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摘 要 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 监事会制度 组织结构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罗潇,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86-02 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
2、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企业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公司的监事会制2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企业权力监督机构。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企业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
3、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 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在实践中却
4、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我国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非常原则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有监督公司董事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具体,当公司的董事违反的时候具体应该有什么惩罚措施没有规定。以上各种情况就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被大大的削弱,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的职能。 2.监事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改变 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担任的要求只是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而对管理中要求监事具有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却3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要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要求监事有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监事会有能力来监督董事们的经验管理。现在我国公司监事会成员普遍不具有财务
5、、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且普遍学历比较低,许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是由以前没从事过监事的人组成的。 3.监督激励制度的不足 公司法对监事的约束激励机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监事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履行监事职责,却并没有规定在不履行时有什么法律责任,完全依靠监事道德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效果往往不理想。 4.员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个规定只是大概的写明公司职工代
6、表只需要适当的比例,现实中是董事会就决定了职工代表所在的人数往往是最低的比例。由于公司的职工是在公司的管理之下,职工的升职、工资待遇都是有管理层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职工去监督领导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不足的原因 1.传统思想观念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就是倾向于权力的统一,要求事权的集中。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往往会受董事会的领导,更加强调监4事会对董事会的服从和隶属关系。由于传统思想的禁锢,我国到现在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使得公司的各种制度都不完整,这其中就包括监事会制度。 2.我国公司法立法不健全的原因 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存在很多的漏洞,在现实中不
7、可操作,没有建立起使监事会制度良性运行的体制。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的各种漏洞使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不能很好的运行。公司法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监事会没有有效监督董事会的手段。监事会做出的决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就会造成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监督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制度的对策 (一)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独立性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但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只能由董事会独有,如果董事会借故不召开,监事会也只能不了了之。因此,公司法应该让监事会在特殊情况时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在某些国外法律中,特殊条件下监事会甚至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聘用和解
8、聘、有权干预董事会的重大决定等等。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监事会上述权利,而主要强调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违章行为时的监督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强调消极的去执行,很少赋予监事会积极的权利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在现实中,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往往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因此不能有效的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应该将任免公司审计人员的权力让监事会享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 5(二)提高公司监事会的奖励制度 监事会有着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权利,但监事会平时的运作经费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在现实中完全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这就会造成监事会的不敢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所以,应该从立法上保证监事会
9、的经费来源和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待遇,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合理外,不得剥夺其合法的要求。建立各种激励监事会的制度,提高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比如使监事会获得的利益和工作业绩相挂钩,还可以让于部分公司的股权给他们。建立起各种公开的激励考评机制,对认真工作的监事给予奖励,对监督不力的监事要其担当一定的责任,做到有奖就有罚。 (三)提高监事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国外的立法对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法律只对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消极的条件要求,却没有对监事具体需要什么专业素质有要求。监事会人员的构成必须要保证监事会能很好的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其中监事会人
10、员的素质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监事必须要具有一定监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必须要非常熟悉公司所在领域的问题,拥有能独立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要接受任前的专业培训,只有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接受后续的培训,以适应社会的改变。公司选举的监事必须经过最严格资格审查,保证他们有能力胜任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6(四)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各种原因使得监事无法有效的行使职权,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监事会没有独立性。为了使监事会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实行外部监事制度。外
11、部监事,是指“不持有公司股票,并与公司控股股东无直接联系,不属于公司雇员的社会专业人士受聘担任公司的监事” 。外部监事制度能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制度的优势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在我国的股份公司中推行外部监事会制度,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的制度来执行。 我国还可以参照德国的从银行派遣监事会成员来进行监督的制度。由于银行和企业的各种债务关系,需要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对相关公司派遣监事会成员来监督其行为。银行因
12、为自己的利益会全力的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因为和银行的债务关系也不得不接受银行的监督。由于银行强势地位的作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的不错的效果。 为了确保外部监事会的独立性,需要法律对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做出一定的规定,具体的措施可以参照法律对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来施行。 (五)扩大监事会的规模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7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监事会人员的最低要求,没有人数的上限规定。但
13、具体的现实中来看,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就只有三四个人。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大股东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发,常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的缩减监事会的人员,希望以此方法来削弱监事会的监管。由于人数较少,监事会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所以,必须要增加监事会的人数规模,才能有效的对抗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需要公司法对监事会人员的规模进一步的增加,如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最少不得少于 6 人等。 (六)建立监事的个人负责制,促使其认真履职 有权就有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伴随着监事会权利的扩大,监事会的责任也应该更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监事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不能产生很好的震慑效果。法律应该对监事的责任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要强化监事的个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监事违反以上的义务要承担相应8的责任。同时要规定监事违反法律时要承担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一系列责任,做到全方位的覆盖,不留死角。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徐燕.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度.中国法学.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