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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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摘 要 2013 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指出,建设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也是中国实现和平发展的坚强保障。然而,我国国防专利制度设计尚存一定的缺陷,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国防技术产权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运行效率不高。已有十年未经修订的国防专利条例,远不能适应现今专利发展趋势和国防发展速度。种种因素综合表明,我国的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目前亟需从制度以及实证上有所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国防专利 技术产权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冯欣,武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4-02 一、目前我国国防专利的概况 众所周知,国防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固涉及到国防的相关专利一直是我国专利保护的重点。为了保护有关国防专利,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我国于 1990 年颁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后于 2004 年进行了修正。国防专利制度作为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保护国防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和功能,包括支持鼓励国防发明创造、确保有效占有和控制国防技术、保护和合理使用国防技术成果等,更为重要的是,2国防专利制度对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有重要影响。 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国防专利具有保密性的特质。我国

3、关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主要是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 、 国防专利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及国家专利局第四号通告展开的。之所以通过军地双方的保密法规对国防专利进行保密管理,主要原因就是国防专利的高度敏感性。尽管在各个环节上针对国防专利都有严格的保密程序规定,但却少有对保密性实体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利于国防专利在许可范围内的有效流通。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及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的规定,国防专利的解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防专利局决定解密;二是国防专利权人提出解密申请,国防专利局审查后决定解密。由于解密期限和审批手续的限制,截止 2012

4、 年目前我们国家的国防专利解密数量极少(不超过十件) ,且这些国防专利的解密都是依国防专利权人请求解密的尽管国防专利解密存在有两种途径,但是对于我国国防专利局而言,由于解密条件和配套解密机构衔接的问题以及相关制度的薄弱,在筛选、甄别国防专利涉密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目前国家秘密的管理中也存在密级设定过于宽泛、解密程序复杂的问题,部分专利权人定密比较随意,却怠于履行解密义务。 二、我国国防专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冲突问题 国防专利因其特殊属性,在申请过程中与一般的专利申请存在诸多3差异:普通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一旦经国防专利部门查看,发现符合国防专利条件的,经行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直接转换为国防专利,并通知申请人。国防专利申请内容并不对外公开,而申请国防专利的行为代表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则会主动请求国家对技术内容保密,而仅仅以“通知”的形式函告原专利申请人。这种方式体现出国家行政手段对专利的强制干预性,虽然对于保护国防利益和国家秘密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两方面的弊病:第一,国防专利的强制转换对原申请人的自决权利产生消极影响。权利申请人理应当对自己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享有自决的权利,是否申报专利应当由权利申请人自行决定。然而国防专利的强制转换通过行政手段对权利人的专利进行管理,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 ,但是对于“

6、潜在”的涉及国防利益的普通专利的强制保护,则显得过于宽泛。第二,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不在同一体系内运行,两种专利申请在法律上产生法律冲突。普通专利的审查通常基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文献检索范围,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是之前的背景技术公开状况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其文献必然不能包括处于保密状态下的国防专利文献资源,这就使得国防专利在文献资源上会因其保密性而产生独特的新颖性。加之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的审查与授权分属于国防专利机构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同部门虽有相应的协调机制,但是国务院专利部门的审查员无法获知国防专利申请的相关文献内容,进而在评价某些特定技术时(如某些军民两用型技术) ,两种不同体系

7、下的法律评价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产生专利保护冲突。此外,由于普通专利审查环境下的审查员4无法定义务,也无权力知悉国防专利申请审查的技术以及法律信息,在审查某个普通专利时,如果已有先行国防专利对近似主题予以保护,则产生专利冲突:国防专利的保密时效如果没有终止,则现有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产生隐性冲突,国防专利如果解密,将产生显性冲突。而后者的情况,就及其类似与所谓的“潜水艇专利”:这种突然从隐性状态下转入显性状态的国防解密专利,势必对持有普通专利的专利权人造成市场份额以及经济上的巨量损失。 另外,国防专利在现行运转状态下,从专利权人的经济补偿方面看,无论是补偿力度还是补偿方式上,都与普通专利的

8、转让获利有很大的差异。虽然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国防专利保护经验后,我国的国防专利条例第 27 条提出,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然而就实际看,国防专利针对原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保护并不尽人意相关数据表示,自 2003 年最后一次发放后,已有十年没有进行补偿。因此所谓的国防专利补偿功能没有发挥。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冲突 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国防专利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然而就目前的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来看,现实运行中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学说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境内国防专利全主要都是国家投资产生的,但是应当区分对待,主张将高校、军工企业、研究机构单独分列为不同的国防专利权人,以达到平衡国防专利权的作用,现阶段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将导致创新者缺乏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移的动力、使用者利用率低下、国家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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