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药剂科药剂科 2007.6刘卫 2007.6刘卫 2007.6 处方管理办法 的核心 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临床用药秩序。 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患者,可以持处方到其他地方购药。也可以自行选择同一通用名下的更廉价的药物。 能够更方便的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患者的用药史。 建立了全国医疗届沟通的平台,患者可以回当地顺畅的序贯治疗。 刘卫 2007.6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 ”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宗旨宗旨刘卫 2007.61、第一条阐明制定本 办法 的法律依据与目的v依据: 2个法律; 2个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修订主要内容刘卫 2007.6v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 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 促进合理用药 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刘卫 2007.62、第二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v定义:定义: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技术职务任
3、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以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医嘱单 ” 刘卫 2007.6v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 要符合以下四条的规定:要符合以下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在执
4、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后方有效 ”刘卫 2007.6 医师去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从事诊疗活动时处方权问题:因诊疗需要医院可授予处方权 是医院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属违法刘卫 2007.6 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处方权 ” 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 第十二条规定: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第十二条规定: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刘卫 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