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改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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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摘 要 法学教学改革是当前各高校法学教育当中的热点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如何明确改革方向,切实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以培养满足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为导向,探讨当下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对策。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基层需求 基金项目:2012 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阶段研究成果;项目名称:基于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JG2012010446。 作者简介:付国印,黑河学院;谭尚闻,大庆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2、)05-222-02 法学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今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担负着关键的角色与任务,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是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也是为中国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源源不断智力支持与人才储备的良性机制。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 70 年代末法学专业恢复招生开始至本世纪初期,这一阶段中国的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式是规模的增长,在校生本科生人数扩张了近 200 倍,截止 2010年达到 30 余万人,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需求较为强烈,大量地方院校纷2纷开办法学专业,截止到 2012 年全国共有 634 所院校设有法学院系;第二个阶段是自本世纪

3、初期开始,法学教育已经从规模增长转换为内涵增长的新时期,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各个法学院系都在探索自身的良性发展方向以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而这一阶段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与院校的培养方向则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具有较强实务能力、能更适应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学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而大多数法学院校仍墨守陈规,未能及时转变培养方向或是培养目标过高,导致院校供应与社会需求脱节,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进入到了重新洗牌的阶段,这个发展阶段对于地方法学院校特别是新建本科法学院校来说尤为紧迫,如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就有被淘汰的危险。面对新形势,如何更好的调整自身,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

4、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也是应对新时期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大潮各法学院校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此外,各法学院校也应当结合自身特色从问题的共性与自身个性角度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于自身的发展出路。 一、当下法学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过高 个别院校对自身定位不够准确,人才培养目标设定过高,盲目的追求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盲目的模仿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导致教与学严重脱节,学生需要的不是老师讲授的,而老师讲授的又与学生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此外,由于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可以自主设立法学专业,但有关部门没有设置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本科3设置标准,导致很多不具

5、备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法学本科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学本科这一法学教育中最基础部分的教学质量。这种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很多院校的心态,即本来是专科办学水平和层次,却非要办本科教育;本来是一个刚刚合格的本科教育水平院校,却要盲目的追求研究生教育。笔者认为,虽然对自身定位较高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鞭策自身在短时期提高硬件办学水平,但是这种舍本逐末好高骛远的自身定位毫无疑问会动摇中国法学最为基础的本科教育质量。 (二)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不够恰当 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恰当衔接的问题是当今很多法学院校面临的的实际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其存在方式有两种,一是盲目的将法学本科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使完成司法考试成为本科

6、教育最为根本的任务,一切都向司法考试看齐,一切课程设计以及人才培养方案都要为司法考试开路;二是将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玩完全的割裂开,认为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没有直接的关系,拒绝接受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内涵,在课程设计与人才培养方案上闭门造车,自以为是。上述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第一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必然是一种应试教育的产物,即我们法学界俗称的法匠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它一般只能考察信息型知识和有限程度的法律方法、文书技术掌握情况,而完全无法考察考生的言辞技术和伦理信仰,不能全面而有效的考察考生对法律方法的掌握程度 ;第二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在校阶段的训练缺乏与司法考

7、试合理衔接,导致学生在毕业后不能迅速及时的适应法律职业,使很多毕业生被迫转行,导致法律教育资源的严重浪4费。 (三)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流于形式 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句话道破了法学这门学科的实践性本质。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在基础教育阶段应该花大力气进行实践学习,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就业后尽快的进入职业角色。诚然,经过了近 30 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各个法学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学历层次、知识储备和教师素质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教师队伍学历的提高不代表教师队伍在实践方面能力的提高,很多院校的教师都集中于发文章、搞项目、提

8、职称和出著作,鲜有教师将精力放在法学实践上。笔者就曾在课堂上向 130 名学生问过一个简单的问题: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结果无一人能够说出计算的标准以及法律依据,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深思,难道我们的本科教育就是一味的理论灌输吗?上述现象绝不是偶然,在个别院校中国家投入巨大资金开设的模拟法庭已经变成了学生的会议室;诊所式法律教学仅仅存在于向上级领导汇报的书面文件中,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这已经成为很多法学院校面临的共同且紧迫问题。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人才培养的质量,现阶段很多法学院校盲目模仿知名法学院,课程设置没有突出自身特色与办学定位。教育部在 2007

9、年将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从 14 门扩充到 16 门后提出,各法学院可在这 16 门课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特色与办学定位开设其他课程,但5是笔者发现相当多的院校有相当多的课程都是简单机械的模仿知名法学院校,如有些院校在本科阶段将法学方法论与西方法哲学设置成了学生的限制选修课就略有不妥,这两门课程的内容相对较为抽象且理论性相对较深并不适合一般法学院校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而应该列为研究生阶段课程。此外,有些院校盲目的模仿知名法学院,甚至设立英汉双语课程,抛开师资队伍素质问题不论,学生能否领会与接受还不得而知。 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是必然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经历大发展之后必然要面临着大洗牌,如何改造自身存在的

10、问题成了摆在国内各法学院校面前的主要任务,以满足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办法。 二、 以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学教学改革的主要对策 尽管各地法学院校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总会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困扰着这些院校的办学,但是这些问题也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方向,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改革对策以供参考。 (一) 找准自身定位 一个法学院校的定位,关乎着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如果定位不准会导致其在发展的道路上绕弯子,反之如果定位准确就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优势力量进行发展在法学高等教育的第二波重整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现如今很多法学院校都把争创博士点,硕

11、士点做为专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这样做对于师资力量水平相对较高,办学基础相对较好且地理位置相对较为优越的院校来说可以提升自身的办学层次,对于专业的发展来说无6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个别师资力量不强,地理位置不够优越的院校来说这种拔苗助长的发展方式会有很大的害处,笔者认为,对于师资力量和办学水平以及地理位置相对不够理想的院校还是尽量要立足于提升师资队伍素质与提高自身本科教学水平为出发点相对较为理想。 (二)教学与科研立足基础与市场需求相衔接 教学与科研是如今大学工作的两条主线,脱离科研的教学是空洞的,脱离教学的科研是封闭的。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来讲,这两项主要工作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如

12、何将这两项工作做好以满足市场需求是新时期各法学院校的主要工作。首先,应当在教学中合理分配时间,对于重要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相应的三大诉讼法给予足够的学时,并且在教学中要辅以案例,师资条件和硬件条件允许的学校还可以增加实践学时,最为理想的是将实践学时的分配占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此外,对于理论性较强相对较为抽象的课程如法学方法论和西方法哲学等课程可以作为任意选修课,提供给基础较好且有学习兴趣的学生来学习;第三,笔者认为在生源与师资条件一般的法学院校没有必要设立双语课程,这样的课程是对教学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与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定位不相符合。 与市场衔接指的是各法学院校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一

13、个现实情况,就是自己的毕业生大部分要留在本市、本省工作,各院校要对本市本省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做到充分了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自身的人才培养机制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地方特色。如西部地区面临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毕业生相对较少的问题,各院校就应结合本地特色尽量在教学上7向司法考试做出倾斜,以满足本地的人才需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对于知识产权和外贸专业的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相应地院校也可以做出适当调整。科研方面应该尽量投入优势科研力量立足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多做一些能够服务地方且有利于提升自身知名度的应用型科研项目,为自身在本地区法律界争取良好的公信力与口碑。 (三) 稳步提升司法考试通过率 法学本科教育无

14、论在一般性院校,还是在知名院校都与应试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考试仅仅是国家选拔职业法律人才的一种考试,与我们本科办学培养法律人的目标有一定距离。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的是,无论学生还是社会都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视为衡量一个法学院教学水平高低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上述这两方面问题是存在一定矛盾的。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法学本科院校来说不能完全忽视司法考试对自身办学存在的影响,也不能完全的将本科教育倒向司法考试沦为考试的培训班。只有在二者之间有序平衡,在教学上做出适当的变化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这一大趋势,另外集中一切优势力量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以获得社会和学生对自身办学的肯定。如果连续 5 年本科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一直稳步上升,也能够证明这所法学本科院校的教学是成功且具有特色的。 最后,对于各法学院校来说,以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然是法学教育教学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不改变自身,谋求发展就是死路一条,只有准确掌握时代发展脉络和趋势的院校才能经久不衰。 8注释: 郑成良,李学尧.论法.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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