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内容: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 (五)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 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导致严重后果的;(七) 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三) 现场检查 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
2、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六) 放射性标识标志 设置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七) 安保制度和应急计划 (预案)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八)辐射事故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万元 的,并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无许可证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