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灾科技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招投标工作程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招投标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预算额度及内容规范采购行为的实施,监督采购活动的执行,促进廉政建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所有货物、工程以及服务,包括政府集中
2、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品目,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学院相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 120 万元执行,并随国务院发布新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限额标准动态调整。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总会计师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财务、纪检监察、资产及项目执行部门(预算负责部门)等组成,负责学院招投标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组织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发展与
3、财务处组织开展。第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组织制订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二)审批部门填报的招标计划、预算及采购方式;(三)联系、协调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四)单位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五)招投标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监督;(六)招投标档案备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七)办理其他有关招投标的事务。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一)做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范围的解释、宣传工作;(二)协助发展与财务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一)对招投标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违
4、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职责(一)建立本部门招投标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二)编制本部门招投标实施计划和预算;(三)确立招投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以及招标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四)与招标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确认中标结果;(五)招投标档案收集、整理及存档;(六)本部门招投标信息的统计;(七)接受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八)完成招投标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
5、的采购方式。对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额度(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中国地震局的审批。对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而低于公开招标额度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执行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
6、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
7、、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连续 2 次及以上公开招标流标、有且只有唯一投标人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8、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五条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第十六条 达到国务院定期公布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低于公开招标额度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执行部门参照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采购方式选择的满足条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第四章 招标准备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及批复预算,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其中,涉及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列出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需求;涉及工程的,列出工程形象内容
9、及主要工程量指标;涉及服务采购的,列出服务采购形象内容及相对的量化功能需求指标。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项目执行部门可要求发展与财务处协调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文件的编写。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修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部门内部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做好采购预算的初步核定,对设备、服务购置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对工程采购,应当核算
10、工程造价。项目执行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协助进行采购预算的确定。第五章 招标审批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前期招标文件拟订及预算核定情况,通过 OA 系统填报招标项目审批表,提交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实施招标。第二十二条 采购计划经发展与财务处初审,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采购转交资产管理处会签,由审计监察处审查后,报项目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总会计师、院长逐级审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的采购事项涉及需要学院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不含财务、资产、纪检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责),应事先完成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并在采购审批材料中提交协商结果。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修购项目
11、(货物及服务采购预算达到 500 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 800 万元),以及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发展与财务处会同项目执行部门,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学院院务会研究、党委会审定。第六章 招标实施第二十五条 采购计划审批后,发展与财务处结合采购内容构成,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根据需要商资产管理处、项目建设部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六条 除委托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外,项目执行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具体的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经项目执行部门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经确定,原则
12、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发展与财务处在学院网站主页专栏进行招标公告的转载、公告。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评标有关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学院需安排评标代表的,按照学院关于加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30 号)执行。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或明确的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对因各种原因废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办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手续。中标结果法定媒体的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的送达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在学院网站
13、主页专栏进行中标结果的转载、公告。第三十一条 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针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及结果等领域质疑、投诉,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学院财务、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项目执行根据需要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中标结果确立后,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项目执行部门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对于确需变更中标结果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学院财务、纪检、项目执行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协助。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项目执行部门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
14、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包括采购预算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制定材料、预算核定材料、招标审批材料、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公告发布材料、投标文件、评审材料、中标确认材料、中标结果发布材料、合同文本,接受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等过程性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对每项采购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发展与财务处要求代理机构做好采购实施过程材料的归集,对采购档案进行备份,并根据需要将项目采购档案交付学院档案馆存档。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接受纪
15、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正在进行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惩罚:(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1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九)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
17、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十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十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十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有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招投标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财200866 号)、关于学院进一步加强修购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31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