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579388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从人权保护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摘 要 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区别于一般的权利,其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够被让渡的,所以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是任何法律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法律虽然是自由的枷锁,但其对自由的限制也必须以人权的范围为最低的限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惩罚侵害他人的行为。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修改后刑诉法亦在第二条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关键词 人力保护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52-02 实体的正义要以程序的

2、正义为依托,只有在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正义才能够真正地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而刑诉法作为刑法实施中的程序规定,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权。强制措施作为在公民被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其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程度是相当严重的,其在实施的过程中极易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所以对于强制措施使用程序上的限制,便成为了有效保障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就条文数量来看,1996 年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一章共规定了 27 个条文,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修改了 10 个条文,增加了 8 个2条文,修改后强制措施一章的条文数量达到了 3

3、5 个。 一、强制措施的内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使犯罪得以惩处,无辜者得以洗脱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障。然而,法律只能够实现对于法律事实的追求,这就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为了保证这种追诉与审判活动能够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必要赋予国家司法机关以一些特

4、殊的职权。但这些强制措施的采用,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如何使这种侵害降低到最低点同时又能够保证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已成为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新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其中逮捕和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限制最严重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做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对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对对犯罪嫌疑人、被3告人人身限制较小的强制措施,新

5、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少,但我国通过各种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单行法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新刑诉法对于强制措施的修改 (一)细化逮捕条件 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新刑诉法对于应当逮捕的情况作了列举

6、式的规定,从而具体化了逮捕的条件,有利检察机关对于逮捕案件的审查。 (二)规范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条与 2010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行了有效地衔接,较好地化解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和保障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权利4之间的矛盾。 另外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规定对检察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跟踪案件情况做出了规定,但其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可行性较差。 (三)监视居住的全新规定 新刑诉法对于监视居住做了大量的修改,其第七十二条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在取保候审中并未对该情况作出规定,继而明确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的区别。且新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

8、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是对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强的人身限制性作出了肯定性的评价。 (四)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并且在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这不但能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更能够一定程度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及时送看守所羁押

9、或者将犯罪嫌疑人、5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押出来进行讯问,缺乏监督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 三、强制措施修改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一)限制司法机关权力 1.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细化。新刑诉法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作出列举式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对于新刑诉法条文的理解和学习,对自己的权利有更清醒的认识,便会以条文为依据衡量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理性的决定。 2.对不同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新刑诉

10、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了明确的划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而弱于逮捕的强制措施,其特殊性得到了新刑诉法的承认,其执行期对刑期的折抵,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3.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新刑诉法限定了执行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后讯问的场地,并规定决定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从而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定程度防止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家属权利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有效地与律师法的6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申请变更强制

11、措施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重要权利,其直接关系到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超过了必要限度时能否及时作出变更的决定,或者在情况发生改变时能否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并缩短了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极大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采取了一种积极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了尊重和保护。 (三)对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 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其对于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是人类社会一代代传递的重要手段。对于婴儿生存权的基本保护

12、,决定了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其并不适合在看守所进行羁押,且不能够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另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生理上的原因致使行动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便没有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新刑诉法对于特殊人群的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除此之外,新刑诉法还在其他章节对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7“侦查人员在

1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都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四、存在的不足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对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进行分析,其对于司法机关的限制和对于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都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强制措施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还是存在一些漏洞。 (一)超期羁押 修改后刑诉法虽然对于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但其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仍然比较模

14、糊,并且在实际办案中,可能在逮捕以后证据又发生了变化,比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重大证据发生了改变,从而造成了法院的轻判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较长的时间。这虽然可以通过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来部分解决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也扩大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但其仍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二)看守所的监督 近年来的“躲猫猫”事件和一系列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人员死亡的事件,说明了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缺乏有效的监督。看守所作为拘留和逮捕的执行地,其对于羁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犯罪嫌疑人、被8告人人权尊重和保护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职能做了规定,但对于看守所的监督内容较少涉及,其监督更多是对于看守所羁押程序的监督,对于内部具体羁押行为和执行情况并不能够有效开展监督,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人权不能得到有效地尊重和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