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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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研究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农民、农村、农业寻求贷款支持问题、民间资本规范等问题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在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怎样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其特点、优势,根据发展现状引出影响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114-02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

2、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实验。我国自 2005 年起分别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 5 个省区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 年 5 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出台,各地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结合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 年第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2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止 2013 年第一季度末,全国 31 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计拥有小额贷

3、款公司 6555 家,实收资本为 5671.84 亿元,贷款余额为 6357.27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增加 1677 家,增幅为 34.4%;实收资本增加 1800.47 亿元,增幅为 46.5%;贷款余额增加 1910.02,增幅为 429%。其中江苏省有小额贷款公司 513 家,实收资本 830.94 亿元,贷款余额 1052.53 亿元,均列全国首位。 1 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及优势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开展金融服务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相比都有其特殊性,一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对象定位是“支小” 、 “支农” ,以当地的农业、农民、农村和涉农的微型

4、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城镇中小微企业、小型商户和城镇居民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二是资金来源的特殊性。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三是经营产品和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只贷不存”的原则仅限于经营贷款业务,经营产品单一;发放贷款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额度低,较为分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应超过资本净额的 5%;贷款期限较短,一般以 1 年以内为限;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是到期一次还

5、本付息,也可以是按期等额还本付息;贷款手续简便,资金使用效率高,一笔贷款从审批到发放,一般不超过 5 天,最快可以实现当天放款。四是执行利率的特殊性。我国小额3贷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 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 0.9 倍。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而定。五是担保方式灵活。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并不像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样以信用贷款为主,而是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担保贷款时,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或保证,据不完全统计,主要以保证贷款为主,尤其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这种担保方式解决了低端客户如中小微企业、

6、商户和农民缺乏有效抵押物的难题。 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 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实现经济转型的重要瓶颈之一, 农民、农村、农业寻求发展过程中资金矛盾突出,资金需求缺口较大。2005 年以前,农村信用社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孤军奋战,单一的金融构成体系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失衡,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大量资金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业务的灵活性这一独特优势在短短几年时间为“三农”产业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为我国民间资本的规范

7、发展提供了正确渠道,成为我国广大农民、农村商户、乡镇企业及城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首选工具。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的结果,从试点到快速发展时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其坚持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成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理论研究的焦点4问题。 2.1 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 ,可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少量的融入资金,加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规定,使得资金来源结构单一,后续发展资金匮乏。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及其贷款规模的扩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有资金的支持。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公司规模较小,很难取得当地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自有

8、资金不足、外界融资难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基本的资金保障,甚至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使得可持续发展成为空谈。据相关学者调查显示,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把融资限制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 2.2 市场定位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性企业,作为企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税收方面完全按照普通企业的标准征收,税负大约在 30%左右,含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等。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而言,可以发放贷款,依法取得利息收入,但不能享受一般金融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还不能共享人民银行的金融征信系

9、统,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一般缺乏有效抵押,多数涉农贷款周期性较强,易受自然环境影响,贷款风险较大,不良贷款率难以控制。上述分析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金融企业而言,市场定位尚不明确。 2.3 盈利空间问题 5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贷款利息,执行的利率标准上限是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就国内目前情况而言,大多数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利率还未达到 4 倍利率。2011 年,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多次上调,很多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的融资成本增加而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有所增加。由此可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有较大的盈利空间。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 2012 年数据统计显

10、示:各家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整个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都有所增加,例如中国银行非利息收入占到整个营业收入的 29.8%,民生银行为 25.17%,建设银行为 23.34%,工商银行为 22.18%。由此可见,非利息收入对于现代商业银行的利润贡献率越来越大,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受利率水平、市场供求及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较为直接,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又相对狭窄。 2.4 监管主体问题 国际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外乎有三种模式:自我监管、银行法监管和专项法监管。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主体及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不能简单的照搬国际模式。因此,我国指导意见规定,

11、省级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并表监管。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尚无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总体来看,银监会、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税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6都参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这种多方监管模式,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职责,监管形同虚设。作为银监会、人民银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仅限于提供一些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政策,这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风险防范是不利的。 3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

12、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3.1 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意义,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必然离不开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并应区别对待,对于资产质量高、风险抵御能力强、经营业绩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政策扶持,相反,给予抑制政策。首先,赋予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吸收存款;赋予优质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及其他金融优惠政策,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权利,以降低业务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允许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共享社会信用资源,规避业务风险;将小额贷款公司整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明确银监会的主体监管身份和

13、监管职责,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其次,为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引导和鼓励优质民间资本、社会、个人闲散资金及部分外资注入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市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考虑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3.2 自身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要实现可持续发展,7政策的有效支撑和自身建设,两者缺一不可。在自身建设方面:首先,完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公司制经营模式,注重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内部员工金融知识的培训。其次,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融资过程中注重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尤其是企业法人股东,并在政策范围内,允许

14、境外机构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入股。再次,坚持产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有针对性、灵活性,注重服务性,产品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小额信贷产品的比较优势;最后,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客户,严格审核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及还款能力、考察贷款用途、评估贷款收益,及时了解贷款人的经营能力及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规范的计提制度和资产分类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目前,有研究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也是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选择途径之一,转制不仅可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草根”身份问题,还可以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规范经营。2009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

15、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路径,但目前限制政策较多,例如,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以外,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还对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质和持股比例做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目前的小额信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政策瓶颈较多,时机仍不成熟,有待于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8参考文献 1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Z.2008. 2陈时兴.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 (4). 3胡秋灵.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及出路J.上海管理科学,2010, (2). 4谢金楼.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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