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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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长沙市望城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年)(长政办函 2017125 号)、长沙市望城区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 101 号)有关规定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相关要求,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望城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区财政本级专项资金。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照

2、“ 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 则安排和使用。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统筹,区财政局配合,负责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拨付及跟踪督查等工作。第六条 区发改局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2 -(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分配与公示等,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三)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区本级专项资金,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二)会同区发改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三)

3、配合区发改局组织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环保产业及示范项目等,具体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光伏利用项目、再制造项目、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环保产业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等。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区政府审定、网站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3 -(一)公开申报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途径公开发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二)项目初审 重点审查项目是

4、否符合申报方向、项目真实性及申报材料完整性。(三)专家评审 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集体审议 区发改局召开班子会议审议专家评审的入围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五)区政府审定 将审议通过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六)网站公示 在区发改局门户网站公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七)集中支付 公示无异议,区发改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八)绩效评价 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5、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 -(二)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确定的方向和重点;能提高循环经济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第十一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为准。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组织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联合区财政局停止资金支持措施。第十三条 各项

6、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区发改局反馈,并提出变化情况说明及调整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 1 年及以上);(五)总投资额减少 10%及以上;(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四条 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季调度制度,区发改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季调度,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5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视评价情况对项目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

7、额。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区财政本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三)申报材料不实;(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企业;(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第十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欺骗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 6 -金,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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