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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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作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非常关键,它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当事人的罪行或者刑罚。本文作者将通过论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存在的一些困难与现状,寻找出解决这些难题的可行的办法或建议。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作用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前进的脚步,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由野蛮、专制的诉讼模式,逐渐向文明、民主的诉讼模式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援助的程度越来越广,它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更进一步地体现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当事人获得律师的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律师的法律地位在侦查阶段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和控告,并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里对于律师的诉讼地位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反,从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这点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所做的规定中律师还不是辩护人,不能行使辩护权的职能。 (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名不符实 22007 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许多难题,例如,侦查机关会借

3、口案件涉嫌国家机密而拒绝律师的会见,或对会见做出时间或其他方面的限制等不合法的诉讼行为等等。我国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会站在距离犯罪嫌疑人不远的地方进行监听,并时不时地对犯罪嫌疑人在与律师沟通谈话的过程中所说的一些“不该说的话”大声呵责,这给律师的取证或者说了解情况带来非常大的困难,而让犯罪嫌疑人秘密会见律师的权利更是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过于严格的调查取证权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应遵循“两个同意,一个许可”的原则,即,不但要经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许可,还要经被害人和其提供证人的同意。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赋予当事人或其辩护律

4、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积极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会较多地注重是否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而对于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则难免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遗漏或疏忽,致使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搜集不全、遭到损毁甚至灭失。这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异常棘手,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1。 (四)律师的不充分的阅卷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 36 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在侦查阶段期间,辩护律师被禁止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活动,也无法阅卷;在案3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才可以摘抄、查阅或者复制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资料、诉讼文书等。因而,辩护律

5、师在这个阶段所了解到的情况通常只是罪名和大概情况而已。对辩护律师在阅卷权上所做的限制,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其丧失了对案件的知情权,因而,更谈不上说让其依据手中所掌握的案情,搜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意义 (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的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律师的法律援助作用是司法公正地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充分保障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的当事人的权利,这可以促进我国的司法部门严格、公正地司法,促进我国的法律得到更好、更充分地实施,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树立我国的司法机构在社会上的公正形象。 (二)维护受援人的合法

6、权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受援助人,即,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其身份的改变而改变。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受援人的法制观念 在法律上给与受援人帮助,使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可以让受援人的法律知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得到提高,增强其的法制观念,从而使其在以后得生活中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给与受援人法律4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树立社会主义法

7、制社会的正面形象。 三、完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从立法上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在辩护上的帮助非常重要,律师的辩护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否、轻重量刑起着决定性地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肯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并不就代表着刑事诉讼阶段中的律师作用就与控诉方形成了相抗衡的地位,众所周知,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绝对的平衡是不存在的,而辩护诉讼的地位的形成和职能的实现,须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的支撑,考察一个主体的诉讼地位,可以以其诉讼的权利为参照物。否则,仅仅是给与其某一种诉讼地位并不能够真正地起到实际作用。因此,

8、赋予律师辩护人身份的诉讼地位以后,还须对其权利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扩张,从而保障其诉讼地位身份的真正实现2。 (二)确保律师的会见权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律师履行其职能的重要保障。这是一个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并对其有一个初步了解的最好途径。因而,笔者建议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例如,取消会见的审批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律师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同时,有权了解相应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赋予秘密会见权,在我国 2007 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有明确的规定,5即,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不被监

9、听的权利,这充分地说明律师的会见权受我国的法律的保护。 (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其发挥辩护作用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遗憾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才能享有这项权利。现阶段,许多人对是否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众多的观点中,本文作者认为,在其权利的行使不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同时,应该给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不仅是辩护权的核心、实现控辩在某种程度上的平衡,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成为侦查人员的竞争对手,从而促进其在客观上的

10、高效的工作,进而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价值。 (四)赋予律师充分地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中得到充分地阅卷权,因而很难发挥其在辩护中的作用,立法机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全面而系统地赋予律师在这方面的权利,以保障律师能够搜集证据、全面地了解案情从而使其能够更好、更全面地开展工作,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在今后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全面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使我国的法律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促进我国6人权事业的建设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并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成。 参考文献: 1庞林,罗林.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J.人大研究,2003(3):41. 2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J.理论观察,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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