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古代“法”看法律信仰【摘要】本文主要是想通过略谈我国古代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古人对古“法”态度等方面来探讨法律信仰。我们的法律信仰、内心确认,必然需要建立在我们自己的文化历史之上。探讨古代“法”的认知,有助于了解自己的法律“信仰” 。 【关键词】青铜文明 宗族制度 法律信仰 一、事实标准 对于历史的认识,从什么样的角度切入很大程度上最终会影响对历史的判断,避免偏执的一种做法是以事实作为推断、评价的标准。然而有的人会对“事实标准”产生疑问,什么样的“事实”才是事实呢?诚然,事实标准是对现有记录、物件的认知推论出来的事实,因为对于事实的认知与记录,必然带有个人的主观因素,所以我们不可避免的要陷入
2、到这样的必然主观之中;同时在“事实评价”当中我们又要尽量的去排除或者理解原作作者的主观认知,以求达到对于历史事件的事实认知。结合存在的实物、发生过的事件,以及适合文化背景的相关涵射来认知。因此,本文所讲的“事实标准”固然也只是接近事实的一种认知。 二、古“法”认知 谈及中国古代“法”的产生不免要从以下一些字、词开始:夏商周、青铜文明、城市、家、国、天下、礼、刑、禁。 已有的文字记录表明中华文明的形成阶段是青铜时代,或者可以认2为青铜时代是中华文明的形成的关键时间。夏商周是青铜时代的发源以及代表,夏最为最早的国家已经被考古所证实,其历史如何如今所知无几,但是对于历史上的商取代夏,周取代商的历史没
3、有争议。周代时,周公之礼,以礼作为国家、家族、个人行为的标准。礼成为整个社会关系的核心,调解各个社会成分,使整个社会有序发展,并呈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势。从人类认知来看,某种社会治理方式产生都不是偶然,必然伴随着相应的变化,在一定的时机或者诱发因素下才成为可能。周王国时期,礼这种制度的产生,必然也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的影响。 接下来讲到城市、家、国、天下。我国古代处于家、国、天下的概念不分的情况,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最好的说明。导致这样的缘由是什么呢?那就是封建。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封建一词的意思是说保守、不接受新事物;在古代“封建”是分封建制的意思,是一种制度。宗族因为人口等原
4、因导致原来的土地已经不能更好的发展时,宗族内部分出一部分人在其他地方建立城池用以生活。为了抵御外敌或者他动物的攻击时需要修建城垣。因此,为了生活而建立的城市便以这样的“封建”制度相继产生了,这样的城市产生方式与西方因经济而建立城市有所不同。这也就是我国古代的城池会随着宗族的衰败或者人口的减少而消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以宗族内部“封建”的国家,必然逃脱不了宗族制度的约束,小宗要服从大宗,大宗掌管国家;在小宗内部又分为严格的大小宗,小家庭必须服从大小宗。这样一层层的服从和管辖,宗族制度维系着国家。记得在大秦帝国这影片中,有这样一个场景:为了实行商鞅修改的3律令,需要将大宗族的土地消减,最终决定这
5、件事情的是各个宗族的族长,宗族中的其他个人没有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同时在韩国的历史片,如千秋太后等片子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场景,虽然这些都是电影,超越了现实的存在,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中了解到一些与真正历史想接近的事实。 这样个人服从于宗族(家长) ,小宗服从大宗建立起来的国家,必然会导致家、国、天下之间的混同。 周之后的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一个重要的转型期,那时百家争鸣,各种思想学说各行其志,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思想碰撞最多的时候铸刑书、铸刑鼎将“法”公布于众,使人们揭开“法”的面纱。在这样一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必定继往开来。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阶段,也正是礼分化的时候,主要的代表为儒家跟法家还有
6、墨家,这时儒家提倡仁爱,法家提倡严刑治国,墨家更是以严格的行为规范来要求个人。秦统一天下以后,设立郡县,以其原有的“商鞅律令”实行统治。汉朝时期分封与郡县制并存。董仲舒事件之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治国之道得到重视。 国家的治理方式而言,周朝时的亲缘分封制度在秦、汉时受到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只是对上层的大小宗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或者称之为政治性亲族集团之间的征服,并未使宗族制度崩溃解体。分封与郡县并存,只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变化,没有达到以地域原则实行统治的地步。 三、我国法律信仰认知 朝代更替,时光荏苒,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德治(人治)与法制的4之争,都只是二者之间比重的大小而已,与礼一样
7、同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 我国古代不乏有才能的君臣,其治理社会也灼见奇效,如开元盛世、康乾盛世,同时也不乏名扬海外的法典如唐律疏议 大清律令 。这些灿烂的历史证明在当时的制度安排是适用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因此对“刑民不分” “诸法合体”的一味批判是需要慎重的。 近代五?四、一二?九以来,传统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加强,法律传统也受到冲击,从清末的变法,到近代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参照大陆法制定自己的法律,似乎这一切的转变把我们的法律传统冲击得支离破碎,但是,事实是我们并没有忘记我们的过往,传统文化依然洗礼着我们的心灵。 忽略我们法律传统中对于法律信仰最
8、低的理解治理社会的工具,大谈西方法律信仰,忽视彼此法律传统的差异是不可取的。在此我并不是否认法律信仰高层次的内容,而只是想通过梳理我国古代法的发展来重申最低的法律信仰理解。法律信仰是存在于每个社会人的脑海中,被意识所确认的。 对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学法人应当充满信心。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能过触摸得到、承认和接受我们当下的法律“信仰” ,而不是一味的将其推高,寻求最好的治理制度,最优的制度(法律)配置,最大可能的发挥个人能力,这是学法人的期望!当然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所谈仅为近期学习认知,难免会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指正。 参考文献: 51梁治平.寻求自己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叶小川.理论法学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