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畲族矛盾调节中的第三方调解【摘要】 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调解一般被认为是在第三人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其中第三人主要起到促使矛盾双方协商沟通的作用,相当于一种催化剂。而在畲族内部,第三方却往往更具权威性,在解决冲突过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显而易见,畲族的内部调解具有其独特性和可行性。本文主要论述畲族矛盾调解的过程和意义。 【关键词】 畲族;纠纷;调解;当事人;第三方;规范和依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城市管理建设创新。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
2、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以全会精神为指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自治和自我管理,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因此,要在尊重国情,充分考虑农村基层自治能力、农村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基础上,厘清村级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关系,探寻出一条自我管理的新路子。而畲族的自我管理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畲族自称“山哈” ,意为住在山里的客人,传说祖籍是广东潮州,主要分布在福建福安、浙江景宁、广东、广西、安徽等,多与汉民族杂居。2畲族是中国典型的散居民族之一,与汉民族的交往十分密切,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却没有被完全汉化,一部分原因是畲族内部自有其伦理道德规范和矛盾调整机制。畲族内部
3、矛盾管理机制属于民间调节。在清代,畲族内部矛盾的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完善并充分运用,并在以后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主要采用民间调节的方式,基本不采用官方调节。 古时的畲族人为逃避赋税隐居于深山中,生活虽然艰苦,但勉强可以自足。不仅在物质上自给自足,同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独特的自我管理机制。其中,调节方式是解决内部各种矛盾最普遍也最有效的方式。 畲族自我管理机制是一套相对系统、全面的体制,各个环节都有其独特之处。本文主要论述畲族矛盾调节中的第三方调解。 一、矛盾类型 纠纷的形式有很多种,有因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盗窃、钱债、子孙违犯教令等等。在畲民社会中,如发生偷盗事件,通常,如果偷窃的是小件
4、物品如锄、犁等,只要退还主人即可了事,家境富裕的要罚请吃饭;如偷烧他人山场、砍伐他人木材,除赔偿损失外,还要罚款,或物归原主,有的还要买些香纸到祠堂燃烧,点燃鞭炮,表示赎罪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罚办酒席。这些规定的形成有力地保证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畲族内部的矛盾可以归为家庭内部的矛盾、家庭之间的矛盾以及宗族之间的矛盾。 (一)家庭内部的矛盾 3和传统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家庭生产模式一样,畲族地区都一一夫一妻的父系小家庭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基层单位。大部分家庭都是女方嫁给男方,从夫居,生下孩子后从夫姓。夫妻间若产生矛盾冲突,一种典型的调解方式就是“做娘家头” 。 除了夫妻间的矛盾外,妯娌间、兄弟间、婆媳
5、间等都可能产生纠纷。视不同情况,可能请家房族长或者辈分高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调停。和汉族人民一样,畲民自然也有家丑不可外扬这样的观念,因此,能在家庭内部解决的矛盾就尽量不被外人知道,实在有不得已的情况才会动用乡绅调解这样的方式。当然,调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并且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甚至还有一些极端的、特殊的例子存在。在此我们只讨论一般情况。 (二)家庭间矛盾 同姓有亲缘关系的可以组成一房,并且设立祠堂。祠堂在畲族人民的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仅是畲民的精神寄托,祈求祖先保佑家族人丁兴旺、风调雨顺,同时也是聚会、对族人进行宣讲教化、执行家法族规的场所。在同一房内,若是发生了纠纷,在祠堂解决是
6、十分常见的一种方式。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相比,家庭间发生矛盾的概率更大。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联系更多,交往更为密切。因田地山地的所有权、建房建地发生纠纷,因口角而产生矛盾,因孩子打闹发生纠纷等等情况都相对更普遍地存在。 (三)宗族之间的矛盾 与中国古代的汉族人民一样,畲民的家庭伦理观念十分浓厚。汉族4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家族的团结和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捍卫自己家族的利益,与外人发生纷争时,家族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同样地,畲族人民也是如此。同姓的有亲属关系的畲民尽管内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但通常他们也会形成团体,以此让自己在社会生活中不至于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7、二、调解中的第三方 根据对纠纷解决中的第三方的研究和分析,第三方避免了矛盾双方的直接联系,起到了“缓冲器”和“过滤网”的作用,使矛盾不至于激化;同时,第三方可以不受外界干扰地分析和判断纠纷,从而使纠纷可以合理有效地解决。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可能不借由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而在传统社会,典型的第三方是调解人。 封建时代,乡间维护家族秩序的有两股主要力量:其一是中小地主。乡村中农以上的社会阶级在租佃关系中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和庶民地主一起形成强化家族秩序的社会合力,从而促成并强化家族组织;其二是士绅,他们是王权政府推行文教的精英力量,是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者。而畲族往往缺少这两股力量,因此
8、只能由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者替代,畲民称之为“父老” ,或者“族老” 、 “耆老”等。青水畲族乡百岂丘村颍川钟室族谱云:“为家长者,务宜公平正直,使家人相规而化,以避卑幼不听尊长之教,凡水火、盗贼、讼狱,诸端足以破吾家者,皆可以防避之。惟天下最不祥,莫甚伦常乖舛,譬之膏肓者不可救药,故先哲常云:伦常乖舛,立见消亡。吾愿族父老各相严守之。 ”父老以伦理的力量成为族众领袖,凡族内之事,必经族众公议,父老首肯。 5该种调解方式属于宗族调解。畲族的宗族主要是“家房族”这样的结构,相应的,宗族的领袖是家长、房长、族长。通常,家长处理家庭内的事务,房长处理本房事务,族长处理家族的事务。既然家房族长有着如此权力
9、,那么他们必定有公信力,才能做到人人信服。他们往往德高望重、处事公正。房长的推举法和族长相类,采取房内公推的方式,房长是各房的代表人物。与族长不同的是,房长可以年富力强,并不需要和族长一样是族内父老,非老者不可。 其次,如上文提及,乡土社会中的乡绅调节在畲族社会中也存在。他们一方面具有威望,另一方面对畲乡风俗十分了解,同时对纠纷当事人也十分了解,处理本族纠纷事宜同样适合。 第三是亲邻调解。如前文所述的娘舅调解就属于这一方式。若发生纠纷,除了亲属,相熟的邻里闻之也会赶来评理,或判定是非,或做和事老让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致使矛盾激化。 当纠纷产生并且双方争持不下时,按照习惯,双方共同请来第三方
10、主持公道。此时要求调解的第三方对矛盾双方都有威慑力;或者纠纷中的一方感觉另一方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单方面地请来第三方主持公道。此时的调解人可能是极富威望的族群长者、乡绅士绅,也可能是与当事人相熟的亲邻。 三、调解的内在规范和依据 一个民族长期稳定存在的基础,除了必要的物质和外在条件外,更需要共同的价值观念,客观理念。在畲民身上,共同的价值理念实现了由内而外的统一,即内在表现为伦理道德的力量,外部表现为家法族规6的规范。这两者互为表里,指导着畲民的思想和行动,维护了族群的稳定发展,更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伦理道德民族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与该民族走过的历史进程息息相关。影响畲族民族
11、性格产生的因素主要是两个:转战与游牧。在畲族的“前家族化”时代,也就是明清之前,转战南北和辗转西东是畲民生活的主要内容;明代开始,畲民开始有了固定的居所,形成畲民聚落;清代以后,畲族的家族化趋势便十分明显,家族化时代到来。清代以后大量的族谱表明了这一点。而此时,畲族的伦理道德基本形成并稳定下来。 民国时期,何子星在畲民问题中说到畲民的“十端” ,即一、互助,二、事群,三俭朴,四、忠顺,五、信义,六、谦让,七、耐,八、和平,九、勤劳,十、刻苦。这便是在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族性格。表现在纠纷过程中,畲民往往在产生矛盾后寻求帮助,公正公开地解决问题,族内大小事务都要经族众公议等等。这些伦理道
12、德规范着畲民的行为,也影响着他们处理矛盾的方式。 与道德规范这一种隐形力量相对的,是家法族规。这是一种显性的、直接的力量。畲民在祠堂对家法族规的内容进行宣讲教化,使以孝悌为核心的家族规范深入人心。 畲族家族法以教化为主,惩罚为辅,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祠堂审理。上文提过,祠堂在畲民心中的地位十分崇高,是进行宣讲教化的场所,也是审理惩处的场所。面对祖宗牌位,无论是犯事的当事人、调解矛盾的尊长还是旁观的族众,都能秉持一颗诚实透亮7的心。房内的大小纠纷,基本上通过祠堂审理,都能较好地解决,辨明是非。有重大错误的一方会被责罚。责罚包括罚钱罚物、在祠堂当中斥责、杖笞等,情节严重的,也会被逐出族
13、谱。通常,族内发生这种事并不会详细记录,而仅仅是一种布告式的话语记录,起到一种象征性和警示性的作用,以惊醒后人毋犯族规。 (二)鸣官纠治。通常情况下,畲民之间的矛盾纠纷都能在内部通过民间调节解决。实在有重大案件,也会移交官府。 (三)除了上述调节方式外,畲族人民还有一种特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大年三十煨大年猪这种简单原始的方法。即大年三十,每家吃完年夜饭后,早早地聚集起来。搬来一根又大又燥形状像猪一样的树根到“火炉塘” ,只燃不烧。大家都讲“彩语” ,讲以前不愉快的事情全部烧掉。另外还有巫术调解这种方法,祈求“插花娘娘”显灵,起到心灵疏导的作用。 归根结底,对畲民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主要还是习
14、惯法的力量。家法族规实质上也只是把习惯法具体化了而已。 四、畲族内部调解方式的评价和意义 在清中叶以前,畲族内部纠纷完全依靠习惯法解决,也就是完全属于民间调节;到清雍正以后,畲民被“编族隶籍” 、 “编甲完粮” ,因此在民间调节的基础上又借助了国家法律的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同时处理畲汉之间的关系。此时官方调节只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习惯法仍然保留,但畲族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秩序的维护更多地依靠国家法律。本文论述的调解方法,属于畲族内部调节,对官方调节不做8具体的论述。 总体来说,畲族通过第三方调解纠纷这种方式,需要依靠伦理道德的作用,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力量,因而更具生命力与持久性。第
15、三方的力量独立于纠纷双方,并且对纠纷双方较为了解,对所在社会情况较为熟悉,因此相对公平公正,也更为科学人性。另外,依靠内部力量调节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调动第三方来调解方便迅速,成本低,效率高。但与此同时,第三方的调解也有其缺点所在。调解的第三方也是有情感偏向的,即便有家法族规的制约,调解主体的权力相对来说依然很大,因此无法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其中难免存在一些落后与迷信的方式,与现代的科学法治的思想相违背的,我们自然要予以辨别并舍弃。 政府要转变管理职能,就要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与畲族村落一样,我国的农村社会内部有其特有的文化伦理,和畲族有很多共同点,具有推行自治的土壤,因而借鉴意义
16、很大,也容易实行。比如说上文提到过的亲邻调解,在农村可行性较大,而在城市句难以实行。社区居民自治要在法治前提下,借鉴多方自我管理方式,发展社区文化。 参考文献: 1 雷弯山.畲民风情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6 2钟伯清.中华民族全书中国畲族.宁夏人民出版社 3林校生.畲族文化新探福建人民出版社 9作者简介: 侯纯佳(1994.1-) ,女,汉族,浙江省湖州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 陈文贤(1991.1-) ,女,汉族,四川省南充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 罗颖(1993.11-) ,女,汉族,云南省大理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