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日渐加深,同时带来的则是作为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集一身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既有利,又有弊。借用比较法学的方法来探讨分析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扩限问题,以寻求趋利避害,完善我国现存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度的方法和途径。 检察机关 起诉裁量权 完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是随着刑事政策和刑罚观念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有其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原因。纵观当今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起诉法定主义的独占已经被打破,起诉便宜主义的的影响日益加深,诸多国家都存在
2、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的现象。随之产生的则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进一步扩大。一些学者和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考量,要求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反的一些学者则认为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有导致权力滥用的嫌疑,故主张对检查机关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于是,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扩是限成为了学界一直在探究的问题。所谓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有做出起诉、不起诉、酌情起诉以及撤诉的权力。当前世界各国基本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或多或少的起诉裁量权,这主要是基于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目标的考量。不论是纠问式诉讼模式还
3、是抗辩式2诉讼模式,其刑事司法体系都具有两项功能,一方面是控制犯罪,另一方面是保证程序正当。从这一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被赋予一些诸如决定逮捕的权力、审查起诉的权力是符合刑事制度的价值追求的,这些权利是调查、起诉和惩治违反实体法的行为所必需的,是充分保证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法制和秩序所必不可少的。而程序正当则是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保证法律的可接受性所必须达到的要求,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对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不仅是有力和高效的,而且还应该是公正和合法的。因此,在惩罚犯罪与保证程序正当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如何更好地行使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实质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证程序正当动态平衡的关键所在
4、。现笔者将通过对我国和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寻求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一、美国关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美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在选择性起诉和辩诉交易两方面。所谓选择性起诉,也就是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刑法政策,有选择的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至于哪些犯罪行为和哪些犯罪人可以截留在刑事司法程序外,完全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并且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辩诉交易,是指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达成使被告人认罪,换取
5、不起诉或轻罪刑的协议。美国上述的两种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对诉讼活动的要求。选择性起诉和辩诉交易对于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节约司法资3源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选择性起诉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原则有着类似之处,根据个案情况,检察机关在不违背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精神的前提和基础下可以对案件是否予以起诉做出自由裁量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然而,美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哪些案件、哪些犯罪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在我国是很难实现的。就辩诉交易而言,相当于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制度。2012 年刑事诉讼修订后专设一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
6、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类案件可以和解,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程序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这与美国辩诉交易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不起诉或轻罪刑的协议有着较大区别。 二、日本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日本是实行起诉便宜原则最为典型的国家。检察机关对有充分嫌疑的案件,不一定要提起公诉,即犯罪嫌疑充分时,也可以根据犯人的情况,在没有追诉必要时,不提起公诉
7、。与此同时,日本还建立起了一种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就是指,对刑事案件,无论任何人犯罪,且不问证据充分与否,均得考虑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之轻重及情况,以及犯罪后的情状,对某些具有特殊情况的个人或群体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并为这些被暂缓起诉的特殊个人或群体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4有违背法定义务,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考验期内违背了相应的义务则立即提起公诉。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而言,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上述的暂缓起诉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就我国而言,
8、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比较狭窄,仅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行为。所以,是否应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值得思考和探讨的。我们可以参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如美国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规定则是对于罪犯是酗酒者或瘾君子、有精神疾病,或者是因为环境影响而可能再次犯罪的,检察官就可能在被告人接受戒毒治疗、提供社区务、参加工作培训或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等的基础上,决定暂缓起诉。如果被告人
9、较好地完成了转向项目,检察官就撤销指控;如果被告人在转向项目中表现不好,检察官就恢复刑事起诉。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依据法院审级,设立最高法院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莲分院检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检察署及二十一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基于检查一体原则,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依法指挥监督该署检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各级检察机关拥有以下权力:犯罪侦查、提起公诉、5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执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职务。台湾地区总体而言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为深远,故其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
10、家的某些制度较为相似。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方面仍采用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兼起诉便宜主义。 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即为香港特区的律政司。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负责所有检控工作,草拟政府所提出的所有法例,并就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向各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由于香港检察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和比较接近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内地检察制度相比较,其存在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对香港特区的检察制度的了解和学习,香港特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与内地检察机关相比较要小得多。首先,香港检察机关律政司不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质性权力。在香港,职务类犯罪案件统一由
11、香港廉政公署受理管辖,无论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均有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可以侦查终结后直接交律政司起诉,这是香港特区惩治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香港特区检察机关不像内地检察机关那样具有对刑事公诉的垄断权。香港检察制度受英国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机关律政司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主要是提起公诉和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香港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权力分别由检察官和警察行使,香港特区的警察实际上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享有起诉权,香港警察在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名义上还是以律政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律政司是一个职能复杂多样的
12、特殊机构,涉及到刑事检控、司法6行政、立法、民事代理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的多项职能。因而香港律政司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权的行使来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检控。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冲突和危害国家秩序的案件进行侦查、审查、分析、认定的任务,并有决定是否诉诸于审判权来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正常秩序。如何更有效地适用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将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应然性的研究转换为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实然性的落实。另外,在改革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过程中,在参照世界各国理论和实践的普遍性规律的基础上不应忽视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法律
13、和文化传统的理性审视,从而实现制度创新和创造性转化。起诉裁量权以合法性为前提,追求合理性的结果,它是一种更高的执法要求和境界,是高超的执法艺术。因此,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世界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潮流,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我国检察司法活动提出来更高的工作要求。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起诉裁量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很多层面上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外众多先进制度的借鉴和标准为我国的起诉裁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学习和参考的对象。我相信在国内众多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同探讨和努力之下,我国的起诉裁量权制度会得到诸多的改善,将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起到不容小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扬军,熊涛.论我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7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院,2002, (4):19. 2杨建广.日本起诉犹豫制度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启示 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增刊). 3徐莹.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J.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7, (11):106. 4李璐.我国台湾地区检查制度考析 D.上海:复旦大学,2008.19.作者简介:赵秀媛(1992.2) ,女,民族:纳西族,籍贯:云南丽江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