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国际贸易融资账务处理的研究摘要:在经济贸易呈现出市场国际化,竞争激烈化的今天,既要保证市场占有率,又要保证货物安全收回,还要规避汇率风险,同时又能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出口业务贸易方式、出口贸易融资及其账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接着对贸易融资方式进行分析,最后探讨在不同贸易融资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出口贸易融资,金融资产转移,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74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国际贸易结算基本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方式由汇付、托收、信用证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
2、付方式结算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卖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付汇有电汇(telegraphis,T/T) 、信汇(mail transfer,M/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三种汇款方法,这三种方式电汇最受欢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高,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续多,已日趋落后,目前较少使用。 在国际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2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
3、资金融通,因此,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对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一般用于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 、寄售方式(consignment)以及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C.O.D,一作 CAD) 、随订单付现(cash with order,C.W.O) ,通称赊账交易(open accound trade,O/A) 。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目前,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有些交易的货款也采用托收进行收取。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
4、第二条的规定,可对托收做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票据的托收,汇票业务中的票据托收即属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机构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只用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 ,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即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为区别于凭信用证收付方式,在我国习惯上把托收方式也称作“无证托收” 。3国际贸易中
5、,货款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通常均使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卖方的交单必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主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见票时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
6、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
7、的义务;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同意,代收银行也4没有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费和储存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出口人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人的信用。而且,由于货物已先期运出,一旦遭拒付,就会使出口人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 跟单信用证:根据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又一家银行(开证行)依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作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
8、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该定义实质是,信用证系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即使开证申请人未能尽其应尽之义务或是受益人未能履行合约中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同时也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适用于这些单据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具备完善结算方式的三个特点:一是安全迅速清偿债务;二是保证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三是便于各方筹措资金。 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9、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即期付款可以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2.远期信用证(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5款的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不同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特点,汇付结算方式手续简单,银行费用最小,资金负担不平衡,若是预付货款,买方风险最大,卖方风险最小;若是货到付款,买方风险最小,卖方风险最大。托收结算手续稍多,银行费用稍大,资金负担不平衡,若是付款交单,买方风险较小,卖方风险较大;若是承兑交单,买方风险极小,卖方风险极大;跟单信用证手续最繁,银行收费最大,买方风险较大。卖方风险较小。 二、出口贸易融资(Export Trade Fina
10、nce)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为抵押品,由银行叙作的一种抵押贷款,是托收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贷款。此时银行即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并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票款收到后,即归还托收银行的垫款 保付代理,源于英文中的“Factoring”一词,常被简称为“保理”或“保收” ,是把应收账款在销售商与保理商之间转让视为核心内容。保理商之所以能向债务人收账,是因为他是应收账款的
11、受让人;而保理商的坏账担保责任,是风险随应收账款转让的结果。 每一笔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都牵涉到四个当事人:出口人或称为供应商(Supplier) ,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保理商6叙作保理的当事人;进口人或称债务人(Debtor) ,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一般是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 ,在出口保理合同项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负责,并就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对进口保理商负责的当事人;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 ,有责任向进口人催收由供应商出具发票表示的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并依据本规则对已承担信用
12、风险的受让应收账款有义务支付的当事人。 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时,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无追索的贸易融资,保理商提供的融资通常在发票金额(但必须在已核准的信用限额范围内)的 80%左右,这种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供应商可以将得到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作正常销售处理,从而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信用等级; 2.融资方式手续简单易行,既不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贷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 3.融资总额与供应商的发票金额成正比,两者保持同步增长。这样的贸易融资保证了资金供应和商品销售同步增长,自动调整满足供应商的资金需求,促使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进入良性循环。 国
13、际保理业务是国际保理商提供的一项在商业信用的 O/A、D/A 等结算方式基础上的一种附加服务,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额交易,收款期限一般在 90120 天。 包买票据,其英文名 Forfaiting,故又称“福费庭” ,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的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或担保的远期汇票(D/A)7或本票的业务。 每一笔福费庭业务都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出口人、出口地的包买商、远期汇票的承兑或担保银行(通常就是信用证的开证行)以及进口人。 福费庭业务的特点: 1.福费庭业务中,出口人在取得包买商的资金时,即在票据上写明“无追索权”字样,而把收款的权利、风险及责任一并转嫁给了包买商,包买商也同时放弃
14、对出口人的追索权,因此它属于买断行为; 2.福费庭业务多限于资本商品,但随着技术的改进,更为了顺应市场发展、竞争激烈的形势,一些包买商已开始对非资本性的商品交易也提供此项服务; 3.福费庭业务是中长期融资业务,其期限一般都在 18 个月以上,最长可达 10 年,一般以 5 年为多; 4.福费庭不仅有初级市场,而且还有二级市场。包买商买下出口人的债权凭证后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
15、账款管理等方面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而推出的一款产品。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8贸易以及银行在出口贸易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或未到期债权。承保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指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指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
16、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或开证行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贸易融资账务处理 近年来,信用证方式因其风险小、可靠性强的特点而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人须支付较高的包括开证费、改证费、偿付费在内的银行费, 耍交纳一定比率的开证押金或占压一定的信用额度,这就使得进口人的资金积压、成本增加;再有,信用证项下买方对货物的权利在受益人资信不好的情况下也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许多进口人一般更乐意接受非信用证方式,诸如汇款中的赊销方式(OA) 、托收中的承兑交单方式(D/A)等等。
17、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达到 90%, 且大部分为远期赊账方式,在此情况下,如出口人仍一味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势必会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一些销售机会和客户;而如若出口人能采用灵活多样的非信用证方式,同意进口人提出的非信用证结算的支付方式,则可以为自己争取机会、吸引客户。 9出口人在接受进口人提出的信用方式时,应该考虑到自身可能面临的收账风 险、汇率风险,采取一定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合同条款选择融资方式:是通过中国信保托收押汇,还是保理抑或是福费庭。 根据以上对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及其特点描述,结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单纯的托收押汇,应收账款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账务处理时,应视作从银行抵押短期借款处理,其利息费用做财务费用处理;但若是通过中国信保保险,其主要风险已转给了中国信保公司,那么账务处置时,应视同与无追索权保理、福费庭一样,可以直接减少应收账款,其利息费用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参考文献: 中国商务出版社, 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