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我国刑法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摘 要】近几年,我国杭州等地出现了由于飙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这引起了社会民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广泛关注。2011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一条“危险驾驶”的罪名,但是在对危险驾驶这一罪名的一些具体内容,仍有待商榷。本文以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与原因为基础,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罪;酒驾;追逐竞驾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高峰时期,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拥有率大幅提高
2、,因此由于飙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呈递增、频发态势,如 2009 年发生的“南京 6.30 特大交通肇事案” 、 “杭州 5.7 飙车肇事案”以及“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等案件,这些给人们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无法估计地损害,极大引发了社会广大民众的关注。一起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迅速上升为全国公共事件。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以及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这一举措不仅使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法律化,同时还以刑法的严厉性对行为人产生威慑力,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而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权利。那什么是危险驾2驶?所谓危险驾驶1,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
3、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 、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 、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从危险驾驶的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想象得出来,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使其对法律法规产生很明显的蔑视。行为人明知危险驾驶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明知在我国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不能进行危险驾驶,他仍然视若无睹,任易为之,以导致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种行为可恶至极。二是危险驾驶,轻者可致人重伤,重者会致人死亡,会给交通秩序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4、。数据表明,从 1994 年到 2004 年的 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 1994年的 2%上升到 2004 年的 44%,平均每年以 7.3%的速度增长。三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会使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与行人往往随时陷入危险的境地而惶恐不安,同时对环境都有着不可估计的影响。 二、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由于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境内大量发生,因而有一部硬性法律来重罚触线者就成了必要。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是社会现实环境的需要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地注重保护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车辆安全,都将有关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对相关法
5、律采取一种前置性的保护。比如在美国,行为人首次酒醉驾车,除了要罚款 250 至 400 美3元之外,还可能被判处坐牢 6 个月,有些州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 ,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而在我国, 随着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如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等等更是让人发指。有数据显示2,2008 年我国因酒驾导致死亡 18371 人,直接财产损失2.5025 亿元。2009 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 63 万多起,2011 年全国因醉驾发生车祸 3555 起,死亡 1220 人。血淋淋的事故与一串串数字让国人不得不将目光聚焦到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上来。而要很好地遏制这一切的发生,除了大家
6、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之外,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法制化。 (二)我国法律在有关危险驾驶行为方面的欠缺 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制确实存在缺陷与不足,缺少针对性。并且在司法方面对行为人的处治过于轻刑化,对行为人不能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甚至毫无影响。 三、目前危险驾驶罪在法律运用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危险驾驶这个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因立法缺陷和司法解释不到位,导致各地在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量刑上存在重大差异。法官对醉驾量刑的随意性,引起公众的质疑,法治原则面临着挑战,同罪不同刑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一)危险驾驶罪包含的范围太小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一百三十
7、三条的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4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虽然如此,但是在如今的社会,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现象无处不在,甚至更有可能出现一些无法想象的新现象,新原因,它们都有可能让人民蒙上巨大的损失,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所以说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纳入法律,这个范围过于狭小。 (二)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混乱,造成司法有失公信 官员莫王松3因醉驾被起诉,检察院起诉时建议法院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艺人高晓松因为酒驾案被判处拘役 6 个月,并罚款 40
8、00 元。官员与百姓这两者间存在的差距之大可想而之。 (三)追逐竞驶行为界定模糊,致使司法上难以操作 条文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可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必然会产生分歧。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劣,什么情况下为不恶劣,不恶劣的情况下要如何处理,这大量的问题都得在法律上有个明文规定,如这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就会让条文流于形式而难以操作,同时也给不法份子创造了机会。 (四)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处罚过轻,与罪责刑原则不相一致 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里,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的法律,更是为了震慑并整治那些违反交通规则、蔑视别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不法分子,如果惩治过于轻低,像仅仅给个拘
9、役、罚金等这些不痛不痒的处罚,行5为人就会有恃无恐,依旧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也与我国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不相符,那么立法者当初所有的努力都会付之东流。 四、对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争议提出几点建议 如人所愿,危险驾驶罪已列入刑法条列,这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在其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方面, 立法者得反思,不断完善。笔者就上述内容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一)增大危险驾驶罪范畴 法律条文中我们仅见到对竞逐驾驶与酒驾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提及其它危险驾驶行为,而那些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都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往往一触即发,因此,如能把它们也纳入法律当中,必定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危险驾驶罪中的各个细节均要明确界定
10、,利于司法公正 正如对竞逐驾驶的界定,什么情况为恶劣,什么情况不恶劣并没有详细界定清楚,法律上应该以一个度来衡量,轻者要如何处理,中等要怎样才行,严重者用什么刑法合适。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就有尺可量,不会引起外界的质疑。 (三)做好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连接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都是独立的个体,不能将所有的危险驾驶归纳到交通?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去。而危险驾驶罪是这两者的一个过渡罪,必须要做好它们之间的衔接工作,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6(四)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仅停留于拘役与罚
11、金,这与罪责刑原则是相违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罚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律上危险驾驶罪应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接,那么它可以提高刑期,比如说“几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适当增设附加刑4,比如说剥夺一定期限或终身驾驶资格的资格刑,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总之,危险驾驶罪被单独设立之后,虽然还存有一些不足,但是它填补了我国刑法上对此方面的一些漏洞与空白,它将刑法与交通处罚条例中的违法驾驶相联系,对完善交通违法处罚体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它对于我国公民的酒文化、强化公民良好的交通意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都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建中,邓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 (10):3-5. 2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J/OL.法律教育网.2011-12-04. 3胡兰,滑力加.浅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设想J/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07-16. 4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J.法学杂志.2009(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