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杀慎杀”政策在实际运用中的体现与困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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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少杀慎杀”政策在实际运用中的体现与困局摘 要 自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 20 余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开始,确立了少杀慎杀的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体现了少杀慎杀原则的基本精神,保障了公民权的实施,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梳理近年来少杀慎杀政策在实际运用中的体现和困局,有利于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法治社会的构建给予启示。 关键词 少杀慎杀政策 运用 体现 困局 作者简介:姜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学系 2011 届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9-03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 20 余年之久的死刑复

2、核权,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颁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更加明确了“少杀慎杀”原则。少杀慎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少杀慎杀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梳理少杀慎杀原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体现和困局所在,为法治社会、公正社会的构建给予启示。 一、 “少杀慎杀”政策的确立 1983 年,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为了遏制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轰轰烈烈的“严打”开始了,最高人民法2院随即下放了死刑复核权。在“从重从快”的方针的指导下,死刑的

3、复核简单化,死刑的标准迅速下降。从而导致死刑的数量急剧增加,众多罪不至死甚至是无辜之众也在这样大潮中丢掉性命,虽然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后患无穷的,轻视生命,践踏法治,丧失了法律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底线的公信力。 “83 严打”后,又分别在 1988 年,1996 年进行了严打,严打的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死刑复核权进一步的下放。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在一段时间里仍然占据着社会的主流。但从长期来看,严打数年后犯罪率又重新抬头,没有根本性的扭转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严打”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长期遭到忽视,人道、人权理论淡漠,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

4、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这种落后的法律理念长期阻碍了中国法治、人权的进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了 20 余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中国的法治又向人性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它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错杀、减少死刑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后,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程序,重证据,轻口供的理念已经很好的得到了贯彻。尊重生命,保障人权也成为了大家普遍的共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颁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更加明确了“少杀慎杀” ,“宽严相济”的方针。这一系列措施无疑推动了我国法治、人权

5、事业的进步。一方面有效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充分的保障了犯罪人的各项权利,更加注重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惩罚、教育双结合,在国内外赢3得了广泛好评。据报道,收回死刑权后的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有百分之十五的死刑案件不予核准率。且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数量,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死刑权收回后,公众对生命的尊重意识也有所增强。 “根据统计数据,在 2007 年,故意杀人、抢劫、绑架、重大伤害等重大恶性犯罪率的明显下降,故意杀人案件 12900 件,下降 6.87%;绑架案件 2435 件,下降 4.25%;故意重伤案件 26746 件,下降 6.14%;抢劫案件 72713 件,下降 3.

6、13%。 ”良好的社会效果初步显现。大环境的改变也影响着各地死刑案件的审理。笔者所实习的贵州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数量也是逐年减少,从 2009 年度共计十人,2010 年下降到六人,2011 年度四人,2012 年仅仅三人,而 2013 年,一月到八月为止也仅有两人被执行死刑。数字的背后则反映的是人们对生命人权的尊重。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死刑核准增加了又一道保险,极大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 “少杀慎杀”政策在案件中的体现 (一)严把证据关,反对疑罪从轻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罚的基础。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案件的性质就决定了必须要把它办成一

7、个经得起考验的铁案,证据不能出现一丝一毫的瑕疵。据报道,收回死刑权后,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的死刑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也曾表示:“对于死刑案件必须采用绝对标准,必须高于、严于其他刑事案件,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既要注重查明定罪事实,也要非常注重4查明影响量刑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且在审查证据中须坚持“疑罪从无”的思想,坚持以证据说话,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则出现“疑罪从轻”这样的现象,一个案件由于某些证据的缺失使案件存在疑点,在无法找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破于受害人亲属和舆论的压力又不敢宣判无罪或者担心万一宣判无罪而错放罪犯所招致的风

8、险,因此法官选择了一个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较轻的量刑一来满足了家属惩罚罪犯的意愿,二来又不会因为证据上的瑕疵而杀错人。这样一石二鸟的办法将风险降低的同时,但这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开始。证据存在瑕疵又无有效可靠的其他证据情况下,一味的惧怕舆论、群众而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也是有悖于公正的。湖北佘祥林案就是典型案例,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关把握不扎实,是冤假错案和疑罪从轻的祸根。有的人甚至认为坚持疑罪从轻就是在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因为原本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因为证据的瑕疵判了死缓或无期, “枪下留人”减少了死刑执行的人数。这样的谬论是滑稽可笑的,因为“少杀慎杀”与疑罪从轻有着本质的区别。性质上,前者是证据确

9、凿,定性准确,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后者是在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但为了选择平衡各方利益而定了被告人较轻的量刑。因此本质上前者是依法办案,后者则成了枉法裁判。从心态上讲少杀、慎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有利于被告的思想。而疑罪从轻本质上则是一种司法人员有利于自己的自私行为,通过寻找利益平衡点以量刑作为交换的筹码,一来抵住了外界的舆论压力,二来也为自己留有了余地,给了司法人员5以心理安慰。因此如果为了少杀慎杀而采取疑罪从轻的思想无疑是把中国法治带向了冤假错案的深渊。 (二)慎重处理亲情犯罪

10、因婚姻家庭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整个故意杀人案件的比例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据北京市一中院的报道的数字:“近五年来所审理的全部故意杀人案件中,属于亲情犯罪的就有 49 件,已经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 13.4%, ”而在广东清远地区该数字甚至达到了 33%。 “亲情犯罪就是指发生在直系亲属、夫妻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这类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对家庭造成的创伤无法弥补。近年来,随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转型社会的不断冲击,亲情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俗话说, 家和万事兴 ,预防亲情犯罪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基础上,慎重的处理此类原因所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将会有利于

11、贯彻少杀、慎杀的理念。因家庭婚姻所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因为此类犯罪往往具有错综复杂家族矛盾、家庭暴力、金钱利益、贫穷疾病、文化水平差异等等。而且众多案件多为激情杀人,而且双方都各自有错,很多人都是从平日的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往往这类案件都是家庭矛盾由来已久,大都为了家庭或孩子而苦忍,没有及时的交流沟通去化解矛盾,因此矛盾越积越深,某天一旦再次发生矛盾,心中长期积怨已久的怒火瞬间爆发,行为人可能丧失理智,在激情冲动中实施犯罪。它们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都相对较小。笔者认为亲情犯罪的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那就是抚养和赡养

12、的问题。亲情犯罪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已经是悲剧,如果法律又重刑惩处犯罪者,6那么无疑对这个家庭来说是雪上加霜。那么犯罪人所留下亲属将会是老无所养,幼无所依,如果多杀一个人,社会也就可能多一个孤儿,也就可能多一个潜在的犯罪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处理涉及故意杀人的亲情犯罪不能靠严厉打击,惩戒为主。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的亲情犯罪,要从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团结,有利于为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的角度出发,综合全部案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要慎重对待一人命多人偿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如何适用死刑是一个难题。我们通常会看到杀一人,多人被判死刑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

13、 2006 年袁宝?雇凶杀人案中,导致一人死亡,可是结果却是一人命三人偿,袁家三兄弟为此赔上了性命。这样的死刑判决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著名学者范忠信也曾表示:国家一贯提倡“人道主义” ,目前又正在大倡“以人为本” 。从袁案的结果,我似乎看不到“以人为本” 。笔者认为从情理上来说中国人素来讲注重平衡有度。如果国家的惩罚超出了必要的界限,物极必反,那就成为了所谓的苛刑俊发。一人命多人偿是否又让我们联想到了古代的“诛九族” , “满门抄斩”的重刑主义时期。我们不可否认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像雇凶杀人等犯罪基于它的共谋性,和引诱、教唆他人参与犯罪的性质,它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14、但是对于这样的犯罪就要下如此的恨手,以至于要多杀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秦朝为稳定社会秩序秦朝仅死刑就分杀、族、车裂等,其中具五刑集墨、劓、制、宫、大辟于一身,将人剁碎弃市。严刑峻法最终招致7也灭亡了自己。明太祖朱元璋为惩治腐败在各地设了所谓的皮场庙,贪官被压倒这里,砍下首级挂在杆子上,后剥下人皮塞上稻草,摆到衙门口警示官员,残酷的刑法最终换不来清明的吏治。历史告诉我们治乱世用重典,只能是扬汤止沸,甚至稍有不慎就会招致灭亡的风险。然而时至今日,一些深受中国传统刑罚观影响的法官和领导,仍然对热衷于重刑威慑思想。只注重打击而忽略犯罪社会背后的深层次因素真可谓治标不治本之策。而从法理角度分析,对于共

15、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要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给予公正的判罚。在当下,慎重对待死刑在共同犯罪的适用,对于少杀慎杀方针的贯彻具有积极作用。 三、 “少杀慎杀”政策在应用中的困局 (一)少杀慎杀贯彻难 在我国,群众的法律素养仍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还停留在一种同态复仇的状态, “杀人偿命” , “一命抵一命”等朴素的法律观念植根于许多百姓的思想中,成为了他们对待处理所有类似案件的态度。我们不能单纯的批判“杀人偿命”这种思想是多么的落后,因为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平。但“杀人偿命”是这样的观点也

16、忽略了现代社会多元化,利益纠纷频繁化。一个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背后反映的可能反映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纠纷,利益博弈的现状。并且“杀人偿命”概念过于狭窄, “杀了人就得以命相抵”它往往忽略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主客观、犯罪形态等问题,例如对过失杀人,如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死亡的、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公职行为8造成他人损害等难道都要偿命?死刑的判处要结合主观恶性,社会影响、效果政治影响等综合考虑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所谓“偿命” 。然而百姓不可能懂那么多,因此如果法官坚持少杀、慎杀的理念可能就要面对来自百姓,尤其是受害人家属的压力。 “少杀慎杀”的适用使得很多案件中“杀人不偿命” ,造成现实的矛盾与冲突。

17、例如法院依据少杀、慎杀方针判处一故意杀人犯无期徒刑,然而由于老百姓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思想,使得他们很难理解法院的判决,便会想当然的认为,法院收了被告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所以上访频频,这无形当中极大的增加了法官的压力。因此如何在“少杀慎杀”和民情舆论之间选择平衡点,如何让老百姓摒弃传统理念对法院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考验。 (二) “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不杀” 一些法官把“少杀慎杀”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黄金法则,以至于一些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深的犯罪分子确也适用了该法则招致了社会各界的批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

18、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追求司法文明的同时,要保持一定的克制与慎重。操之过急,拔苗助长只能是适得其反,要“少杀慎杀” ,更要“罪罚相当” 。 “少杀慎杀”政策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价值,打击犯罪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感化、教育。在坚持9法律的基础上对罪犯进行适度的宽容,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坚持“少杀、慎杀”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也顺应了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是我国司法走

19、向“制度化” , “文明化”的关键一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前进之中不乏遇到一些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和前进之中过急、过快的表现。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本人也提出一些建议第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社会影响综合考虑给出公正的判决,绝不可轻罪重判。也不可过度的讲文明,讲人权而丧失法律公平正义的底线。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第二,法官坚持底线要重视舆论,但不可轻信舆论。微博时代,有一些法官坚持的不是“罪行法定”而是罪行微博定,很容易就被微博牵着走。因此法官要依法行事,并且要引导舆论走向理性。第三,加大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让老百姓心里去接受、认同“少杀慎杀” ,实现“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量变到质变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云腾.死刑复核程序成功改革的几点启示.法制日报,2008-3-21( 003). 2唐亚南,闫继勇.严把证据关,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人民法院报.2009-11-3(001). 3李松,黄洁,郭玺.故意杀人案中亲情犯罪比例已超 13%法制日报.2007-9-12(005). 4邹志远,辛向阳.亲情犯罪:让人心碎的悲剧.河南日报.2007 -9 -20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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