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581943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摘 要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关键词 反悔权 比较考察 消费者 作者简介:李嘉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

2、: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8-02 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易言之,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早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消费者2反悔权之前,淘宝网在 C2C 平台确立了“7 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该种营销手段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雏形。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

3、权与公平交易权;促进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拉动内需;同时,有利于打破权利救济的阻碍,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性格” 犹如世界上不会有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人一样,消费者反悔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性格” 。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法律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退货而无需支付违约金。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意味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悔权才能得以适用,如分期付款、分时度假、网上交易、直销、上门销售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种交易类型: 一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间很长的销售合同,如分

4、时度假;二是经营者不在其营业所在地,而以对单个消费者劝诱的方式进行销售,如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无法亲眼看到经营者及真实商品,在没有充分了解商品及其商家的信息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或服务。2014 年3 月 15 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所涉范围即为该种类型。这些消费合同的交易模式与传统的坐商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交易模式大多数是远距离的或未来长期的,很多合3同已经生效但是双方的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同时,由于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也引起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3.无因性 行使反悔权时,消费者无需向经营者说明任何理由,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这一原则在世界各

5、国达成共识,无因性在最大程度上把利益的天平倾向于消费者,从而更加有利于对其进行保护。 4.免责性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后,只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初的状态即可,而不用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消费者存在过错,如冲动消费,也无需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5.单方面性 单方面即意味着该权利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一方享有的,作为相对方的经营者则不享有该种权利。而且,消费者只须将反悔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相对方,经营者不能拒绝。赋予消费者单方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谋而合。 6.非司法程序性 通常的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因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昂以及举证较为困难等问

6、题而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少消费者因此就放弃了维权之路的继续进行。而反悔权的行使仅要求消费者将反悔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经营者即可,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比较法考察 反悔权虽然在各国的名称不同,但是内涵是一致的。有些国家的法4律给予消费者在消费合同生效后合理的考虑期限,并将之规定为“犹豫期”或“冷却期” ,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在此期间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货。 (一)德国 在德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被称为“撤回权制度” 。 德国民法典分别规定了电子商务、上门交易、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异地交易、支付延期、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和其他融资援助、融资租赁合同、分期供应合同、分期付

7、款交易合同的反悔权。 适用撤回权的除外情况, 德国民法典第 312d 条第 4 款规定:(1)应消费者要求定做的或使用有效期较短的货物;(2)已被消费者拆封的录音、录像或软件;标的为报纸、杂志、画报的;(3)提供打赌和抽彩中奖服务的;(4)以拍卖方式订立的;(5)标的为提供货物或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容易波动,不为经营者所控制的标的。可能是基于拍卖自身性质,法律将以拍卖方式的订立的合同排除适用。因为在拍卖场合如果随意反悔,就会出现对于同一件物品多次拍卖的现象,不符合经济原则。同时,书面通知以及退回标的物的行为推定,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方式。就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以合同为分类基础,对经营者的

8、撤回说明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德国民法典第 357 条作了专条规定。由于撤回权被视为特殊的法定解除权,所以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适用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对消费者有利为限,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变更这一法定后果。易言之,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如果与合同恢5复至履行之初的状态相比,合同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对于消费者更好,那么反悔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如今的网络交易中,仅仅是为了“出一口气” ,某些不理智的消费者有可能会滥用消费者反悔权。这对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以及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都极为不利,也不利于交易的良性发展,这是德国防止撤回权被滥用而作出的事前预防。 (二)美国与欧盟 概括

9、起来,在美国,消费者反悔权大致适用于直销、上门交易、远程购物及分期付款、信贷方面。美国法在消费者反悔权上的一大特点是将权利的行使期间规定得更为具体。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期间是 3 天:从记载着告知事项的书面文件交付之日开始,第 3 个交易日的午夜时止。同时,对于经营者返还价款的时间也作了相应规定:为收到解除通知之后的 10 天内。 欧盟在 1997 年颁布的欧盟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第 6 条规定,从收到货物之日起 7 天内或者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7 天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有关反悔权制度,欧盟法的特点是对于除外情形规定得较为详尽:(1)反悔期内已经接受服务的;(2)

10、价格取决于市场波动的货物或服务;(3)消费者订制的或易过期、损耗的;(4)已经拆封的视听记录或软件;(5)订阅报纸、期刊或杂志的合同;(6)游戏或抽奖服务。由于服务是无形的,不像货物等实体,可以返还,服务难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以欧盟法规定反悔期内已经接受服务的,不得行使反悔权。 三、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建议 6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将消费者反悔权纳入法律体系。该法第 25 条明确了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外情形:(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

11、报纸、期刊;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期限: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除此之外,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于排除反悔权适用的情形、消费者与经营者在退回商品时的义务方面也作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有学者曾提出将消费者反悔权列入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从而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适性,这意味着不考虑消费方式和商品服务的类型,一概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反悔的权利。这样会过分地加重经营者的负担。而德国法学界也曾发出这样的警告:若消费者撤回权未与特定的合同类型相联系,有可能最终沦为一个无法正当化的一般的撤回权;并且因为撤回权无条件地泛滥,则更可能会给交易安

12、全与合同信守带来毁灭性的的打击。 但是,新消法将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未免过于审慎保守。在笔者看来,消费者反悔权还应适用于交易标的特殊的合同,如分时度假、大额消费信用合同等,由于标的特殊、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交易风险并不十分了解,许多商家常常利用这一点吹嘘夸大商品的优势之处以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常常是在事后才了解到商品的劣势以及风险而追悔莫及。许多国家基7于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在这一类交易领域消费者被赋予反悔权,以此来督促商家充分披露信息和履行告知义务,促进良性竞争。 (二)行使期限与滥用权利的规制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 7 日内退

13、货,并未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反悔期延长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参考英国与德国的做法,规定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前反悔期不予起算或者自动延长三个月,并且在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举证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此外,为了防止反悔权的滥用,应规定排除适用反悔权的情形,但经营者须承担举证责任:(1)由于消费者明显过错的检查行为致影响二次销售的,或确已使用商品的;(2)除非消费者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将导致经营者有重大损失的;(3)其他法定情形。 注释: 彭玉旺.论消费者撤回权及其制度重构.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9(19). 卡尔?拉伦茨,曼弗雷德?沃尔夫,孙宪忠译.德国民法典评注.环球法律评论.2006(4).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