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 高雄科技 大學 ( 第一校區 )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書 姓 名 學 院 到校 日 期 年月日 系 所 擔任教授日期 年月日 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 請勾選 備註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情形 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期間。 是 否 (教師 ) 經核准之 全時出國講學、研究、 進修 或休假研究已結束於 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是 否 (教師 ) 前次教授休假研究 , 未 於期滿三個月內就從事之研究成果 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 是 否 (教師 ) 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是 否 (教師 ) 不予採計教授休假研究之 年資 歷次 核准教授 休假研究期間: 曾申請 自
2、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未曾申請 (教師 ) 申請休假研究之年資,不含休假研究期間之年資 。 擔任教授後 借調 之情形 : 曾借調 借調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教師 ) 借調其他機關 (構 ),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算服務年限;借調四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份,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 返校授課 且未支鐘點 費 (折半計算 年資 ) 未 返 校授課 (不計 年 資 ) (教師 ) 未曾借調 (教師 ) 擔任教授後 留職停薪 二個月以上之情形 : 曾留職停薪 二個月以上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未曾留職停薪 二個月以上 (教師 ) 曾以留職
3、停薪在國外講學、研究等超過二 個月者,申請休假研究計算服務年資應予扣除後,再併計前後服務年資 。 本次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之 期間及待遇 期間 一學期: 連續在本校任專任教授三年半以上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個學期 。 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教師 ) 1.休假研究以學期為單位。 2.休假研究,限定在核准之日起一個學年內完成;分段休假研究,限定在核准之日起二個學年內完成。 3.服務年資合計 超過申請休假研究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假研究 時 計算。 一學年或 分段兩個學期: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國內外大學任教滿七年以上,且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得申請休假研究工作一學
4、年,或分段休假研究兩個學期 。 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及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教師 ) 待遇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支領一 份專任薪給為限,得由本校或其前往研究、任職單位發給。若其他研究、任職單位發給之薪給未達休假研究教授現支薪給標準時,由本校補足差額。 本校支給 由 前往研究、任職單位發給,每 月 元,本校補足差額, 每月 元。 (教師 ) 教授專任薪給有前往研究、任職單位發給情形,教授應主動通知本校人事室。 資格形式審查 人數限制是否符合規定: 每學年教授休假研究,與全時性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數,以每系、所 (中心 )教師人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教師人數不足
5、一人時,以一人計。 教授申請休假研究當學年: 教師人數: 人 業已申請 全時性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數 : 人;教授休假研究 人 (系所 ) 原教授所授之課程,系、所(中心)不得要求增加專任教師員額支應。 確認教授休假研究之基本資料、申請資格條件、各系所人數限制是否符合規定 。 是 否,原因: (人事室 ) 累積剩餘 教授 休假年資 : 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年資 年 月 -不予採計 教授休假研究年資 年 月 本次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所使用之年資 (3 年 6 月或 7 年 ) =累積剩餘 教授 休假 研究 年資 年 月 (人事室 ) 休假研究年資採計至 本次 申請休假研究前一日止 。 申請人簽章
6、人 事 室 核章 系 所 主 管 核 章 本案業經系所教評會 學年 度 第 次會議通過 (附會 議資料 ) 核稿 院長 核 章 校長批示 備註: 一、申請程序: (一 )教授休假研究應檢附本申請表、計畫書,經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送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備查。 (二 )休假研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或取消者,應於休假研究開始前,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 二、教授休假研究期間應專事學校所核准之研究或任職之工作,不得兼任本校行政主管職務、各項會議委員、導師或擔任與休假研究計畫無關之專任工作。若在本校授課,其所支薪給係由本校發給時,不得支領鐘點費;若所支薪給係由前 往研究或任職單位發給時,得支領兼課鐘點費,惟每週最多以四小時為限。 三、 教授休假研究,應於期滿三個月內就從事之研究成果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 四 、服務義務: (一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校服務義務期間為休假研究之等長時間。 (二 )教授申請休假研究者,應預計休假研究後,返校服務義務之期限,不得逾其退休生效之日。惟退休前尚有累積剩餘休假年資較服務義務期間長,且已向學校提出休假研究書面報告者,不受服務義務期限之限制。 (三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未返校履行服務義務離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 例,償還休假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