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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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我国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 要 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尚存在着诸如判罚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备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应在立法、审判和执行各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其刑罚目的。 关键词 罚金刑 立法 审判 执行 作者简介:潘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思想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88-02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财产刑的一种,其执行以犯罪人具有一定财产为前提,目

2、的在于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财产所有权,形成一种制裁结果和压力效应,最终强化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从而防范或抑制犯罪。罚金刑制度的设立,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客观地反映了新的刑罚价值取向,我们应充分认识适用罚金刑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以达到利用罚金刑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罚金刑制度适用的现实意义 罚金的惩罚作用依赖于的金钱的价值观念,在当今刑法轻刑化的大2趋势下,我国新刑法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提高它在刑罚体系和预防犯罪中的影响作用。罚金刑制度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改造的经济成本角度

3、看,在单处或者选处罚金刑时,对犯罪人不予收监关押,不仅可以减少国家经费投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库收入。 2.从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单处或者选处罚金刑,可以避免狱中的交叉感染而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3.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出发,罚金刑对基于贪利性犯罪的人予以打击,剥夺其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遏止其再犯的可能性。 4.对于单位法人犯罪的惩治,罚金刑有着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的惩戒作用。 5.罚金刑的误判具有易纠性。若罚金刑发生误判,经调查核实,可以返还受刑人缴纳的罚金、赔偿其同期银行利息损失,可使误判得到彻底纠正,这是罚金刑区别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

4、、目前我国罚金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罚金刑自身固有的缺陷 1.罚金刑本身在客观上具有不公平性。由于贫富差别的存在,罚金的效果对于不同的犯罪人是明显不同的,对于富者而言罚金可能只是轻微负担,而对于穷者而言却是深重痛苦,这在客观上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易导致同罪异罚。由于罚金刑量刑要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3难免会出现相同情节的罪犯被科以数额不同的罚金的情况,造成罪犯及家属的不公正感。 3.由于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不易掌握,罚金的具体数额不易确定。 4.罚金可以由犯罪人以外的人支付,易违背刑罚的一身专属性原则。5.罚金是针对与受刑人的人格没有直接关系的财产使用的,且执行往往是一时性的

5、,这就导致重罚不重教,其作为刑罚的作用较之于生命刑和自由刑来说效果差、作用小。 正因为罚金刑具有以上缺陷,张明楷教授指出:罚金刑的优点和弊端都非常明显,对它的适用一定要注意发挥积极功能、避免消极功能。 (二)目前我国罚金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际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量刑标准不明确。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目前我国刑法在第52 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因素没有在立法上体现出来。这样,判定罚金数额的依据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可能会导致判罚的不公正。其次,对于无限额罚金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罚金数额,从客观上造成法官的裁量权过

6、大,造成罚金数额的悬殊以及公平性缺失,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2.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具体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有效依据。其一,未建立有效的财产保全及随卷移送制度;其二,对于可能判处罚金的案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将精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主刑的事实和证据方面,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到罚4金刑的追究的事实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方面的证据得不到重视。这使得在判罚过程中确定被告经济状况时主要依据审判人员提审或庭审过程中的口供,对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多采取估计的方式,因而在缺乏客观依据的基础上判定的罚金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导致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 3.现行法律对罚金刑没有缓

7、刑和减刑的规定。现行罚金减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人道化,但却缺乏法理依据。因为从法理上而言,具有悔过或立功表现是减刑的必然要求,刑罚一旦确定,除非行为人确实存在重大悔改表现方予考虑减免,否则就应该严格执行。因此,现行刑法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减刑,只是一种出于人道主义的规范。如果从立法上设置罚金刑缓刑、减刑制度的话,就可以避免这种尴尬状态。 4.执行机构不明确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罚金刑执行机构和罚金刑的执行提起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对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这大大削弱了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三)罚金刑执行难成为现阶段亟需解

8、决的问题 罚金刑执行难是司法部门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这不仅仅在我国,国外很多对罚金刑立法较成熟的国家也存在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犯罪人本来就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罚金刑宣判以后,就是有支付能力的犯罪人在主观上也不愿意缴纳,加之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际中还存在以上缺陷和不足,罚金刑所面临的执行难的问题是显而5易见的。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或罚金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既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惩处犯罪,同时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体现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亟需针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三、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为了克服罚金刑的不足,解决执行

9、难等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审判和执行各方面对我国当前的罚金刑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罚金刑的量刑原则 在判处罚金具体数额时,应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及其经济状况和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予以综合考虑,特别是对于犯罪人现有经济条件和潜在的经济能力予以高度重视,因为罚金过高,超出其负担能力,既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抗拒心理而影响其改造,又可能影响其亲属的生活安定;而罚金过低,则起不到惩戒作用。同时,为了避免裁量失衡,提倡采用倍比罚金和限额罚金,尽量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为了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应遵循“以犯罪情节为主,兼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虽

10、然 200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已体现这一原则,可视为对刑法中罚金刑数额裁量原则的补充,但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二)建立财产保全及随卷移送制度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6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影响罚金刑的执行,应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财产调查保全制度,建立和完善专门财产档案,必要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制作财产状况清单并随卷移送,以此保证罚金刑在判决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三)设立罚金刑缓刑和减刑制度 1.罚金刑缓刑制度是指在

11、财产刑领域引入缓刑制度,即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具备某些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的罚金刑在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适用缓刑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因而对于过失犯罪或者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适用罚金刑缓刑制度尤为适合。罚金刑缓刑制度克服了罚金刑自身存在的基于财产的不公平性、违背刑罚一身专属性原则以及缺乏人格规范作用等的缺陷,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谦抑性以及教育改造、再社会化和人道主义精神,另外,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以后,可以对罚金减免制度进行立法完善而适用罚金缓刑制度,这就使得对于不能立即缴纳和足额缴纳罚金时的补救性

12、制度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罚金刑减刑制度是指判处罚金刑后,犯罪人在罚金刑执行期间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积极配合罚金刑执行时,对其减少一定数额罚金的制度。罚金刑之所以执行难,很大程度还在于缺乏激励机制,设立罚金刑减刑制度的一个重大现实意义,就是在宣判罚金刑以后,给予受刑人一定的激励空间,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另外,罚金刑减刑制度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罚金刑固有的缺陷,有利于解决罚金刑执行中基于7贫富不均引起的不平等问题。 (四)适当运用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采取其它措施来代替执行所宣告的罚金刑的制度。适当运用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罚金刑执行难

13、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一是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恶意逃避缴纳罚金的犯罪人采取易科自由刑的方式。此时的自由刑实质是一种替代刑,在这种替代刑的压力作用下,有利于罚金刑的有效执行。二是对于那些确因经济困难,在判处罚金刑后无力支付者,易科社会公益劳动。易科公益劳动既能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又可避免罚金刑沦为“空判” 。当然,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也可以适用罚金刑缓刑。 (五)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并完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执行机构,同时对罚金刑的执行提起人以及罚金执行的监督机构也要进一步确定。 2.完善相应

14、的执行程序和运行措施。应明确法院执行机构为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同时加强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当遇到执行困难的情况,公检法联合行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发现罚金执行线索时应向法院执行机构及时反映。 3.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及其执行监督机构应自觉加强对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执行程序和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及时性进行监督,以确保罚金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 四、结语 8罚金刑在现代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受重视,随着适用范围的扩大,它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也更为凸显,为此,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罚金刑制度,以有利于将所判处的罚金及时落到实处,这既是有效打击惩处犯罪,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实现教育改造目的,保证社会正常运行、和谐健康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陈莹,熊媛.我国罚金刑适用现状及完善.中国科技信息.2005(4). 4孙力.罚金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5马春晓.罚金刑缓刑制度探究.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6宋盈. 试论罚金刑减刑制度之构建.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7林亚刚,周娅.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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