遗余力,而且对于监察机构相配套的行为规范及监察立法同样极为重视。 设立宪台格例是其在建立御史台后颁布的较有代表性的一部,目的是规范中央御史台的监察行为,其后又陆续颁布了若干法律规范。此处重点讲一下设立宪台格例 ,其是元代较早的一部监察法律规范,是元代御史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法。它颁行于至元五年,主要针对中央御史台监察职能运行作出规范。而具体内5容囊括了司法、行政、经济、军事等活动的监察,是较为全面的立法。

9、从设立宪台格例中可以看出,御史台中的监察御史需要承担一部分地方监察的职责,这其中就包括:地方行政监察、地方经济财政监察、地方司法监察、地方军事监察等。除此之外,元朝中央监察法律规范还有监察则管体察 、 台察咨禀等事等。 2.地方监察立法规范行御史台与诸道察司的监察法规 首先, 行台体察等例颁布于至元十四年,是一部专门针对行御史台监察事项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它参照设立宪台格例 ,对行御史台的监察对象、职责范围和监察事项等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范,内容较为完备,是一部较为完整的地方监察法规。其次,至元六年立按察司时颁布的察司体察等例 ,主要规定了按察司的职责。其内容包括监察地方官员职官犯罪、督捕谋反叛

10、乱、强窃盗贼人员等。在察司体察等例中,按察司被朝廷赋予了广泛的监察权。除了以上这些地方监察法规以外,元代还颁布了体察行省官吏 、 察司巡按事理等监察法规。这些监察法规,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元代监察法律体系完备性的实例和缩影。 3.元朝监察法规的特点 首先,元朝以宪纲的形式对中央监察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规定了监察的职责、对象、纪律以及奖惩情况。以宪纲的形式规范监察制度,在中国监察立法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说明中国的监察制度和立法在向前发展,监察制度在逐步走向完善。? 其次在立法制度上有所创新,实现了系统化的监察立法。直接以皇6帝名义颁布的设立宪台格例把监察法规提到相当高的地位

11、,弥补了中央监察立法空白,这部法律可以说是元代监察法规中的“根本法” ,确立了元代的监察立法指导思想。而行台体察等例 、 察司体察等例等法规都是以设立宪台格例为根本,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系统的监察立法。 (二)评价:元朝监察体系形成原因 1.元朝从中央到地方监察体系的形成,是和元朝统治时期特殊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以蒙古贵族为主体的元朝统治者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形式上受前代的影响相对减少,并不拘泥于前代的立法格式,加之“南北异制,事类频繁” ,?元统治者为了统治一个庞大多民族国家,便采取了更加灵活实用的立法方式。 2.元朝监察立法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始终不信任汉族出身的官吏,并

12、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元朝政权是以蒙古族为权力核心的统治集团,在生产方式、风俗文化等方面与其统治区内的汉族百姓差异较大,因此需要重用汉族官员以稳定中央政权对地方的统治。为了加强对汉族官员的控制,元建国初期颁布了繁多的监察法规,这也是元朝统治者制定全面、严密且系统的监察法律的原因。总之,元朝的监察立法在中国古代监察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明清时期监察法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古代监察法规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依据上文笔者梳理了古代监察法规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及其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即使是相对完备的法规也未能阻止封建王朝的灭亡。因此,一个国家的治理不仅需要有先进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制度的贯彻与实施。7古代封建

13、王朝虽有完备严密的监察法制,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作的最高权力(皇权)却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因此完备的监察法规也不能挽救国家的最终灭亡。借鉴历史的教训,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法治,去除人治,在反腐倡廉方面,就要加强立法建设。然而我们不能仅靠刑法、党的纪律条例、国务院各部门的禁令来进行反腐反贪反玩忽职守等,还需要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反贪污法等。反腐倡廉建设只有走法治道路,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实行。同时我国在加强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例如在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制定程序法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最终为监察机构职

14、能的发挥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注释: ?张晋藩.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第 4 页. ?班固.汉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年版. ?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2003 年版.第 45 页. ?谢承后汉书 ,引自汪文台辑七家后汉书. ?林代昭.中国监察制度.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 100 页. ?肖丽娟.中国封建监察立法研究/李鸣主编.青蓝集.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13 页. ?元史卷 120刑法.第 2604 页. 参考文献: 81柳贯撰.柳待制集.四部丛刊. 2汉书卷六武帝纪级注引汉旧仪. 3杜佑:通典卷 24职官六?御史台. 4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御史台.中华书局,1975 年版. 5贾玉英,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6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7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8李青.唐宋监察制度初探.现代法学.2004(6). 9李彩娟.元代监察制度述论.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10朱红星.元代监察法规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 11王汉伟.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启示.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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