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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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法总目录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2 第一节民法通则 .2 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1. 民法的调整对象( M2) .2 2. 民法的基本原 则( M3/M4) .2 3. 民事法律 关系 的概念和要素 .2 二、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 1. 自然人 .3 2. 法人 .6 三、 民事权利 .8 1.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8 2. 债权 .9 3. 知识产权 的种类 . 14 4. 人身权 的种类和内容 第 99-103 条 . 14 四、 民事法律行为 . 14 1. 民事 法律行为 的概念第 54 条 .

2、14 2. 民事 法律行为 的有效要件第 55 条 . 16 3. 民事 法律行为 的 形式和效力 . 16 4. 代理 . 18 五、 民事责任 . 19 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19 2.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 . 20 3. 共同侵权 . 22 4.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及其适用 第 134 条 . 22 5.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 2.3 侵权之债) . 22 6.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 23 六、 诉讼时效 . 24 1. 诉讼时效的期间 :. 24 2. 诉讼时效的中止第 139 条、解释 172. 25 3. 诉讼时 效的中断

3、 第 140 条 . 25 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26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 原则 第 142 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 26 2.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 143 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6 3. 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第 144 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26 4. 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第 145 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6 5.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 146 条(侵权行为地法律(行为、结果),共同住所地法律) . 27 6.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第 147 条 . 27 7. 涉外抚养的法律 适用 第

4、148 条(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 27 8.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 149 条 . 27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法通则 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 民法的调整对象( M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 ( 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人身关系: ( 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 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 2. 民法的基本原 则( M3/M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5、,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 。 平等原则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等价有偿原则 :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 自愿原则 : 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 “意思自治 ”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6、会公共利益 。 公平原则 : 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 民事法律 关系 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 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

7、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 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 ;相对权与绝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 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 “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 “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

8、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

9、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包括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0、 自然人 、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1. 自然人 1.1 民事权利能力: 指公民依法 享有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9:公民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M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1.2 民事行为能力 : 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M11-M13 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

11、,还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

12、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 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

13、、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 没有 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 缺乏 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当事人是 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14、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3 监护 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 12) 监护是为了 监 督和保 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为其设定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 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 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15、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须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并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意

16、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含义的区别,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 或者 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

17、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 变更监护关系 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18、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无权取消 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 夫妻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

19、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精神病人 的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 3) 成年 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并经精神病人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 村委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监护资格

20、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单位)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有关单位指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诉讼,由法院裁决,裁决时可按上述顺序。而前一顺序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视情况征求其意见。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

21、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造成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 18 岁,而诉讼时已满 18 岁并有经济能力,应承担责任,没有经济能力则由原监护人承担。 夫妻离婚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的,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给予 适当 赔偿。 1.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解释 25、 29) 宣告失踪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

22、的制度。M20-22。(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 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人。) 公民 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 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23、用( “其他费用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zhangsf110:注来自网络: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 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 “抚养 ”,平辈亲属之间的 “扶养 ”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 “赡养 ”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 “扶养 ”则属于狭义的。

24、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 “扶养 ”,其 “扶养 ”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 “扶养 ”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 分别指称。 ) 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由代管人为原告和被告。 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其财产权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 或者 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M23-25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下落不明满 4 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25、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或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 或 经意外事故由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 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被 宣告死亡人 出现 或者 确知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撤销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时间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后的,宣告的法律后果有效,但自然死亡前的行为也同样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26、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以不予返还 。 配偶尚未再婚的,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认定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不应准许,都同意的除外。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 居住地 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1.5 自然人的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6 经常 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

27、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法人 2.1 法人的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2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 或者 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

28、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3 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M36 M42 M43

29、 M48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因其宗旨、任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内容也不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指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2.4 法定代表人 : 依照 法律 或者 法人组织章程 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例如企业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机关法人的首长。

30、 2.5 法人的住所 : 指 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M39 法人的 住所 只能有一个。 场所 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 2.6 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M44-46 企业法人分立、合 并或 有其他重要事项 变更 ,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 并 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终止 :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 ,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

31、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清算组织应在法人登记机关进行 注销登记 ,并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 。 企业法人 解散或被撤销 的,应当由其 主管机关组织清算 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 被宣告破产 的,应当由 人民法院组织 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 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32、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7 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M49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六 )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国知局为公法人,专利开发公司为私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司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学校、医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基金会) 1 其他组织 (部分 ):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 公司办事处 (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 )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民

34、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联营企业 (法人联营,非法人联营 ) 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投资,不具法人资格,无限连带责任 ) 补充: 1.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均是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 补充 2:来自网络。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

35、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业的概念:如果法人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的 ,由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业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

36、担。 三、 民事权利 1.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网络大搜索,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区别: ( 1)公民的财产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 财产所有权、准物权、债权及债权、知识产权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 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经过授权依法享有的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有: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等 。 ( 3) 指非财

37、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 产享有的占有的和收益的权利。 1.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按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 所有权、 集体 所有权、 个人 所有权、 社会团体 所有权(第 73、 74、75、 77 条) 2)按权利主体数量不同 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共有)(第 78 条) 3)按物可否移动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财产权:物权 (自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产权 继承权(期待权利) 网络搜索: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38、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 所有权 是可以进行分离的。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 所有权 与 所有权 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 所有权 ,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 自物权 。 自物权 只有一种即 所有权 。 他物权是对 自物权 以外的各种物权的总称。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物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原所有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他物权。他物权实际上限制了 所有权 ,所以又称为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分为 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担保物权 :担保法只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2 财产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因买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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