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主要包括:(一)重点救助对象:高新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孤儿、困境儿童;(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区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 5 万元以下,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四)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条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优惠减免等方式。第
2、三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第四条 医疗救助标准为:(一)住院救助标准:1 个自然年度(如出院时间为当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其他遇政策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延长时间的另行通知) ,重点救助对象的最高救助标准为 1 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100%;在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3、 70%;在医院“一站式”救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50%,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2)低保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 70%。在医院“一站式”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 50%,参照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 30%,参照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救助。(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花费总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个
4、人自负费用在 2 万元3 万元的,给予 2000 元3000 元救助;在 3 万元5 万元的,给予 3000 元4000 元救助;在 5 万元10 万元的,给予5000 元8000 元救助;10 万元以上的,给予 8000 元10000 元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00 元。(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位和社会捐赠及基本医疗救助救助以后,在1个自然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在高新区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市内区外及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5、,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除去申请基本医疗救助时提交的费用以后,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五条 低 收 入 救 助 对 象 和 因 病 致 贫 家 庭 重 病 患 者 申请 医 疗 救 助 或 重 特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的 , 属 于 镇 ( 街 道 ) 、社 发 局 管 理 的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镇 ( 街 道 ) 、 社 发 局 审 核 公示 区 民 政 局 审 批 的 程 序 办 理 ; 属 于 单 位 管 理 的 按 照 个 人申 请 业 务 主 管 局 审 核 公 示 区 民 政 局 审 批 的 程 序 办 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单位或社会捐助情况;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区民政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