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反腐倡廉的法治思考摘 要 反腐倡廉是我国发展之必然,但是要取得反腐倡廉的持续有效性,需要法治之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最优手段,以法治制衡权力,可以防止权力异化;法治可以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可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民众反腐权利;法治可以促进依法严惩腐败,加强国际反腐合作。 关键词 法治 腐败 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何朝晖,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3-02 一、反腐倡廉是我国发展之必然 反腐倡廉是一个国际性的国家、政府、社会的问题,也是涉及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的问题。腐败在广义上
2、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力蜕变现象。现今腐败问题非常突出并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党和政府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为此,十八大把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主线,并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新的领导集体在原来领导集体反腐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把反腐工作做得更有成效,把倡廉工作推上一个更高的2层次,净化党的纯洁性,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表现为:提出了“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的口号,明确了反腐败
3、“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强调了“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持“老虎” 、 “苍蝇”一起打,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形成惩腐高压态势,重点在于“三度”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查处速度、对不正之风保持零容忍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实践。 二、法治是反腐倡廉的必要基础 要使反腐倡廉具有科学性、可持续性,按照我国新领导集体的要求,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4、,即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腐败治理,开启“依法反腐”新路径。因此,进行反腐倡廉的法治思考具有现实意义。 (一)法治是迄今为止国家、社会治理的最佳路径 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就是要求国家、政府、公民在其主体各项运行中尊重法律的规定,依法管理、执政、活动。国家要依据宪法确立国体,建立国家机构体系;政府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履行好行政职责;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正确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偏离权力、滥用权力、侵犯权利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 “现代社会是一种秩序化的社会,而法治则是秩序3化社会最常用的和最有力的保障手段之一” 当今腐败现象是我国未能通过法治建
5、设来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后果。 “用法律统治社会,是至今为止最可信任和具有安全感的管理方式。 ” 只有推进改革,加强我国法治建设,规范权力主体和权力行为,才能很好地改变腐败现象。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为加强我国法治建设、提升制度文明开启了新时代。 (二)以法治制衡权力,防止权力异化 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异化。腐败是权力拥有者利用权力进行权权交易、权利交易、权色交易、权力滥用、权力私用,改变权力本来使用
6、的宗旨,出现异化的现象。因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而腐败与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现代政治应是民主政治,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必须理顺公共权力关系,为此,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以保证社会管理的有效进行,防止权力异化。“采用权力制衡办法合理、合法、有效地限制权力产生的负面属性,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行为,达到减少腐败的目标,实现拒腐防变的期望。”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这是体现了中央在改革纪检体制中由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认识的深化,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权力制衡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法
7、治原则,因为道德不能从根本上约束权力,4权力必须分权,然后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而权力制衡需要法治来保障,同时也是形成法治秩序的制度性架构,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职能和价值。(三)法治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除了通过法治构建权力制衡机制外,更重要的是确保权力的合理分配和依法正确行使,即权力法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任何权力的配置集结众多功能于一体,没有边界,必然会引起腐败。因此,权力的配置需要通过法治进行合理的定位和分配,从而确定每一项权力的边界。权力与权力之间要通过法治建立起互相制约的机制。我们要通过宪法确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
8、外,还要通过法律明确政府的权力界限,减少政府因过多干预民众生活和市场经济活动而产生各种权力寻租机会。同时,通过行政活动法治化过程,达到政府部门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分治,来确保政府是法治的,减少人治的内容,创造政府清廉、干部清正、政治清明的环境。公权力在运用过程中要遵循权力的宗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中涉及反腐问题中提出“今年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 ” 新一届政府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为调动民众与市场主体的积极
9、性、推动经济发展创造了公平、宽松的环境。另外,在对权力监督过程中,加强国家依法审计可以有效推进问责机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制度的5落实,在依法揭露问题的同时揭示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缺陷,进而作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弥补漏洞、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构筑起了预防腐败的“防火墙” 。 (四)法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民众反腐权利 “反腐倡廉建设的民主化是水,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化是渠。通过民主化,夯实民主监督的社会基础,使得体系内监督与体系外监督两种模式完美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立体监督体系。 ” 民主是与专制、专横相对应的概念和状态,专制集权是产生腐败的重要背景和环境,即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10、党内腐败跟党内没有民主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党的理论再如何代表人民利益,但是由于没有实施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度机制,该腐败的照样腐败,并且出现反腐不胜其反的现象。因此,只有真正建立了民主制度和民主机制,并通过执政党内的民主推动社会的民主,才能从根本上做到反腐有力,同时净化反腐的土壤,建立好反腐的支撑点。党内民主需要党规党纪来形成制度化机制化,同样社会民主也需要法治来之制度化机制化,从而确保社会民众(人民)真正享有民主的权利,来实质性地监督党和政府的行为。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在法治观念的指引下通过法治化来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新一届党中央将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
11、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同样,反腐倡廉除了需要规范权力和权力制衡之外,更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民众作为社会主要主体和人民主体,是权力来源之体,民众对反腐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它是制约和监督腐败的社会基础。什6么时候权力失去民众的监督就会出现腐败。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发挥民众参与、支持反贪工作的制度,鼓励民众对贪污腐败犯罪的举报和对反贪工作的协助,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工作权利、财产权利,增强民众对反贪工作的信心,推进社会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是我们反贪工作决策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 为此,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公民
12、社会、民众力量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有效发挥其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 (五) 完善反腐倡廉立法,强化司法独立,依法严惩腐败 首先,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们要针对反腐倡廉薄弱环节,通过立法规范从政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建设,健全反腐倡廉监督机制。最近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有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其次,为了更好地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减少各种干扰,必须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依法独立地对腐败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裁决、执行,坚持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消除查处腐败犯罪可能出现的特权现象,不管“苍蝇”还
13、是“老虎” ,有腐必惩。最后,依法严惩腐败是反腐倡廉核心的重要内容。由于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反腐败零容忍原则,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同时,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 ,对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通过深化改革来推进反腐倡廉工7作,为依法严惩腐败、预防腐败创造了条件。 (六)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力推治理腐败进程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开放性的加强,造成了腐败问题的国际化,腐败对一国经济发展和政治合法性的危害往往超越
14、国界,国际商业活动中贿赂行为的活跃化、贪官外逃、赃款外流、离岸洗钱等腐败犯罪已经非常普遍。构建全球腐败治理机制已成必然。客观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民间组织、国际组织、相关国家政府和一些国际社会活动家积极投身于全球腐败治理机制的构建,出现了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反腐公约、条约,推动相关国家完善国内反腐法律,推进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2003 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形成。外逃贪官引渡、资产追回和返还、联合侦查、司法协助等成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规则,因此,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反腐倡廉上加强与国际接
15、轨,共享反腐经验、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着力打击携巨款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强化对在国外存有巨款的国家高层腐败分子的案件侦破和惩处,提高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有效性。 注释: 马天山.中国的法治与法治的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16 页. 陆剑锋.对法学及法学研究功能的十点认识.法制日报 2014 年 02月 08 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8156 页. 吴振钧.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44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3-13 21:30. 关仕新.法治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基石.检察日报/2012 年 12 月 7 日/第 3 版. 丁寰翔,等.我国内地反贪局运行的法律制度思考.政法论丛.2007(1).第 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