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陆法系第三人惊吓损害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摘 要 张文显教授认为: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第三人惊吓损害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侵害人、受害人及第三人,对于侵害人和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中都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第三人的损害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模糊,这里的第三人具体是否仅仅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还是包括了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研究,通过比较,藉此希望对我国的第三人惊吓损害制度有所借鉴价值。从而完善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大陆法系 第三人惊吓 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王琨,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
2、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7-02 一、大陆法系关于第三人惊吓损害理论与实务 (一)德国的理论与实务的分析 1.德国法规定剖析 从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来看,将人身损害的诉讼原告资格仅仅限于直接受害人,而并没有赋予第三人对于侵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但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844 条与第 845 条,由于受害人的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用、抚养请求权的丧失、或者失去受害人导致2的生活费、劳务费用(一般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继承者) ,作为一个间接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是间接受害人固有的请求权,因此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一个权利扩张。从中我们可
3、以分析出,德国侵权法中原则上是不考虑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第三人对加害人提出请求权。 2.德国的司法实践 1931 年 9 月 21 日德国帝国法院( RG) 对首例第三人惊吓损害作出了判决。该案例中的一位母亲因为听到女儿因车祸去世后,虽然没有在现场亲眼目睹,但是这位母亲已然因听到噩耗导致身体受到了损害,因此原告要求法院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法院支持该诉求的理由是间接损害,但是德国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将第三人损害认定为间接损害将会导致概念的混乱,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德国的联邦法院在一个裁判中指出了:第三人惊险损害不仅仅是在医学上,而且按照正常人的观念,也被看作为身体健康受
4、到损害。因此,通过上述司法实践,我们得出德国司法中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虽然有医学上的损害,但是不具有常人的常识认同,也不能提出赔偿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必须有一定的基础。 (二)日本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1.日本法律规定分析 日本的民法第 709 条:“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造成侵害,对于因此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接着在 710 条中规定了损害包括了财产之外的损害。同时,在711 条中规定:“侵害他人的生命的侵害人,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父母、3配偶及子女)即使财产没有受到侵害也必须做出赔偿。 ”该条直接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规定
5、,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709 条的并没有限定请求权的主体,而是对于侵害人的赔偿义务做出了规定,710 条对于赔偿范围做出了规定,711 条中对于请求权主体做出了一个范围限定。在 709 条中是否存在第三人惊吓损害,该条中可以包括第三人惊吓损害,但是关于侵害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似乎又不成立,日本学者山口成树教授认为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法律拟制的过错。 2.日本的司法实践 对于直接受害人受伤时,其近亲属是否有固有抚慰金请求权,日本大审院时代的司法判例是持否定的。主要依据是第 711 条的反对解释,该条仅仅规定了生命受侵害肯定了近亲属的权利。但是日本最高院后来逐渐认同了受伤情形下的近亲
6、属权利。例如,日本的一个 10 岁女孩因交通事故导致毁容,造成了重大伤害,日本法院支持了该女孩母亲的损害赔偿诉求,该法院是对 711 条的死亡情形的扩大解释。此外,一个 14 岁女孩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脸部受伤,其容貌无法恢复,日本法院也支持了近亲属的诉求,该案中 14 岁女孩的近亲属担心女儿因为毁容无法嫁人的精神损害不一定比死亡受到的损害要小,该案例已经是扩大到了死亡之外的情形。但是日本一些判例中许多对此都不予支持。对于日本的司法判例中,我们可以得出,由于直接受害人导致的近亲属受到健康损害或者无法工作损失等,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仅仅是通过精神抚慰金进行考量。 4二、我国第三人惊现损害理论与实务
7、 (一)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单独的请求权利予以规定,该法第 22 条规定:“侵害人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得到了确立,但是必须以严重为前提,对于严重程度标准在随后的 2010 年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侵害人格导致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生活的;医学上可证明的其他损害。除此之外,第 18 条规定:“被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之前,最高院的的司法解释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被破
8、坏的,造成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条规定与德国、日本法中的规定相似。这是第三基于监护权利提起的诉讼请求,这是监护身份权的重要部分该解释第 7 条规定“自然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该规定确立由于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处规定与德国、日本的相关规定一样,都确立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我国的规定的精神损害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直接性的损害,死亡导
9、致精神直接受到打击;二是由于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导致日后生活的困难,比如完整家庭打破,幸福日子因5为近亲属的死亡导致结束,日后可能无法生子或者再婚等等,都是对精神的长期折磨。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使用这些,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是直接的规定。 (二)我国关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1.我国的赔偿权利主体就限于近亲属 通过上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分析,我国对于惊吓损害赔偿制度仅仅限于近亲属,对于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第三人的惊吓损害赔偿问题并没有涉及,即使现实中有第三人因为目睹侵害行为而受到惊吓,导致身体健康损害,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缺乏基础权益的受损,无基础权利受损即无精神损害这是我国目前的一个共识
10、,仅仅对于近亲属作出类似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第三人因为目睹了侵害行为,完全有可能会产生身体健康的损害。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仅仅规定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请求权,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合社会现实需要。 2.可请求赔偿的情形范围过窄 对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仅仅限于脱离监护人监护、早场直接受害人死亡、残疾、人格受损害、医学上可证明的其他侵害,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引起的侵害后果,不能提起精神赔偿请求,而且这里的第三人也是仅仅限于近亲属,即使包括第三人,这种规定虽然有利于明确赔偿种类与标准,方便法院审判,具体案例中也不会有太多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害方式多种多样,侵害的
11、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由于直接受害人的遭受侵害,不一定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第三人带来精神损害,残疾的遭受的损害未必比死亡遭受的损害小,所以,对于第三人惊吓损6害赔偿,也不一定必须是上述的情形。 3.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方式有待完善 最高院 2001 年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偏重于侵害人的情况,
12、虽然在第 10条第 3 款中提到了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外,其他都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情况,更没有对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惊醒计算确定,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还是以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损害程度为主要的标准,对于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需要在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作为成文法国家,没法律规定既没有权利救济的存在,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现实中确实存在,对此作出相关的立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已经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第三人不仅仅包括近亲属,也包括除近亲属外的
13、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旁观者。惊吓损害主体的确认是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在实际的侵权行为中,往往侵害的不仅仅是近亲属,其他目睹该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会因为惊吓导致身体健康损害,目前来说,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7偿主体,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作出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个法律的漏洞。借鉴德国法中相关规定,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法益。 (二) 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构想 第三人惊吓精神损害的情形,笔者认为第三人须目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侵权行为的血腥、暴力、恐怖等惨状受到惊吓,使其精神受到打击,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我国现在的规定仅仅是只近亲属,并没有对第三人惊吓作出
14、相关规定。这里侵害行为可能是侵害人故意为之,也可能是侵害人过失导致,比如交通事故,这里第三人受到惊吓,不包括转述,特指在现场目睹,这里的第三人就不是单单指特定的近亲属。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第三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惊吓损害尤其特定的情形,必须是亲眼目睹。 (三) 完善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方式 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完善:一是首先应当考虑受害人的侵害情况,在对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作出综合的考虑评定,在考虑赔偿金数额大小时,应当考虑第三人以后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人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第三人精神状态是否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后的变化,还要考虑侵害人主观恶性及经济
15、状况;二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金额过大,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占直接受害人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这样才保证法律的确定性,防止陷入漫天要价的陷阱。三是侵害人对于损害结果、加害人、第三人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其主观上认错态度是否良好,都应该作为对第三8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方面。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 2德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4日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5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7董超格.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认定.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6). 8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