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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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编 绪论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中国刑事诉讼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教材 P4)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中国的 刑事诉讼法 是指 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教材 P4) 2、 刑事诉讼法的 渊源 ( 1) 宪法; ( 2) 刑事诉讼法典 : 79 年制定, 96 年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它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 3) 有关法律; ( 4) 有关 法

2、律 解释; ( 5) 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 (教材 P5 6)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教材 P7)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教材 P10 12) 1、目的: 为了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 任务: (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3、,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五、刑事诉讼的 目的 (教材 P37 38)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保障人权。 ( 1) 保障一般社会大众的人权; ( 2) 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 3) 保 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诉讼效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 六、刑事诉讼的 职能 : 控诉 、辩护 和 审判 。 (教材 P41) 第二编 总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教材 P73)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

4、接受理的侦查、提起公诉。 2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教材 P75 77)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没有权力机关 ) ( 1)外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内独立:独立审判,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 2)区别于西方司法独立:西方是法官的个人独立; 中国设审判委员会,集体独立。 ( 3)注意: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独立的含义: 检察院仅仅对外独立,内部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有监督权,但不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

5、(全面监督 ) (教材 P84 85) 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自接到立案通知书后 15 日内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审判监督。( 1)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 2)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 反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 ( 3)抗诉权: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6、获得辩护 (教材 P87)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 1)不受时间限制;( 2)不受案件范围限制。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又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 帮助,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辩护。 4、在具备法定情形时,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教材 P88)

7、 1、含义:( 1)定罪权只能由 人民法院 行使; ( 2)定罪权必须依法行使; (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A)区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称谓。 ( B)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 C)疑案作无罪处理:我国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教材 P90)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3 (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8、 6)其他法律规定 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教材 P50 53) 1、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3、 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与公安机关除立案范围外完全相同;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公安、海关双重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教材 P57 65) 1、 概念( 排除公 安司法机关

9、工作人员 ):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 当事人: 当事人, 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 ( 1)被害人(公诉案件) : 被害人 , 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 ( 2) 自诉人 :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a) 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 b) 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 3、 其他诉讼参与人 :

10、 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 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 1)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是指 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 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成年,则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 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 10-18)和无行为能力( 10 以下)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被告 同意,被告不同意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上诉);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 2)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 是指当事人或其法

11、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 被害人 、 自诉人 和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和 法定代理人 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 近亲属 可以委托, 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辩护人就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 3)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 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 4) 证人 4 A、 证人的概念: 证人 , 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B、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

12、的人,单位不能是证人。 无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年幼的 并且 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的人。 C、权利:查阅 证言笔录 (有错可要求补正);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 本人 及其近亲属 的安全。 ( 5) 鉴定人 A、概念: 鉴定人 ,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B、 与证人的区别 : 了解案件的时间途径不同:证人 -案发时;鉴定人 -诉讼过程 作证对象不同:证人 -一般性事实;鉴定人 -专门性事实 能够被申请回避:证人 -不可以;鉴定人 -可以 ( 6)翻译人员 也是回避制度的

13、适用对象。 第六 章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公检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以及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一、立案管辖 : 立案管辖 ,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 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教材 P94 97) 1、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 1) 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 侵占 私人财物 绝对自诉 ) (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伤害、重

14、婚、遗弃 。 (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起诉时应提交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不起诉、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 1)贪污贿赂犯罪。 (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 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

15、案 、破坏选举案) ( 4)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和专门管辖 。 (教材 P98 100) (一) 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 , 是指各级人民 法 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 1、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 高级人民法院 :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

16、的重大刑事案件。 3、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以下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交给基层法院审理)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 4、 基层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 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C、数罪就高不就低 ,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需要并案处理的案件 : 只 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

17、院管辖。 (二) 地区管辖 : 地区管辖 ,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教材 P100 101) 1、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管辖不明、流窜作案、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情况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 ( 1)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 3) 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应以单位所在地管辖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三)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是指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

18、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教材 P101 102) ( 1) 管辖不明的案件 : 应进行 协商, 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 (逐级上报,不可直报最高院) ( 2) 有管辖权但客观 上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管辖;上级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定其他 人 民 法院审理 ) ( 3) 指定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 四 ) 专门管辖 : 专门管辖 , 是指 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教材 P102)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无论主体是军人还

19、是非军人 。 (2)军人违反职责罪;无论发现时退伍与否 。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军事法院管辖;退伍后发现的 地方法院管辖;入伍前 犯罪,服役期间发现的 地方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 1) 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 2) 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 特殊案件的管辖 (教材 P103) 6 1、 国际公约规定的 罪行 ( 抓获地 中级法院 ):基于普遍管辖原则 2、 中国船舶( 最初停靠地 ) 3、 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 国际列车(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 协议; 没有协议

20、 的 , 最初停靠站所在地 或者 目的地 ) 5、 驻外领使馆 ( 主管单位所在地 或 原户籍所在地 ):一般指使领馆人员犯罪 。 6、 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人犯罪的 。 7、 外国人( 入境地 中级法院):在境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 。 8、 漏罪 :( 1)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 2)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 ( 3) 由该 地法院管辖。 9、 新罪 :( 1) 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 2) 脱逃的 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 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 第 七 章 回避 (教材 P104 108) 一、 回避 制度 的概念

21、: 回避制度 , 是指侦 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 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 、回避的适用人员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三 、回避的理由 :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22、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包括介绍案源、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情形) 6、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 。 四 、回避的种类 :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 五 、回避的程序 1、 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 2、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但可以 经授权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 回避的 决 定权主体 ( 1)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翻译、鉴定、书记员在民诉中由庭长决定即可) ( 2) 检察

23、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与检委会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 3)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5、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 1) 程序是否停止: 侦查阶段不停止,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暂停。 7 ( 2) 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者机构决定其效力。 6、 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机关是 原决定机关 。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一 、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教材 P113 115) 1、 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

24、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 时间: ( 1) 公诉:自移 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 ( 2) 自诉:随时 。 3、 人数: 1 2 人。 (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 二、辩护人的范围 1、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 1) 律师 :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 社会提 供 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2) 社会团体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 (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人一般不能是辩护人,除非是近亲属。 ) 2、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

25、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1)到( 3 )为 绝对排除 (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注意: 4、 5、 6、 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 三 、辩护的种类 (教材 P117 118) 1、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 : 委托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

26、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 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 :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其中包括“可以”和“应当”指定的情形: ( 1)“可以”指定 (了解, 7 种情形) : 教材 P118 ( 2)“应当”指定( 重点, 四种情形 ): 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审判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 。 四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教材 P120 122) 1、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的诉讼权 利 ( 1)独立辩护。 (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8 A、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

27、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程序性材料为主 B、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 C、 如果是其他辩护人(非律师辩护人):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都要经过批准。 ( 3)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但 经其同意 。 B、向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控方证人) 取证:要经法 院、检察院 批准,且其本人同意。 C、辩护人申请检察院、法 院调查取证 ; D、 如果是 其他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 ) :没有调查取证权,但可以申请。 ( 4)提出辩护意见权。 ( 5)获得通知权。 ( 6)参加法

28、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 7) 经被告人同意 ,提出上诉的权利。(近亲属也有此项权利)(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辩护人独享)、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只有此项权利)。 注:取保候审申请权: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本人 ; 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 ; 律师辩护人 ; 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 (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 10)拒绝辩护权 。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 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教材 P122 (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

29、伪证。 ( 2) 不得违法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能接受对 方 当事人的财物。 ( 4)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五 、刑事诉讼代理 :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参 加 诉 讼 , 进 行 活 动 ,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代 理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的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 (教材 P123 126) 1、

30、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的代理 : ( 1) 代理人产生的时间 : 审查起诉阶段 。 ( 2) 权利 : 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 但无会见权( 会见权 是 辩护人的专门权利) 。 2、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的代理。 (代理人产生时间 : 随时) 3、 附 带民事诉讼中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 代理: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时;自诉案件 随时 。 第 九 、十 章 刑事证据 一、 证据的概念: 证据 , 是 指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教材 P129)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9 1、 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作为案件的客观物质痕

31、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捏造的事物。 2、 关联性 : 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 合法性 : 合法性,又称为法律性,是 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允许。 ( 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 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所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

32、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明对象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教材 P135 137) 1、实体法事实 : 实体法事实,是指 即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 1) 犯罪构成 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 ( 2) 量刑情节 法定、酌定 。 2、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 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 、证明责任 (教材 P138 140) 1、公诉案件 证明责任的承担: 公诉机关承担,侦查机关、被害人辅助 ,法院没有证明责任。 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 例外情形 :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 2)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33、、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2、自诉案件:见立案管辖部分 。 五 、证明标准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 达 到 的 程 度 的 要 求 。 本 部 分 了 解 即 可 (教材 P141 144) 1、立案: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2、逮捕: (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系犯罪嫌疑人所 为 ; 不必将所有证据查证属实,有部分即可。 (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3)必要性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需要的。 3、侦查终结 : 犯罪事实清楚,

34、证据充分 。 4、审查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客观证据标准 6、疑罪从无 :价值: 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障, 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诉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 六 、证据的法定形式 (教材 P153 167)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 场所和 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 实物 和痕迹。 (物证的照片也是物证。) 2、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10 其他物品。 3、 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 :

35、被害人陈述,是指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就其被控诉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 口供 。 口供证明力: ( 1)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 2) 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没有口供,有充分证据也可以定罪 ; ( 3) 共犯口供(仅凭此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 。 6、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 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的书面结论 。 鉴定结论的 种

36、类有: A、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 对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争议的精神病鉴定 C保外就医 的鉴定 ); B、 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后者只能作为参考。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 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A、勘验:对现场描绘,画图、录像、拍照,( 区别于视听资料,两者制作时间、制作主体均不一致 ) B、检查:对人身进行 。 8、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 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教材 P168 170) 1、概念: 强制措施 ,

37、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2、特点 :( 1) 主体法定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 2) 特定的使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 3) 特定目的: 保障刑事诉讼获得的顺利进行。 ( 4) 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3、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刑 罚 行 政 处 罚 强 制 措 施 对象 有罪的人 违法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 适用主体 只有法院可以判决 行政机关 公 、 检 、 法 目的 惩罚 惩罚 预防危害性扩大,保障诉讼过程顺利 4、扭送 : 扭送, 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公、检、法处理的行为。 ( 1) 性质: 不是强制措施。 ( 2)适用主体: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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