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如何更好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摘 要 近年来,三鹿毒奶粉、黄浦江死猪等各类事件层出不穷,这些现象都折射出当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当下,在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努力增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将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法律化,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社会责任的领域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立法 经济全球化 作者简介:唐田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06-02 企业社会责任,意
2、味着“一个企业必须为自己影响人们、社会和环境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企业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2001 年中国入世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中国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契机下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这个大家庭,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定义,众说纷纭、理解不一。迄今为止,一直2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卡罗尔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某一
3、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他认为,企业应当同时承担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这四个方面的责任。笔者赞同卡罗尔的意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获得盈利、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履行对企业员工、消费者、生态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包括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 二、企业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矛盾 在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国家中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营利性,创造利润是其首要目标,创设企业的初衷就是赚取利润,使原有的产业增值。但是,企业还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二者应该是相一致的,
4、企业应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情况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是影响企业利益的自身责任” ,企业在享受权利,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应积极协助社会,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一个社会责任感强、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企业往往能够有助于其声誉建设和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果企业以营利来排斥这一问题,那么不仅不会带来更大的营利,反而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取得了些微成就,但是无论是从近处着眼,与台湾地区相比,还是放眼世界,与欧美国家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意识3依然较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比较薄弱,没有专门的
5、研究机构,有关的文献专著也不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令人堪忧。研究发现,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水平低下,平均仅 19.7 分,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较低” ,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 首先,是出于企业内因。 “商人重利轻别离” ,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游戏中,首先扮演的角色是一个逐利的商人,然后才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人。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更是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三鹿集团为了检测时提高蛋白质的含量,以次充好,谋取暴利,漠视企业社会责任,无良地在婴幼儿奶粉中加入剧毒的三聚氰胺。这种“高蛋白”牛奶成本低廉,
6、生产商、中间商和销售商都可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但是却给众多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种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与不顾的行为与企业重利轻义的本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殊不知,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对企业来说,最大的依仗莫过于消费者的认同,而一旦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企业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难立足,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其次,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不能单靠企业的自觉性,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但是现实情况则是政府监管不够到位已成为家常便饭。全球化时代下,很多地方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者为了眼前一时的经
7、济效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4忽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在昆明的“牛奶河”事件中,地方政府的监督不到位、环保部门的失职是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如果当地的环保部门能够及时、定期检查污染水体,地方政府及时责令叫停企业的非法排放,严格执法和监督,那么也就不会出现长达十几年的污染积累和污水排放。这些污染企业之所以有恃无恐,主要得益于其背后的保护伞当地政府。当地的政府官员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为了自己的政绩,监管不到位,忽略这些企业带来的污染和危害,不纵容放任企业的排污,给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再者,是法律监督不完善。俗语说“民以食为天” ,食品的安全
8、与否,关系着中国千家万户的健康与生命,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是造成我国令人堪忧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使得企业有空可钻。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纵然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但是都只是做出一些概要性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督盲区,使得三鹿集团有空可钻,进行造假。其次,在对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惩罚机制往往空有措施机制,却不能落实到实处,缺乏震慑力。在开始的时候,三鹿问题奶粉的波及范围还没有那么广,如果法律的监督够到位、执法力度够强,那么就能将毒奶粉扼死在“摇篮”中,而非让三鹿集团的毒奶粉逍遥法外,使得
9、事态严重升级,造成数百个家庭的痛苦。 在这里我们不妨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倘若在之前的案例中,立法机关能够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司法机关能够加大执法的5力度,融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结合到一起,对违法企业进行足够强度的惩罚措施,对主要责任人加重量刑和罚金,增加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那么,重压之下,企业一定会有所顾忌,不会轻易地怀有侥幸心理,更加注意自身社会责任的承担。 最后,公众的心理。劳工的不堪遭遇,一次又一次疼痛我们的眼睛,富士康式的“血汗工厂”屡见不鲜,这不仅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更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多消费者、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时,往往秉承
10、“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选择忍气吞声,殊不知,此举在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嚣张气焰,使得企业在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歧路上愈行愈远。如果没有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那些问题企业的举报,那么一切都还是“粉饰太平” ,企业不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担负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四、如何更好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一)立法机关 我国应该吸收和借鉴西方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地制定相应的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准则。首先,立法机关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完善惩罚保障机制,并落实到实处,将执行贯彻到底;其次,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履行
11、报告。另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尤其是法官在实际审判中的能动性,扩大对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体现在公司法中,还在其他多部法律中有所体现,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加以整合,完善立法,建构6系统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二)政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推动。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监督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行政机构,并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制度,将更多的企业纳入披露制度中,配合相应要求强制披露的法律法规,增加披露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国家还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给
12、予那些雇佣残疾人的企业一定的奖励和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责任的承担中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而不是一味地被动履行。 (三)企业 创造利润是企业的本位,但企业也不应忽略应负的社会责任。培育并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逃漏税,诚实经营。从长远出发,平衡好各方利益,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兼顾消费者、股东、员工和环境的利益,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公民 民众应该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中去,积极维权。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公众也可以密切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损害到了周边环境,并对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及时
13、举报,要求企业对其行为负责。相信有了公众的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一定会有所改善。 五、结语 7企业社会责任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纵览我国相关立法,有公司法 、 劳动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涉及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与欧洲的一些国家相比,立法还是过于凌乱、分散,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和国外的相关经验,理性学习,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对比国内外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相较国内而言,更为成熟,政府也更能正视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当问题出现后,能够第一时间去解决问题,努力给民众和
14、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而非一味地推卸责任,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角色。 企业社会责任所牵连的不是一个两个的消费者,而是一大群的利益相关群体,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现代企业之使命不仅以追求公司股东利得为目标,亦应遵守法令及伦理规范,并且应该积极关怀社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及节能减碳,以提升整体社会的福祉” 。 注释: J.波斯特,A.劳伦斯,J.韦伯.企业与社会:公司战略、公共政策与伦理.张志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Post,J.E.,Lawrence,A.T.,Weber,J. Business and Society : Corporate Strategy,Public Policy and Ethics M. Trans . Zhang Zhiqiang. Beijing :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2005. A.B.卡罗尔,A.K 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 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北8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龙新.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张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中国经贸.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