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监管2013-72009-62主要内容l 引言l 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l 第二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许可管理l 第三节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辐射防护l 第四节 射线装置应用中的辐射防护l 第五节 放射源使用、贮存的监督管理l 第六节 大型辐照装置的辐射监督管理l 第七节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源返回生产厂家或送贮的政策l 第八节 核技术利用废物贮存库场址选择的特点和基本要求3l 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了: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法进行,依据的法律主要由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和部门规章几个层次构成。 它们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的法律规定。4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是 我国目前核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其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或活动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5l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
3、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 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于续 ;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许可证 ;并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l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技人使用 。l (3)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 单独存放 ,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l (4)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4、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 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废旧放射源交回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l (5)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l 另外 ,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密切相关,或者说经常使用的专业性条例和标
5、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49 号 颁布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该 条例 自 2005 年 9 月 14 日发布, 2005 年口月 1 日起施行。l 还有 2006 年 1 月 18 日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原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2011 年 4 月 18 日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 第 18号令 ) l 相关的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l 辐照装
6、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7568-2008) l 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10252-2009) 等。7第二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许可管理l 一、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l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l 三、许可证的申请l 四、许可证的审查 l 五、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领、延续与终止 l 六、许可证的安全监督管理 8l 核技术利用类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核能技术,除在核能开发领域 (在此领域称为核设施 )之外的所有领域中的应用。具体说来则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l 这类应用主要包括:l 工业无
7、损探伤,料位测量l 科研领域的示踪试验l 医学领域的诊断和治疗l 公安领域的烟雾报警l 海关上使用的钴射线检测仪l 地矿部门使用的中子及 测井l 农业领域使用的辐射育种、保鲜9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l 1.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 类、 类、 类、 类、 类,将射线装置分为 类、 类、 类。 分类l 2. 使用 类放射源和 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l 3. 以上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简称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l 4. 一个辐
8、射工作单位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l 5.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 同时分别 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l 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通报 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l 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 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10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分类1. 放射源l 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 、 、 、 、 类,五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l 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 1 h 就可致人死亡。l 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l 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儿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l 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l 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l 常用不同核素的 64 种放射源按下列表 10 -1 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