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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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规范确定征收范围的程序,保障公益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确定征收范围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非法方式干预确定征收范围活动。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依据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市、区(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

2、配合,保障征收范围确定工作顺利进行。第四条 确定征收范围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同步进行征收初步范围设计。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应依据主体工程推荐方案和2排迁预案,综合考虑施工、交通导行(便道、便桥)、工具及材料堆放场地等用地需要,进行拆迁方案和征地方案的设计,并出具征收初步范围图。拆迁方案和征地方案应包括施工临时占地结束后的复原方案。设计征收初步范围所依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二)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进行征收范围调查摸底。申请时应提供包

3、含初步征收范围的现状地形图。(三)项目所在的城区、开发区委托测绘等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项目所在的城区、开发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于征收范围的意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意见应包括征收范围内建议进行避让或者需整体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土地。需整体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土地,指仅有局部在征收范围内或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或项目实施后,使剩余部分房屋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建议进行整栋征收的房屋或进行整块征收的土地。(五)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对征收范围进行共同论证。建设单位应提前将3征收

4、初步范围图和城区、开发区意见分送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地、环保、交通、消防、安监、交警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邀请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论证。论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根据论证结果修改征收范围图。(六)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应当将征收范围在项目施工现场、政府网站和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参加听证会。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根据听证会结论出具正式征收范围图。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第五条 对于在确定施

5、工单位后,施工单位有特殊用地需求的项目如水治理、管线等市政工程,修改征收范围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修改征收范围图,在征收范围中增加施工用地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履行确定征收范围的工作程序。4(二)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涉及地上物征收的,由负责实施项目征收的单位进行征收。第六条 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含附图)、国土局用地意见函及其他所需的审批文件和正式征收范围图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启动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和征收范围图下达征收任务。建设单位应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启动征收。因故不能及时申请启动征收的,则在申请时应重新履行确定征收范围的工作程序。第七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即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须改变的,应重新履行确定征收范围的工作程序。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如建设单位需要,可请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向建设单位提供实际征收范围。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征收范围委托设计或测绘单位出具工程实际用地图。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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